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 田 学 院 文 件
莆院人〔2013〕20号
莆田学院关于印发绩效工资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校各单位:
《莆田学院绩效工资分配暂行办法》已经校第二届一次教代会暨工代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学院
2013年6月25日
莆田学院绩效工资分配暂行办法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国人部发[2006]56号)、《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院贯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13号)、《莆田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莆田市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及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莆政综[2010]149号)、《莆田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莆田市市直行政机关津贴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第三步实施意见的通知》(莆政综[2012]152号)精神,结合本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符合我校特点的收入分配模式和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办学质量、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
(一)坚持“突出岗位、按岗取酬”的原则,逐步完善岗位设置管理,整体优化人员结构。
(二)坚持“突出绩效、强化导向”的原则,适当拉开分配差距,兼顾公平与效率,将教职工的收入与岗位责任、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挂钩,向关键岗位、优秀拔尖人才和优秀创新团队倾斜,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
(三)坚持“总量控制、稳步增长”的原则,建立绩效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确保教职工收入水平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实施范围
莆田学院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员。
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按聘用合同实行协议工资或项目工资,不属本办法规定范畴。
三、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莆田学院绩效工资改革工作小组,由校领导及人事、教务、科研、学生工作、财务、监审、工会等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全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负责审核、指导各部门、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四、工资结构
教职工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特岗津贴等三项。其中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后,按规定取消原来校内各种津贴。
(一)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发放标准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国人部发[2006]56号)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绩效工资
1.基础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包括岗位津贴和生活补贴两部分,执行莆田市标准。
2.奖励性绩效工资
奖励性绩效工资包括考勤津贴、工作量津贴、责任津贴、业绩贡献津贴、年终考核津贴和其他奖励津贴。具体数额与分值依据学校当年发展状况和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适时予以调整。
(1)考勤津贴
对出满勤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教职工每人每月发放若干考勤津贴。
(2)工作量津贴
工作量津贴主要是对教职工认真完成所聘岗位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任务并取得良好成效的奖励性津贴。工作量津贴按岗位类别和级点进行发放,向专任教师倾斜。二级学院(部)因人员缺编造成教职工超工作量部分计入院系工作量津贴总额。各类岗位的工作量津贴级点标准见附件一。
