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 田 学 院 文 件
莆院人2017〕15号
莆田学院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在岗离岗创新创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校各单位:
《莆田学院专业技术人员在岗离岗创新创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学院
2017年4月6号
莆田学院专业技术人员在岗离岗创新创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专业技术人员在岗离岗创新创业的管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 省科技厅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保留人事(劳动)关系离岗创业的实施意见》(闽人社发〔2015〕6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在岗创新创业人员管理
第二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合理利用时间,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第三条 学校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第四条 申请在岗创新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和学校同意;所在单位和学校应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岗创新创业前,人事处、科研处应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人事处负责与其约定兼职期限、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等事项,科研处负责与其约定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创业项目涉及学校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由科研处与创新创业人员、相关企业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学校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离岗创新创业人员管理
第八条 申请离岗创业的对象为专业技术人员,需携带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成果创新转化)工作。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离岗创业,须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所携带科研项目和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或到企业开展创新(成果创新转化)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和学校同意,离岗创业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学校在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如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申请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学校保留其人事关系年限不超过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限。
第十条 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前,人事处、科研处应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人事处与其约定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科研处与其约定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离岗创业项目涉及学校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由科研处与离岗创业人员、相关企业订立协议,明确收益分配等内容。
第十一条 离岗创业人员在保留人事关系期间,其人事关系和职级不变,工龄连续计算,工资(含各类津贴补贴)自离开工作岗位下月起学校停止发放,由所在创业企业发放。
第十二条 离岗创业人员在保留人事关系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由学校按标准为其代缴“五险一金”,单位缴纳部分所需费用由所在创业企业承担,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十三条 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执行学校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
第十四条 学校对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空出的岗位,原则上不安排他人,如确因工作需要,所在单位报学校人事处同意,可用于聘用急需人才。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
第十五条 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本人提出与学校解除聘用合同的,学校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本人提出提前返回的,可以提前返回学校。离岗创业期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返回的,学校将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相关手续。离岗创业期满后,如继续在企业创新创业的,学校按合同相关条款解除或终止与离岗创业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将离岗创业人员人事、社保关系转移到其所在企业或具有人事档案管理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第十六条 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