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学院文件
莆院人[2004]7号
关于印发《莆田学院关于外聘教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本校各单位:
现将《莆田学院关于外聘教师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莆田学院关于外聘教师的暂行规定》
二00四年十二月六日
主题词:人事 外聘教师 规定 通知
附件:
莆田学院关于外聘教师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外聘教师工作,增强学校活力,提高办学效益,保证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聘用原则
⒈教学单位外聘教师任课占本单位教师编制数。超编单位原则上不予外聘教师,特殊情况报院领导批准。
⒉外聘教师所承担的课程,必须是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
⒊外聘教师一般应具有副高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遵守学校纪律,工作态度认真,教学效果良好,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⒋外聘教师聘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学年,超过一学年的应重新申请。
⒌每周任教课时为8-10学时(外语为12学时)。除完成规定教学任务外,还应参与青年教师培养和学科建设工作。
⒍外籍教师的有关规定由外事办拟定。
二、聘用程序
需外聘教师任教的单位,需提前一个学期向人事处提出申请,填写外聘教师审批表,明确聘用期限、工作任务等,经教务处审核岗位后,报人事处审批(外籍教师由外事办统一报教务处和人事处),最后由学校与受聘人签订《莆田学院外聘教师协议书》。
三、聘用人员待遇
⒈各教学单位自行外聘的教师待遇由本单位与外聘教师协商,一般按课时发给课时费,经费在本单位课时总经费中开支(此类外聘人员不占编制)。
⒉由学校外聘的教授,副教授待遇:
① 博士生导师3500元/月;教授3000元/月;副教授2500元/月。
② 聘用期间学校提供住房及相应的家具等基本设施并予以水电、液化气补贴100元/月,其他费用自理。
③ 每学期学院给予按实报销回原定居地往返路费一次。
⒊教师的待遇根据具体情况另行规定。
四、本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此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莆田学院外聘教师审批表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
专业技术职务 | | 专 业 | | 身份证号码 | |
原工作单位 | |
家庭住址 | | 联系电话 | |
拟受聘单位 | |
专业工作 简历 | |
聘用单位 意 见 | 单位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教 务 处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人事处意见 |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备 注 |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