(3)责任津贴
责任津贴主要是用于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以及管理工作方面对学校综合实力提升具有较大影响岗位的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奖励性津贴。责任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见附件二。
(4)业绩贡献津贴
业绩贡献津贴主要用于当年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及管理、服务工作方面取得突出业绩或作出突出贡献,或获得校级以上先进集体或个人荣誉称号、受校级以上单位通报表彰,以及有其他重大业绩或贡献的集体或个人的奖励性津贴,业绩贡献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见附件三。
(5)年终考核津贴
年终考核津贴是在对全体教职工当年工作全面考核后,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给予一定奖励的津贴。年终考核津贴的发放与否,按市公务员局当年的政策规定执行。精神文明奖和平安校园奖按有关文件执行。
(6)其他奖励性津贴
其他奖励性津贴主要用于未直接规定或未涵盖项目的补充,由学校负责规定标准、直接发放。
(三)特岗津贴
特岗津贴的对象、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分为学校本级发放与二级单位发放两部分。其中考勤津贴、责任津贴、业绩贡献津贴、年终考核津贴、其他奖励性津贴等由学校本级考核发放。工作量津贴由二级单位考核发放。
二级学院(部)的工作量津贴总额由学校每学期初进行核定划拨,由各二级学院(部)对所属教职工进行考核后发放。工作量津贴实行总量包干、二次分配。
机关单位、继续教育学院、图书馆和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的工作量津贴80%由学校统一发放,20%由二级单位进行考核发放。
六、工作量津贴的核定与发放
(一)二级学院(部)工作量津贴的核定与发放
1.总额核定
学校根据各二级学院(部)实有人员情况,按人员所聘岗位标准计算各院系的工作量津贴总额。鉴于学校目前人员配置处于缺编状态,学校对二级学院(部)进行编制核定(核定办法另行制定),对缺编部分计算超工作量津贴,计入二级学院(部)的工作量津贴总额。超工作量津贴按专技九级的月标准乘于10个月再乘以缺编人数核定。各二级学院(部)自聘教职工的酬金在本单位工作量津贴总额中解决。
各二级学院(部)的工作量总额包含公共选修课任务,各二级学院(部)的公共选修课任务由教务处统筹下达,不再另行计算工作量。
工作量津贴总额由二级学院(部)每学期初进行申报,教务处、人事处核定后,通知财务处核拨至各单位,专款专用。
2.考核发放
二级学院(部)应在学校原则意见的指导下制定本单位工作量津贴分配办法。根据本单位的工作量津贴总额、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和业绩状况进行二次分配。二级学院(部)的工作量津贴发放,除行政负责人签批外,必须有党总支负责人、工会主席、普通教工代表会签。每学期的分配情况应在本单位内公示,并报人事处备案。
3.二级学院(部)分配方案原则意见
(1)二级学院(部)自主制定本单位工作量津贴分配方案,分配方案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通过后实施,并报人事处备案。分配方案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前应先提交学校绩效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审查,学校绩效工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可对二次分配方案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2)二级学院(部)应按管理、教师、教辅、辅导员等不同系列人员分类分配经费。
(3)二级学院(部)要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确定各岗位人员需完成的基本工作量,具体可包括行政管理工作、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教研工作量等。学校暂定教学科研岗位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每学年不低于280学时(教学工作量核定办法由教务处另行制定)。教职工完成基本工作量后,即可享受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考勤津贴,并最少可按不低于学校核拨标准的50%享受工作量津贴。如教职工不接受安排的工作,未能完成基本工作量,学校与二级学院(部)可酌情扣发其岗位津贴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发部分留二级学院(部)作为超工作量津贴分配。
(4)二级学院(部)要统筹考虑教职工应完成的工作量,学科专业建设、开设学术讲座、公共选修课教学、学生学科竞赛指导、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学生社会实践指导、产学研合作教育等均应计入基本工作量。缺编单位应给本单位教职工安排足够达到基本工作量的工作,否则不予计发二级学院(部)的超工作量津贴。
