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学院关于印发教职工退休、延退和返聘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时间:2017-04-10 点击数:

莆院人〔2017〕17号

莆田学院关于印发教职工退休、延退和返聘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本校各单位:

《莆田学院教职工退休、延退和返聘工作管理办法(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学院

20174月10日

莆田学院教职工退休、延退和返聘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2014年12月第一次修订, 2017年4月第二次 修订)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退休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退休年龄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干部年满55周岁,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为退休年龄。

(二)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含正、副高级)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须在年满五十五周岁选择是否自愿退休,选择自愿退休的,组织上一般应予批准。未选择退休的,可在年满六十周岁时退休。

(三)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关于县(处)级女干部退(离)休年龄问题的通知》(闽委组〔1994〕通字028号)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县(处)级女干部,凡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的,可到60周岁退休的,因身体健康状态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本人不愿意延长退休年龄的,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执行。

(四)根据《中共莆田市委组织部 莆田市公务员局关于全市事业单位开展第二轮岗位聘用工作的通知》(莆人综〔2012〕20号)精神,以工勤人员身份聘用到管理或专技岗位的女性人员,退休年龄可以延长至55周岁。

二、延退及办理程序

(一)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教授,因工作需要可延长到63周岁退休。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继续延退者,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

(二)根据《国务院发布< 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3〕141号)精神,“确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已承担的重要工作(如重点攻关科研项目)等任务尚未完成,退休后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特殊专业和新学科,重点学科急需的;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确系工作需要的;在业务上起把关作用或在学科中起带头作用,退休后尚无人接替的。

(三)为使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同志能集中精力继续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延长期内,一般不聘任其担任党政领导职务。

(四)延长期每次只批准一年,如需要继续延长,须再次报批。

(五)延长退休需要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1.本人提交书面申请;

2.所在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其申请后签署意见并上报人事处审核;

3.人事处审核后,经分管人事的校领导同意后报市公务员局办理相关手续。

三、返聘及办理程序

(一)已达退休年龄的人员需要返聘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向人事处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返聘,返聘手续逐年办理。

(二)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党政管理人员、后勤人员退休后原则上不予返聘。

(三)返聘最长年限为3年,若有特殊情况需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

(四)返聘人员返聘期间的工资,按在职标准给予补差。

2014年9月之前(含9月)退休的返聘人员工资补差计算方式如下:

返聘人员工资补差=在职工资(退休时国库工资+现标准奖励性绩效)-退休工资(退休时点)+住房公积金(退休时学校缴费))。

2014年10月以后(含10月)退休的返聘人员工资补差计算方式如下:

返聘人员工资补差=在职工资(退休时国库工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职业年金个人缴费)+现标准奖励性绩效)-退休工资(退休时点)+住房公积金(退休时学校缴费))。

四、其他

(一)教职工退休年龄以本人身份证和个人档案相一致为原则。凡本人身份证同个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应由校组织部、人事处会同保卫处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 号)文件规定,进行查证核实,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规定进行审批。经核实后的出生日期,可作为退休年龄和户口登记的依据。对无法查实的,以教职工档案中最早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二)在学期放假前达到退休年龄的教师也应办理退休手续,若工作尚未完成,不便交接的可由所在单位向人事处申请返聘至学期结束。

(三)凡当年达到退休年龄的教职工,不需本人提出申请或征得本人同意,均应办理退休手续。

(四)由人事处提前一个月将退休人员名单通知有关单位。处级干部退休由组织部做好相关工作后通知人事处办理有关退休手续。

(五)所有延退人员的高级岗位均由学校统筹解决。

(六)属本办法以外的非正常情况退休,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莆田学院办公室 2017年4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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