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学院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时间:2015-10-14 点击数:

莆 田 学 院 文 件

莆院人〔201521


莆田学院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本校各单位:

《莆田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暂行)》已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学院

2015年7月9

莆田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继续教育学时计算标准,促进我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提升我校师资队伍和管理队伍水平,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教育,增强其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有效提升其专业技术水平,满足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由人事处负责组织和管理,各二级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学校成立教师发展中心,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为教师继续教育搭建平台和提供服务。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应坚持与专业技术工作相结合,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管理工作需要开展。学习内容包括基础理论知识、专业技术知识、相关专业知识、工作技能知识、现代管理知识、外语及计算机等方面知识等。

第七条 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有:

(一)进行教学改革研究,科学研究

(二)参加教育部认可的学历、学位教育;

(三)参加与学科、专业相关的进修班、培训班或研修班;

(四)到国内外教学、科研单位访学、进修;

(五)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

(六)出国(境)进修、考察、培训;

(七)参加网络课程培训学习;

(八)参加有关外语培训或考试;

(九)参加各类执业资格、任职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十)参加校内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讲座、沙龙等活动。

第四章 继续教育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结合所从事专业的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7天或42学时。其中非论文、著作、专利等成果形式的继续教育学时应不少于规定学时的1/6。

第九条 副高级及以下教师平均每学年须参加学校教师发展中心认可的活动4学时以上。

第十条 1980年1月1日后出生的专任教师(不含思政辅导员、外国语学院教师、全日制本科英语专业毕业、国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回国人员和已取得托福、雅思、BFT、WSK等出国留学认可的英语考试合格证书的教师)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外语水平提高班学习并通过考核。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学习情况作为其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必要条件和学年度考核及聘期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五章 继续教育的学时计算

第十二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同完成当年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一)参加教育部认可的学历、学位教育,学制内每学年完成的学时;

(二)到国内外教学、科研单位全脱产访学、进修半年以上;

(三)参加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批准或认可的各类执业资格、任职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四)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BFT)(高级)并达到合格标准,或参加托福考试成绩80分以上、雅思考试成绩6.0分以上,或曾在教育部所属培训部参加相应语种高级班培训并获结业证书,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外语提高班学习并通过考核;

(五)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前3名);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前3名);或在科技开发、技术创新推广、产业经营管理、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一定经济、社会效益,学校纯收入1万元以上。

第十三条 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或学术讲座,按会议、讲座的实际时间(路程时间除外),每天计6学时。

第十四条 参加课程进修成绩合格,每门计36学时,最高合计72学时。

第十五条 参加有关培训、进修、研修并经考试(考核)合格,有明确学时的按明确学时计,无明确学时的按培训时间计学时,每天计6学时。

第十六条 完成网络课程培训学习,按网上学习系统自动计算学时。

十七 参加校内职能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讲座、沙龙等活动,按实际时间计算学时。

第十八条 主持市厅级以上教研、科研课题并结题,计72学时,排名第2、第3的参与者分别计36学时、18学时。

第十九条 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排名第1)的专利权人,每项计36学时,排名第2、第3的参与者每项分别计18学时。

第二十条 出版专著、译著或教材每万字计10学时。

第二十一条 以第一作者在学校规定的C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一篇,字数在3000字以上,计36学时。

第六章 继续教育的登记和验证

第二十二条 实行《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制度。《继续教育证书》是记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的主要凭证,由人事处负责印制和发放,主要登记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内容、形式、学时、考核(考试)成绩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教师、实验、社会科学(教育管理)研究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由人事处负责验证,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由人事处审核后送有关主管部门验证。

第二十四条 继续教育的验证实行年度验证和任期验证制度,验证时间一般为每年的五月至六月。

第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学时验证时须提供参加继续教育的原始材料以供查验。参加有关培训、进修、研修的,验证时需提供培训通知、结业证书和学习班课程表。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或学术讲座的,验证时须递交有关学术会议的通知等材料(材料中须注明会议的时间、地点、主办单位、内容、学术材料被采纳的情况和评语等),经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七章 继续教育的经费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进一步加大对继续教育的经费投入,用以提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和实效性。继续教育经费由学校、各二级单位及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共同承担。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莆田学院办公室 2015年7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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