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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与医学技术学院关于印发特别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时间:2018-05-11】

药学与医学技术学院关于印发特别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各班级:

《药学与医学技术学院特别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已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药学与医学技术学院

                             2018511

药学与医学技术学院特别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宗  旨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更好地激励我院学生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勤奋学习,促进德、智、体全面发展,使之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特别奖学金的对象、类别、等级、名额

第二条  奖学金奖励对象:具有药学与医学技术学院学籍的在校普通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特别奖学金设有:校级特别奖学金和院级特别奖学金。

第四条  校级特别奖学金的等级和名额详见《莆田学院关于印发人民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的通知》(莆院学〔2016〕21号)。

第五条  院级特别奖学金设一、二、三等及鼓励奖,奖学金的金额分别为一等奖600元、二等奖500元、三等奖300元、鼓励奖100元。评选应根据当学年申请的情况,不受比例限制并可兼得人民奖学金一、二等或其它各类奖学金。

 

  1.  特别奖学金评定条件

    第六条  校级特别奖学金申报的条件详见《莆田学院关于印发人民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的通知》(莆院学〔2016〕21号)。

    第七条  院级特别奖学金申报的条件

    1.参加全国各专业协会举办的药学技能竞赛、检验技能竞赛、影像技能竞赛等;由药学与医学学院团委、各系主办,团委会、学生会、自律会协办的药学与医学技术学院专业技能操作大赛获奖

申报等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鼓励奖

获奖级别

金奖(全国)

院级

一等奖

银奖(全国)

院级

二等奖

铜奖(全国)

院级

三等奖

 

2.参加校级各类体育技能竞赛、文艺技能竞赛等荣获前三名团体:

申报等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鼓励奖

获奖级别

第1名

第2名

第3名


第八条  本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得申报各类奖学金:

1.违反校规校纪,受过校、学院纪律处分者;

2.综合测评中德育分低于70分者;

3.综合测评中社区文明分低于基本分者;

4.体育成绩不及格或不达标者。

 

第四章  奖学金的评定、发放和要求

第九条 学院成立院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由学院党政领导、团委/学工办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教学办负责人、辅导员代表组成。

第十条  院级特别奖学金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须填写《莆田学院人民奖学金特别奖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辅导员审查材料,经学院评定并签署意见后,由二级学院造册、发放。获得院级特别奖学金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荣誉证书并在全院表彰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同一比赛分别荣获两种以上奖励的,按其获得的最高奖项予以奖励。以团体参赛,按获奖情况奖励参赛集体。

第十二条  特别奖学金评定时间:毕业班于学生毕业前评定,非毕业班于第二学年开学初评定,具体时间由校学生工作处通知。

第十三条  特别奖学金的评定均须严格执行民主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特别奖学金须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三天以上,确无异议后,予以评定。学院要严格把握评选条件,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十四条  凡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学金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荣誉称号,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并在全校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为鼓励学生非智力因素发展和个性特长的发展,对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或有特殊贡献的同学,评优评奖等方面可予以破格评定。

第十六条  对因身体残疾、突发事件或者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体育成绩不合格或相关科目重考重修的,经院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认定,在评优评奖等方面可予以破格评定。

第十七条  特别奖学金日常管理工作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以往有关评定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从2017-2018学年开始施行。


 

上一条:关于印发《药学与医学技术学院党委会议事实施细则》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药学与医学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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