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学院文件
莆院人[2007]8号
莆田学院关于印发“教授—博士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本校各单位:
现将《莆田学院“教授——博士工程”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十二月一日
主题词:人事 教授—博士工程 实施意见 通知
莆田学院“教授—博士工程”实施意见
根据学校“十一五”发展规划,为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引进,进一步提高我校师资队伍整体素质和水平,提升办学实力,建设培养应用型人才、有特色上水平的地方性、多科性大学,结合我校实际,制订莆田学院“教授—博士工程”实施意见。
一、目标原则
坚持党管人才、德才兼备、优先发展的原则,走“培养和引进并举,以自我培养为主”的道路,通过超常规的热情、超常规的努力、超常规的举措,努力营造人才队伍建设的良好制度和政策环境,尽快实现师资队伍教授100人、博士100人的目标,使各本科专业都具备一定数量的教授和博士,以满足专业建设发展的需要。
二、实施途径
(一)加强人才引进
1、引进对象
(1)具有教授职称、在教学和科研方面有突出成果的学科带头人;
(2)具有博士学位的紧缺专业高层次人才。
2、引进待遇
(1)参照《莆田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执行,如遇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文件执行。成果特别突出的,待遇可予优惠。
(2)符合福建省和莆田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文件申报条件的,学校组织申报获省、市批准后,给予一定经费配套。
(二)注重自我培养
1、培养对象条件
教授培养对象:
(1)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2)原则上担任副教授职务三年及以上(拟破格申报教授的,副教授职务任职时间可不受限制)。
(3)从事专业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发展需要。
博士培养对象:
(1)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2)具有硕士学位,教学科研能力较强。
(3)攻读博士专业方向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发展需要。
2、培养措施
教授培养对象:
(1)培养期间享受3-6个月学术假一至二次,或优先选派到国内外知名高校访学进修半年至一年。
(2)学术假和进修、访学期间,学校全额发放工资,享受各项福利待遇,所在单位按标准发放基本岗位津贴。
(3)在申报校外各类科研项目时予以优先推荐。
(4)在出版专著等科研成果方面予以重点扶持。
(5)各院系(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博士培养对象:
(1)不脱产学习期间,在教学工作工作量达到申报高一级职称基本要求基础上,给予减免一定的教学工作量。
(2)脱产学习期间,学校全额发放基本工资,各项福利待遇不变。
(3)取得学位后有关费用的报销及给予研究资助费的标准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4)优先推荐国家和省派出国进修的选拔,利用捐赠专项资金选派到国外高校进修学习。
(5)各院系(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三)搭建有利于稳定教授、博士队伍的平台
坚持以事业留人、感情留人和待遇留人,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队伍相关机制和制度,进一步搭建促进人才发展、发挥人才作用的平台,努力提高教授、博士待遇,留住人才,用好人才。
1、教授每月增加1000元生活补贴,博士每月增加300元生活补贴。在岗位津贴分配上向教学一线教授、博士倾斜,具体按照校内津贴分配方案规定执行。今后随着学校财力的增强,将进一步提高教授、博士的待遇。
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数向教授、副教授岗位倾斜。
3、教授可享受一定时间的学术假。学术假期间,学校全额发放工资,享受各项福利待遇,所在单位按标准发放基本岗位津贴。
4、教授、博士在校外各类科研项目申报、各级各类优秀人才推荐中予以优先考虑,在出版专著等科研成果方面予以重点扶持。
5、博士优先选派到国内外有关高校访学、进修,学习期间学校全额发放工资,享受各项福利待遇,所在单位按标准发放基本岗位津贴。有关费用报销按学校文件规定执行。
6、为教授、博士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在公有住房分配上向教授、博士倾斜;在政策许可的情况下,努力协调解决教授子女和博士配偶的工作问题。
三、管理办法
(一)教授培养对象进修、访学有关费用待其达到申报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基本条件时予以报销,具体报销项目及经费支出按学校原有文件执行。若培养期满两年内未达到申报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基本条件的,有关费用自理。
(二)博士培养对象所学专业应根据学校专业建设发展需要来确定。在培养期内不能取得学位的,必须事先向人事处提交延期报告。若未能取得学位的,有关费用自理。
(三)教授、博士培养对象应认真完成所承担的各项教学、科研等任务,如出现重大教学事故或违背师德师风、学术道德等行为的,取消作为“教授—博士工程”培养对象资格,并追回相关培养费用及有关待遇。
(四)引进和经培养晋升的教授、博士的服务期和违约处理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五)“教授—博士工程”实施的成效作为考核院系(部)党政领导的重要内容。
四、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五、本实施意见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