(5)二级学院(部)党政领导应以行政管理工作为主,并兼顾教学。其教学工作量原则上不应超过平均每周4学时。如超过平均周6学时不得计算超工作量津贴。
(6)为鼓励科研业绩突出人员潜心开展科研,根据学校学科建设的需要,允许以科研工作量抵冲部分教学工作量,冲抵量不得超过10%(具体冲抵办法由科研处、教务处另行制定)。
(二)校部机关、继续教育学院、图书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工作量津贴发放
校部机关、继续教育学院、图书馆和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各类人员工作量津贴的80%由学校按岗位随月工资发放,20%由各单位根据工作人员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绩效考核情况、工作量大小等进行分配,发放情况报人事处备案。
七、其他奖励性津贴的核定与发放
其他奖励性津贴由各单位提出发放申请与数额,报学校研究决定。其他奖励性津贴可包括因工作性质造成的寒暑假加班、夜班、节假日值班等奖励津贴。
继续教育学院和后勤处下属的实体每年由学校制定绩效管理目标,达到绩效管理目标后给予不同等级的奖励性津贴,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奖励额度不超过本单位工作量津贴总额的20%。
八、考核管理
(一)绩效工资方案是建立在岗位聘任和岗位考核基础上的校内分配制度,学校根据岗位分类,制定各类各级岗位聘用和考核实施方案。各二级单位要制定各岗位的考核细则,对受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和岗位职责履行、聘期目标任务完成等情况进行考核,实施考核结果与工资挂钩制度。
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下一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按80%计发,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考核者,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有下列情况者,停发和扣发相关绩效工资:
1.受学校通报批评者,扣发1个月的工作量津贴;受学校行政或党内警告处分者,扣发3个月的工作量津贴;受学校行政记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扣发12个月的工作量津贴。
2.被国家机关依法拘留或采取其他羁押措施的,扣发或停发相应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其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有关文件执行。
3.因失职造成学校名誉或经济损失的当事人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由学校决定扣发一定额度的绩效工资。
4.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出现一次一般工作事故,扣发当事人1个月工作量津贴;出现一次严重工作事故,扣发3个月工作量津贴。工作事故认定办法由人事处另文制定。
5.教学人员出现一次一般教学事故,扣发当事人1个月工作量津贴;出现一次严重教学事故,扣发3个月工作量津贴。教学事故认定办法由教务处另文制定。
6.教职工因病假、事假、产假和旷工未全勤者,根据下列情况扣发津贴:
(1)教职工病假超过7天,按实际病假天数扣发考勤与工作量津贴。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视情节不同,扣发考勤与工作量津贴1-12个月。其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有关文件执行。
(2)每学期事假累计7天以内按实际天数扣发考勤津贴,超过7天但不足15天者,扣发1个月考勤津贴、工作量津贴及责任津贴;超过15天但不足1个月者,扣发2个月考勤津贴、工作量津贴及责任津贴;超过1个月但不足2个月者,扣发3个月的工作量津贴及责任津贴;超过2个月但不足3个月者,扣发6个月考勤津贴、工作量津贴及责任津贴;累计事假超过3个月者,停发当年考勤津贴、工作量津贴及责任津贴。所扣经费划拨二级单位。
(3)女教职工产假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照常发放。属于二级学院(部)发放的,学校核拨5个月缺编超工作量津贴。
(4)每学期旷工累计不足3天者,扣发3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旷工累计3天以上不足5天者,扣发6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旷工累计达5天以上者,扣发当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学期旷工累计15天以上,按有关规定执行。
(5)经批准,工作期间出国(境)探亲或工作期间因私事假出国人员,自离岗之日起按日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7.外借人员自次月起停发绩效工资。
8.经学校决定需扣发、停发绩效工资的其他事项和人员。
九、其他规定
(一)实行“按岗考核、易岗易薪”制度。
