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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微生态学福建省高校重点实验室 (莆田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 发布时间:2022-09-22】


为进一步规范医学微生态学福建省高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 重点

实验室) 仪器设备使用,提高利用效率和成果产出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重点实验室内所有仪器必须由重点实验室仪器管理人员保管,使 用前须先检查仪器完好状况。作为重点实验室仪器管理人员, 一要熟悉重点实验 室所有仪器的性能及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 二要懂得各仪器一般故障的排除;

要熟知重点实验室所有仪器的校验及维护常识。

第二条   使用仪器必须熟悉本仪器的性能和操作方法,使用者必须经过专

门的培训,取得上岗证后经有关教师和实验人员同意方可进行独立操作。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所有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均责任到人,其使用要严格遵 守验收、登记制度, 在借出、归还时课题负责人和重点实验室仪器管理员双方共 同验收仪器设备设施的完好情况, 并在登记表上签字。哪方验收不好, 出现问题

哪方负责。

第四条   若在操作使用期间出现故障,应及时向有关管理人员报告,严禁 擅自处理、拆卸、调整仪器主要部件,凡自行拆卸者一经发现将给予严重处罚。 仪器使用完毕,必须将各使用器件擦洗干净归还原处,盖上防尘罩,关闭电源,

打扫完室内清洁,方可离开。

第五条   严格执行仪器设备运行记录制度,记录仪器运行状况、开关机时 间。凡不及时记录者, 一经发现, 终止其使用资格。发现仪器有故障者, 有义务 立即向管理员或重点实验室主任报告, 严禁擅自处理、拆卸、调整仪器主要部件,

凡自行拆卸者一经发现将给予严重处罚。

第六条   保持仪器清洁,仪器的放置要远离强酸、强碱等腐蚀性物品,远

离水源、火源、气源等不安全源。

第七条   各仪器要根据其保养、维护要求,进行及时或定期的干燥处理、

充电、维护、校验等,确保仪器正常运转。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设施不得随意外借室外人员使用,未经允

许借给室外人员使用,如果损坏,由当事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第九条 违章处罚规定

1.因人为操作原因导致仪器出现故障的,维修及赔偿费用由学生与导师共

同承担,并责令相关人员深刻检讨,检讨书在重点实验室内公示一个月。

2.晚间及节假日预约仪器者,如出现操作完未及时关闭仪器、电源、空调

以及未锁门的情况,责令相关人写检讨书,导师签字,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3.课题组预约仪器全天的,如预约后未按时前来的,预约产生的使用费照

收,超过三次,取消预约资格一个月至半年。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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