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 田 学 院 文 件
莆院人〔2017〕20号
莆田学院关于印发双师双能型教师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校各单位:
《莆田学院双师双能型教师认定暂行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学院
2017年5月4日
莆田学院双师双能型教师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教师、工程师等资格兼具,教学能力、专业实践能力兼备的“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师双能型教师的认定对象为具有高校教师资格的专任教师。学校鼓励、支持教师提高专业应用能力、实践教学能力、研究开发能力及社会服务能力,成为双师双能型教师。
第三条 双师双能型教师的认定,坚持理论与实践并重、教学能力与实践能力并重、考取资质证书与专业能力培训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双师双能型教师原则上须具有讲师以上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能胜任本专业教学工作,并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
第五条 双师双能型教师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有与本专业实际工作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2.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执业资格证书;
3.参加专业技能考评员培训,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
4.近五年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能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
5.近五年中有两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行业、企业一线或校内外实践基地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或经批准脱产到企事业实践学习、挂职锻炼、接受专门技术培训;
6.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排名前三)2项以上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已被企业使用,效益良好;
7.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排名前三)2项以上校内实践教学设施及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使用效果良好。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双师双能型教师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申报认定程序如下:
1.符合双师双能型教师条件的教师向所在二级学院(部)提交《莆田学院双师双能型教师资格认定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二级学院(部)核实申报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等材料,提出初步认定意见;
3.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等职能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认定;
4.学校成立双师双能型教师认定机构,审议、拟定双师双能型教师名单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5.通过认定的双师双能型教师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七条 双师双能型教师聘期为三年。
第八条 双师双能型教师聘期内的岗位职责:
(一)承担理论课程教学和实践课程教学等教师的岗位职责。
(二)至少完成以下四项中的一项:
1.主持或主要参与(排名前三)立项的技术应用、技术开发或技术服务等项目,成果被采用,效益较好;
2.到企业一线或对口单位挂职锻炼6个月以上(可累计计算),了解相关技术信息;
3.主持或主要参与(排名前三)实践性课程开发或实践性课程的教学改革,并取得明显效果;
4.主持或主要参与(排名前三)实验实训室或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效果良好。
第九条 双师双能型教师的管理以二级学院(部)为主。各二级学院(部)应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开展具体工作,发挥双师双能型教师在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学生培养等方面的作用,同时做好开展活动的原始记录。
第十条 学校定期对二级学院(部)双师双能型教师的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将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建设情况纳入二级学院(部)年度考评指标。
第十一条 双师双能型教师实行年度和聘期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年度考核纳入教师年度工作考核,主要考核双师双能型教师一年来的具体表现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聘期考核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进行,主要考核双师双能型教师的教学科研、实践操作(指导学生实验、实训)等能力,以及在学科专业建设、学生培养、教学科研、青年教师培养等方面的作用,并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等次分为合格、不合格)。
第十二条 双师双能型教师聘期考核的程序:
1.双师双能型教师填写《莆田学院双师双能型教师考核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2.所在二级学院(部)审核并签署考核意见,形成初评结论;
3.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会审,提出考核建议等次;
4.学校双师双能型教师认定机构审定考核等次;
5.考核材料存入教师个人档案。
第五章 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 凡经学校批准外出培训、考试,取得相应资格并被认定为“双师型”教师的,其培训、考试(评审)费用可以从学校教师培养经费中支出。
第十四条 教师在外参加“双师型”资格培训期间享受在校工作教师同等津贴待遇。
第十五条 学校优先安排双师双能型教师参加职业教育、技术教育等外出考察、培训和学术交流,优先支持双师双能型教师申报相关人才项目、科研项目等。
第十六条 学校在教师绩效考核、评优评先、岗位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方面向双师双能型教师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七条 被认定为“双师型”的教师,学校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奖励:
1.获得教师以外其它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正高级奖励3000元,副高奖励2000元,中级奖励1000元。
2.获得注册执业资格的奖励2000元,获得执业资格的奖励1000元。
3.通过参加企业实践取得“双师型”教师资格者,奖励1000元。
4.通过其它方式取得“双师型”教师资格者,奖励500元。
5.取得多种资格者按最高资格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八条 聘期考核合格的双师双能型教师,可继续受聘双师双能型教师。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双师双能型教师资格,退回奖励所得,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不能完成指导学生专业实践活动的教学任务或不具备专业指导能力的;
2.年度考核不合格;
3.弄虚作假取得“双师型”教师资格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