1、教务处、科研处、宣传部担任副处级以上行政领导职务且具有副高级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人员,绩效工资可自主选择按教师专业技术系列或非教师专业技系列、管理系列发放。选择按教师专业技术系列的,须完成一定的教学科研工作量,教学工作量暂定为每周4学时,科研工作量按教师系列考核。工作日内的超课时部分不另发超工作量津贴,工作日外的超课时部分由开课院系(部)统筹发放。聘期内按所聘的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职务进行“双岗”考核。
2、其他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人员,绩效工资可自主选择管理系列或专业技术系列(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附设岗位)。选择专业技术系列的,聘期内按所聘非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或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管理)专业技术职务(占用管理附设岗位人员)和行政职务进行“双岗”考核。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周兼课不得超过4学时,兼课工作量津贴由开课二级学院在本单位缺编超工作量津贴中统筹发放。
3、聘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二级学院处级干部(占用二级学院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绩效工资可选择按教师专业技术系列或管理系列。选择按教师专业技术系列的,其教学工作量暂定为同职级专任教师的1/2,科研工作量按教师系列考核。聘期内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职务进行“双岗”考核。
4、聘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学科秘书、科研秘书(占用二级学院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绩效工资按教师专业技术系列管理,教学工作量可适当减免,具体由二级学院决定。
5、其他经批准、在教学单位兼课的非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含辅导员),每周兼课平均不得超过4课时,兼课工作量津贴由开课二级学院在本单位工作量津贴总额中统筹发放,超出部分不予发放。未经批准的兼课人员,不得发放兼课工作量津贴。
(二)新进校工作人员,具有博士学位聘用到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执行教师专业技术七级岗位绩效工资标准两年。
(三)主持单位或部门工作的领导,享受相应岗位的正职工作量津贴与责任津贴。经学校批准的校内高聘人员的工作量津贴、责任津贴按聘任岗位标准执行,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原职级发放。
(四)脱产学习人员的有关待遇
1.学历学位教育:脱产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基本工资及基础性绩效中的生活补贴照常发放,在规定期限内返校,给予一次性补齐基础性绩效工资。其工作量津贴拨缺给二级单位统筹分配。
2.博士后研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工资关系转出我校者,不予发放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工资关系未转出我校者,基本工资照常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暂停发放;在规定期限内顺利出站,在站工作期间,每年都达到学校规定的科研工作量(必须署名莆田学院),给予一次性补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其工作量津贴拨缺给二级单位统筹分配。
3.访问学者:脱产期间基本工资照常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暂停发放。在规定期限内顺利完成访学工作,访学期间达到学校规定的科研工作量(必须署名莆田学院),给予一次性补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其工作量津贴拨缺给二级单位统筹分配。
4.专业或课程进修:进修期间基本工资照常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暂停发放。在规定期限完成进修计划后,向学校和所在单位提交学习进修总结报告,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后一次性补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其工作量津贴拨缺给二级单位统筹分配。
5.外出学习申请延期并获学校批准人员,延期期间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停止发放,回校后视情况补发基本工资,但基础性绩效工资不予补发。
(五)其他情况
1.未转正定级人员按正式聘任的岗位下调一档享受绩效工资。
