莆 田 学 院 文 件
莆院人〔2016〕37号
莆田学院关于印发选派教师赴企事业单位实践
锻炼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本校各单位:
《莆田学院关于选派教师赴企事业单位实践锻炼实施办法(暂行)》已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学院
2016年12月14日
莆田学院关于选派教师赴企事业单位实践锻炼
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莆田学院关于“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选派教师深入企事业单位实践锻炼,增强专业实践能力,推动产学研合作,提升实践教学、科研质量和服务地方水平,为应用型人才培养提供双师双能型师资队伍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践锻炼对象和类型
第二条 参加实践锻炼的对象主要为从事专业课教学的专任教师。
第三条 实践锻炼分为一般实践和深度实践两种类型。实践锻炼应紧密结合所从事的学科专业和岗位特点,注重实效,主要选择市内与我校教学科研工作联系密切的企事业单位进行。
1.一般实践主要利用课余时间和寒暑假期间进行。形式为到企事业单位实践、与企事业单位开展横向课题研究活动、参加学校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办的实践能力培训班以及学院(部)认可的其他形式等。
2.深度实践可脱产半年至一年时间进行。形式为学校选派或经所在单位和学校批准自行联系企事业单位,全职在企事业单位开展实践锻炼工作。每个学期相关学院开展深度实践的教师一般不超过两人,同一教师开展深度实践每五年不超过一次。
第三章 实践锻炼待遇
第四条 开展实践的教师,学校按20元/天的标准给予补贴(实践结束经考核认定后给予,下同)。
第五条 开展深度实践的教师,学校照常发放其工资和津贴,实践锻炼结束经考核合格按完成满教学工作量认定。
选派教师深度实践的二级学院,学校给予经费补贴,标准为:参加市内企事业单位深度实践每人每半年补贴学院8000元,参加市外企事业单位深度实践每人每半年补贴学院10000元(此经费用于补贴二级学院因派出教师参加实践,需另行安排他人完成的工作量津贴)。
第六条 教师开展实践锻炼的同时,鼓励考取国家认可的本专业实际工作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含行业特许的资格证书及其有专业资格或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积极参加教育部组织的专业技能培训。学校为教师的报考和参评本专业实际工作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提供必要的条件,给予报销教育部等国家部委组织的专业技能培训费用,对获相关资格证书者给予1000元奖励。
第四章 实践锻炼管理
第七条 各学院党政领导要从学校转型发展的战略高度,重视教师赴企事业单位实践锻炼选派工作,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教师赴企事业单位实践锻炼实施细则,统筹做好专业课教师实践锻炼选派计划,做好相关材料建档工作,并于每年9月将上一学年本单位教师实践锻炼情况表报人事处备案。
第八条 教师晋升讲师后,二级学院应对其是否需要赴企事业单位参加实践做出认定,告知本人,并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第九条 2019年起,经认定需要参加实践的专业课教师,在评聘晋升副教授及以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近五年须具有半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实践锻炼经历。
第十条 教师开展实践锻炼,要严格遵守实践单位的工作纪律、考勤、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等各方面规章制度,服从和接受实践单位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一条 教师在实践锻炼前,须填写实践锻炼计划表,经实践单位签署意见后,交所在单位审定、备案。实践锻炼中,要定期向所在单位书面汇报阶段性实践和服务工作情况。实践锻炼结束后,教师应填写实践锻炼考核表,经实践单位鉴定后,由所在单位签署考核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
第十二条 开展深度实践教师的要求:
1.教师在派出前,填写《莆田学院教师深度实践锻炼审批表》,经所在单位、人事处和校领导审批。
2.教师在实践锻炼前,填写《莆田学院教师实践锻炼计划表》,经实践单位签署意见后,交所在单位审定、备案;同时,所在学院应结合实际,与派出教师签订深度实践协议,约定实践相关任务和要求,报人事处备案。
3.教师在实践锻炼中,每两个月向所在学院汇报阶段性实践锻炼工作进展情况。如出现未按实践单位要求上下班或未完成实践单位布置的工作任务等,学校将视情节轻重,扣发其绩效工资或停发工资。
4.开展深度实践教师要正确处理好教学科研与企业实践关系,认真完成实践任务和要求。实践锻炼结束后,应填写《莆田学院教师实践锻炼考核表》,经实践单位鉴定后,由所在单位签署考核意见后报人事处备案。
5.开展深度实践教师若因个人原因未能完成实践锻炼工作任务,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的,其年度考核等级也认定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教师实践锻炼期间,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将加强督查,以确保教师实践锻炼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四条 教师在实践中,若出现不如实开展实践工作,谎报实践时间,骗取补贴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师德“一票否决制”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莆田学院关于组织教师赴企事业单位实践锻炼的意见》(莆院人〔2015〕1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意见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