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药学与医学技术学院党委会议事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我院党委工作,确保党委议事决策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共莆田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二级学院党委工作标准>等党建制度的通知》(莆院党组〔2018〕4号)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我院党委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党委会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召开党委委员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不允许用其他形式取代党的委员会的领导。
第三条我院党委会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四条通过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包括:
1、学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工作的有关精神。
2、研究和落实学院党建、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规划。
3、研究和落实党政联席会议所决定的涉及党委工作范围的有关工作。
4、组织中心组理论学习
5、讨论学院范围内各二级单位班子换届、调整有关问题;讨论学院范围内党政部门科级及以上干部部的任免、奖惩、推荐和考察等有关问题。
6、研究和落实党的宣传、组织、统战、纪检等工作的有关问题。
7、讨论决定工会、共青团工作的有关问题。
8、讨论决定学院范围内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管理的有关问题。
9、讨论安全稳定工作的有关问题。
10 、讨论决定保密工作的有关问题。
11、讨论党风廉政建设项目工作的有关问题。
12、 讨论其它需要党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会议组织
第五条党委会原则上每个月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六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议题由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八条党委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书记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九条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一般情况下,非委员的其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基层党委会,可以发表意见或建议,但不得参加表决。
第四章议事决策
第十条党委会讨论议题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委员就相关事项作说明,有关列席人员可作补充汇报,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方案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十一条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
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第十二条对于议事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
第五章决议落实
第十三条党委会由党务工作人员如实记录,会议记录要过程完整,发言要点清晰。涉及有关重要事项的,须明确记录委员对重要事项的讨论意见及态度。会后,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纪要由书记签字确认后归档备查。
第十四条由党委会决定或决议的需办理事项,应明确负责人和办结期限;明确由党支部执行的,一般由党支部书记或党务工作人员传达和催办,并及时向书记报告办理落实情况。
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按照规定及时向本单位党员、师生公开,必要时还应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十五条党委会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会议纪律
第十六条凡属应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自作主张;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党委提出,但在学校或本级党组织改变决定以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党委会已作出的决定。
第十七条党委会作出的决定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进行变更,必须再次召开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如涉及应参会人员或其亲属的,相关人员应回避。
第十九条党委会参会者必须遵守会议纪律,对限制传达的议决事项,与会人员应严格保密会议讨论、决策过程,除按规定履行职能及授权传达者外,其他与会人员无权外传会议议决情况。
第二十条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基层党委会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药学与医学技术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药学与医学技术学院
2018年8月31日
上一条:关于修订《药学与医学技术学院党政联席会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的通知 下一条:药学与医学技术学院关于印发特别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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