2.选派到地方挂职锻炼的,挂职期间按上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六)所有工资均通过银行卡发放,不得发放现金。符合纳税条件的,校内工资的税费均由个人自理。
(七)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的基数按莆田市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实行过程中可根据学校的发展情况、本办法的执行效果及今后岗位设置和绩效工资发放的上级有关政策,按一定程序进行修改并制定补充规定。
(九)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开始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岗位分类与工作量津贴的分配级点
2.责任津贴标准
3.业绩贡献津贴标准
附件1
岗位分类与工作量津贴的分配级点
(一)分类说明
1.教师专业技术岗位
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岗位设12个等级。二级岗位最高,十三级岗位最低。
2.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设8个等级。三级岗位最高,十级岗位最低。
3.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
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设12个等级。二级岗位最高,十三级岗位最低。
4.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设6个等级。一级岗位最高,六级岗位最低。
(二)各系列工作量津贴分配级点
学校设立年功津贴,各类人员在享受下列相应岗位职级级点外,在同一岗位职级工作每满4年增加0.1点。
(1)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级点
专技二级(正高) | 专技三级(正高) | 专技四级(正高) | 专技五级(副高) | 专技六级(副高) | 专技七级(副高) | 专技八级(中级) | 专技九级(中级) | 专技十级(中级) | 专技十一级 (初级) | 专技十二级(初级) | 专技十三级(员级) |
5.2 | 4.9 | 4.6 | 3.8 | 3.5 | 3.2 | 2.7 | 2.4 | 2.2 | 1.9 | 1.6 | 1.3 |
(2)管理岗位级点
三级职员 (正厅) | 四级职员(副厅) | 五级职员(正处) | 六级职员 (副处) | 七级职员 (正科) | 八级职员 (副科) | 九级职员 (科员) | 十级职员 (办事员、见习) |
5.3 | 4.7 | 3.9 | 3.2 | 2.7 | 2.3 | 1.8 | 1.3 |
注:校长助理增加0.2个级点。
(3)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级点
专技二级(正高) | 专技三级(正高) | 专技四级(正高) | 专技五级(副高) | 专技六级(副高) | 专技七级(副高) | 专技八级(中级) | 专技九级(中级) | 专技十级(中级) | 专技十一级 (初级) | 专技十二级(初级) | 专技十三级(员级) |
4.7 | 4.3 | 4.0 | 3.5 | 3.2 | 2.9 | 2.5 | 2.2 | 2.0 | 1.8 | 1.5 | 1.3 |
(4)工勤技能岗位级点
技术工一级 (高级技师) | 技术工二级 (技师) | 技术工三级 (高级工) | 技术工四级(中级工) | 技术工五级 (初级工、普通工) | 六级 (学徒工) |
2.7 | 2.3 | 1.9 | 1.5 | 1.3 | 1.0 |
附件2
责任津贴标准
类别 | 序号 | 项目 | 总系数 | 负责人系数 |
1 | 1 | 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 | 10 | ≤5 |
2 | 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 | 5 | ≤2.5 |
3 | 校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 | 2.5 | ≤1.5 |
2 | 4 | 国家级人才培养改革试点 | 10 | ≤5 |
5 | 省级人才培养改革试点 | 5 | ≤2.5 |
6 | 校级人才培养改革试点 | 2.5 | ≤1.5 |
3 | 7 | 国家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 | 10 | ≤5 |
8 | 省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 | 5 | ≤2.5 |
9 | 校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 | 2.5 | ≤1.5 |
4 | 10 |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 10 | ≤5 |
11 | 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 5 | ≤2.5 |
12 | 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 2.5 | ≤1.5 |
13 | 省级公共基础课实验教学平台 | 5 | ≤2.5 |
