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 田 学 院 文 件
莆院人〔2012〕28号
莆田学院关于教授、博士等高层次人才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本校各单位:
为推动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学校相继出台了《莆田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莆田学院人事调配工作暂行规定》、《莆田学院“教授—博士工程”实施意见》、《莆田学院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等政策,教授、博士等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保障高层次人才队伍稳定,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上述文件中涉及高层次人才服务年限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调整和补充,具体如下:
一、高层次人才服务年限
(一)引进的教授、博士,在学校的服务年限应不少于八年。服务期内,外出访学进修半年以上(含半年)的,访学进修时间不计入服务年限(下同)。
(二)学校在职晋升的教授,在学校的服务年限应不少于五年。副教授晋升教授期间,外出访学进修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在学校的服务年限应不少于八年。
(三)学校在职获得博士学位者,在学校的服务年限应不少于八年。
(四)获得博士学位者,一般要求在学校服务满五年后,方可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且学校不同意博士后出站后解除与学校的劳动人事关系。博士后出站后,在学校的服务年限在原有年限基础上增加五年。
(五)高层次人才服务年限有其他特殊约定的,以签订的协议(合同)为准;因访学进修等增加服务年限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及签订的协议(合同)执行。
二、高层次人才服务期未满离校(含调动、辞职等)违约责任
(一)引进的教授、博士如违约,应全额退还学校引进所支付的所有费用(含安家费、科研启动费等),并按每年壹万元的标准支付服务期未满年限的违约金。
(二)学校在职晋升的教授如违约,按每年壹万元的标准支付服务期未满年限的违约金。副教授晋升教授期间有外出访学进修的,服务期未满违约处理还须按学校进修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学校在职获得博士学位者如违约,应全额退还学习期间在学校领取和报销的所有费用,包括含培养费、住宿费、旅差费、研究资助费和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住房公积金、福利等,并按每年壹万元的标准支付服务期未满年限的违约金。
(四)从事博士后研究者如违约,按每年贰万元的标准支付服务期未满年限的违约金。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学校如有发放工资和福利的,应全额退还工资和福利。
(五)夫妻双方同时离校而服务期未满的,应各自分别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六)高层次人才有其他特殊约定违约责任的,以签订的协议或合同为准。
三、其他
(一)在服务期内的高层次人才,以及正在承担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研项目、重大横向项目等项目负责人,在所承担的项目正式结题、通过验收之前,学校原则上不同意办理辞职、调动等离校申请手续。
(二)高层次人才申请离校(含调动、辞职等)的,对其居住的学校各类住房,按照教职工申请离校的规定办理,即申请人必须将居住的学校公有住房退还学校;对属垫资建房、公租房、集资房或分配给引进人才永久居住的房屋及配套的停车位、杂物间等,也应退还学校,学校视具体情况可按一定价格支付给补偿款。申请人在未办理离校手续前,仍需服从和认真履行单位安排的教学、科研任务。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教授、博士等高层次人才服务年限和违约责任按新规定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以往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莆田学院
201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