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学与医学技术学院关于印发特别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各班级:
《药学与医学技术学院特别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已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药学与医学技术学院
2018年5月11日
药学与医学技术学院特别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宗 旨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更好地激励我院学生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勤奋学习,促进德、智、体全面发展,使之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特别奖学金的对象、类别、等级、名额
第二条 奖学金奖励对象:具有药学与医学技术学院学籍的在校普通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特别奖学金设有:校级特别奖学金和院级特别奖学金。
第四条 校级特别奖学金的等级和名额详见《莆田学院关于印发人民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的通知》(莆院学〔2016〕21号)。
第五条 院级特别奖学金设一、二、三等及鼓励奖,奖学金的金额分别为一等奖600元、二等奖500元、三等奖300元、鼓励奖100元。评选应根据当学年申请的情况,不受比例限制并可兼得人民奖学金一、二等或其它各类奖学金。
特别奖学金评定条件
第六条 校级特别奖学金申报的条件详见《莆田学院关于印发人民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的通知》(莆院学〔2016〕21号)。
第七条 院级特别奖学金申报的条件
1.参加全国各专业协会举办的药学技能竞赛、检验技能竞赛、影像技能竞赛等;由药学与医学学院团委、各系主办,团委会、学生会、自律会协办的药学与医学技术学院专业技能操作大赛获奖
申报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鼓励奖 |
获奖级别 | 金奖(全国) | 院级 一等奖 银奖(全国) | 院级 二等奖 铜奖(全国) | 院级 三等奖
|
2.参加校级各类体育技能竞赛、文艺技能竞赛等荣获前三名团体:
申报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鼓励奖 |
获奖级别 | 第1名 | 第2名 | 第3名 |
第八条 本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得申报各类奖学金:
1.违反校规校纪,受过校、学院纪律处分者;
2.综合测评中德育分低于70分者;
3.综合测评中社区文明分低于基本分者;
4.体育成绩不及格或不达标者。
第四章 奖学金的评定、发放和要求
第九条 学院成立院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由学院党政领导、团委/学工办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教学办负责人、辅导员代表组成。
第十条 院级特别奖学金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须填写《莆田学院人民奖学金特别奖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辅导员审查材料,经学院评定并签署意见后,由二级学院造册、发放。获得院级特别奖学金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荣誉证书并在全院表彰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同一比赛分别荣获两种以上奖励的,按其获得的最高奖项予以奖励。以团体参赛,按获奖情况奖励参赛集体。
第十二条 特别奖学金评定时间:毕业班于学生毕业前评定,非毕业班于第二学年开学初评定,具体时间由校学生工作处通知。
第十三条 特别奖学金的评定均须严格执行民主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特别奖学金须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三天以上,确无异议后,予以评定。学院要严格把握评选条件,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十四条 凡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学金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荣誉称号,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并在全校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为鼓励学生非智力因素发展和个性特长的发展,对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或有特殊贡献的同学,评优评奖等方面可予以破格评定。
第十六条 对因身体残疾、突发事件或者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体育成绩不合格或相关科目重考重修的,经院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认定,在评优评奖等方面可予以破格评定。
第十七条 特别奖学金日常管理工作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以往有关评定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从2017-2018学年开始施行。
上一条:关于印发《药学与医学技术学院党委会议事实施细则》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药学与医学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