5 | 14 | 国家级教学团队 | 10 | ≤5 |
15 | 省级教学团队 | 5 | ≤2.5 |
16 | 校级教学团队 | 2.5 | ≤1.5 |
6 | 17 | 国家级重点(特色)专业 | 15 | ≤10 |
18 | 省级重点(特色)专业 | 8 | ≤5 |
19 | 校级重点(特色)专业 | 5 | ≤4 |
20 | 一般专业 | 3 | 3 |
7 | 21 | 精品资源共享课(国家级) | 8 | ≤5 |
22 | 精品资源共享课(省级) | 4 | ≤3 |
23 | 精品资源共享课(校级) | 1 | ≤0.5 |
8 | 24 | 国家级实践教学基地 | 10 | ≤5 |
25 | 省级校企合作实践教学基地 | 5 | ≤2.5 |
26 | 校级校企合作实践教学基地 | 2.5 | ≤1.5 |
9 | 27 | 国家级卓越人才培养计划项目 | 10 | ≤5 |
28 | 省级卓越人才培养计划项目 | 5 | ≤2.5 |
29 | 校级卓越人才培养计划项目 | 2.5 | ≤1.5 |
10 | 30 | 国家级教师教育发展示范中心 | 10 | ≤5 |
31 | 省级教师教育发展示范中心 | 5 | ≤2.5 |
11 | 32 | 省级研究机构 | 8 | ≤4 |
33 | 市厅级研究机构 | 5 | ≤2.5 |
12 | 34 | 省级重点学科(一级学科) | 10 | ≤5 |
35 | 省级重点学科(二级学科) | 8 | ≤4 |
36 | 校级重点学科 | 4 | ≤3 |
13 | 37 | 专业硕士点 | 8 | ≤4 |
38 | 校级专业硕士培育点 | 4 | ≤2 |
39 | 硕士生导师(含共建培育点,不含受聘外校) | 2 | 2 |
14 | 40 | 部级创新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人文社科基地) | 10 | ≤5 |
41 | 省级创新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人文社科基地) | 8 | ≤4 |
42 | 市厅级创新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人文社科基地) | 5 | ≤2.5 |
43 | 校级创新平台 | 2.5 | ≤1.5 |
15 | 44 | 教育部科研创新团队 | 10 | ≤5 |
45 | 省级科研创新团队 | 5 | ≤2.5 |
46 | 校级科研创新团队 | 2.5 | ≤1.5 |
16 | 47 | 正厅 | 13 |
48 | 副厅 | 11 |
49 | 校长助理 | 9 |
50 | 正处 | 7 |
51 | 副处 | 5 |
52 | 正科 | 3 |
53 | 副科 | 2 |
17(不含处科级) | 54 | 专业系主任 | 3 |
55 | 实践教学中心主任、教研室主任、教学部主任 | 2 |
56 | 院系教学秘书 | 1.5 |
57 | 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 | 2 |
58 | 辅导员 | 1.5 |
59 | 二级工会负责人 | 1.5 |
60 | 学生党支部书记 | 1 |
说明:
1.责任津贴按项目性质分为17类60项目,每年修订一次。每系数分值根据当年学校财力确定。
2.各项目实行总额包干,包干额为:总系数×系数分值。1-15类项目设负责人和团队成员,由负责人根据项目建设、团队工作需要和成员履行职责情况提出分配方案。其中,负责人津贴发放标准不得高于上表的负责人系数,团队成员人数及津贴发放标准由负责人决定。
3.同一类别按就高享受,每人最多可享受3个类别的负责人津贴。个人可享受负责人津贴的项目数及标准按如下系数确定:第一个项目标准×100%+第二个项目标准×50%+第三个项目标准×25%。有类别总数限制的负责人,仍负有所承担项目的责任,其可举荐适任者协助负责有关项目,经职能部门审核后,按不超过负责人最高标准享受责任津贴(不包括第16、17类)。
4.第7类中,同一门课程就高享受。同一负责人同时负责多门精品课程,按如下标准享受责任津贴:第一门课程×100%+第二门课程×50%+第三门课程×25%。
5.1-15类中有建设期限的,建设期结束,责任津贴发放停止。
6.第16类、17类以就高原则享受,不重复计发。
7.各类别人员名单、建设期限须经有关部门审核,人事处会审后执行。其中1-9类人员、建设期限由教务处审核;10类人员由人事处审核;11-15类人员、建设期限由科研处审核;16类人员由组织部审核;17类人员由教务处、学生处、统战部、校工会审核。专业系主任、教研室主任、实践教学中心主任、教学部主任、教学秘书岗位人员的岗位职责、认定办法由学校另文制定。
附件3
业绩贡献津贴标准
一、教学业绩奖励部分
1.教改课题
奖励条件 | 奖励标准 |
国家级教改重点项目 | 3万元/项+总额×2% |
国家级教改一般项目 | 1.5万元/项+总额×2% |
全国学会规划项目、有关部委级项目、省级教改重点项目 | 1万元/项+总额×2% |
省级教改一般项目 | 0.3万元/项+总额×2% |
校级教改重点项目 | 0.1万元/项 |
2.教学论文及教材
奖励条件 | 奖励标准 |
主编国家级十一五、十二五规划教材;修订新版教材和翻译教材为50%;由校内资助出版的为30% | 0.08万元/万字 |
主编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教材;修订新版教材和翻译教材为50%;由校内资助出版的为30% | 0.05万元/万字 |
主编省部级和高校出版社出版的教材;由校内资助出版的为30% | 0.03万元/万字 |
