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医学微生态学福建省高校重点实验室 ”印章(以下简称:
印章)由重点实验室主任指定办公室专人保管和监印。
第二条 印章必须妥善保管, 一般不得携章外出。
第三条 凡以重点实验室的名义发文, 按公文处理办法, 经重点实验室主任
审查合格后,方可用印。
第四条 凡以重点实验室的名义上报各种材料、报表、评审表以及签订各种
合同、协议、出具公函、证明等,须经重点实验室主任审核后,方可用印。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在空白纸上盖章。
第六条 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印章管理。印章保管人要坚持原则,认真负责, 按规定办事。如违反规定用印, 给重点实验室造成损失或带来不良影响, 要追究
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由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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