教学研究论文均按文科学术论文奖励标准 |
|
教材认定以学校选用和征订的目录为准。与外单位合作的教材,由我校专家为第一主编的,按全书字数给予相应奖励,并由主编分配;其他参与编写的我校作者均按执笔字数计奖励金额。
3.各级教学奖
类 别 | 级 别 | 奖励条件 | 奖励标准 |
教学成果奖 | 国家级 | 一等奖 | 15万元/项 |
二等奖 | 8万元/项 |
三等奖 | 3 万元/项 |
省 级 | 特等奖 | 8万元/项 |
一等奖 | 4万元/项 |
二等奖 | 2万元/项 |
三等奖 | 0.5万元/项 |
校 级 | 特等奖 | 1万元/项 |
一等奖 | 0.7万元/项 |
二等奖 | 0.5万元/项 |
三等奖 | 0.3万元/项 |
教学名师奖 | 国家级 | / | 5万元 |
省 级 | / | 1万元 |
校 级 | / | 0.5万元 |
4.指导学生课外各类竞赛
类 别 | 级 别 | 奖励标准 |
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 | 国家级 | 特等奖8万元/项 |
一等奖5万元/项 |
二等奖3万元/项 |
三等奖1万元/项 |
省 级 | 一等奖0.8万元/项 |
二等奖0.5万元/项 |
三等奖0.3万元/项 |
由政府举办或全国性行业协会、一级学会组织的各类大赛 | 部委级 全国性 | 一等奖1.5万元/项 |
二等奖1万元/项 |
三等奖0.5万元/项 |
省 级 | 一等奖0.3万元/项 |
二等奖0.15万元/项 |
三等奖0.1万元/项 |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完成) | 全国性 | 0.3万元/项 |
省 级 | 0.1万元/项 |
注:
(1)上表中涉及多人指导的情况,由第一负责人分配。
(2)参与全国性行业协会、一级学会组织的各类大赛,由教务处制定认定办法。
(3)体育艺术类专业大赛,指导集体项目获奖的按此标准套奖,指导个人单项获奖的均计60%。
5.指导各类学生优秀论文获奖
类 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校级优秀毕业论文 | 0.05万元/篇 |
省级优秀论文比赛 | 0.2万元/项 | 0.1万元/项 | 0.05万元/项 |
二、科研业绩奖励部分
1.科研项目(以我校为主持单位)
学科 | 奖励标准 | 奖 励 条 件 |
理
工
科 | 5万元/项+总额×3%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973”计划子项目,“863”计划子项目。 |
3万元/项+总额×2% | 国家各部委科技重大、重点项目。 |
1万元/项+总额×2% | 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重大项目,省科技厅、发改委、经贸委科技重大、重点项目,省发改委科技攻关或产业化项目,国家各部委科技项目。 |
0.5万元/项+总额×2% | 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省科技厅、发改委、经贸委科技各类项目。省教育厅、卫生厅等厅级重点项目,2011计划省级子项目。国家局级科技项目。 |
到位经费总额奖励5% | 横向科研项目(单项项目到位经费3万元为奖励起点) |
文
科 | 5万元/项+总额×3%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
3万元/项+总额×2% | 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重点、重大项目 |
1万元/项+总额×2% |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省社科重点、重大项目,教育部等各部委人文社科项目。 |
0.5万元/项+总额×2% | 省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省教育厅、卫生厅等厅级重点项目,2011计划省级子项目。国家局级社科项目。 |
到位经费总额奖励5% | 横向科研项目(单项项目到位经费1万元为奖励起点) |
项目鉴定评审 | 0.5万元/项 | 理工科项目和省部级以上的文科项目,由厅级以上批准的鉴定或评审合格以上者;其中,国家基金以上项目鉴定优秀者,奖励1万元。 |
注:
(1)立项项目主持单位署名是“莆田学院”,且经费进入学校账户,否则不予奖励。
(2)各类自筹经费的科研项目,按提供研究经费的部门的相应级别标准奖励;省级以上自筹项目按50%奖励;由学校自筹和项目组自筹的项目,不予奖励。
(3)按项目经费的奖励,项目经费指扣除转拨给外单位的协作研究开发经费和仪器设备代购费外的到校项目经费。单项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项目奖励在立项(或经费到位)时给予发放60%,项目结题后发放40%。
2.获奖科研成果
学科 | 奖励标准 | 奖 励 条 件 |
理
工
科 | 一等奖100万元/项 |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发明奖 |
二等奖50万元/项 |
一等奖8万元/项 二等奖5万元/项 三等奖2万元/项 | 教育部科技成果奖、中国专利奖 其他部委和省科学技术奖、专利奖 |
文
科 | 一等奖20万元/项 二等奖10万元/项 三等奖5万元/项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五个一工程”奖 |
一等奖3万元/项 二等奖2万元/项 三等奖1万元/项 | 教育部优秀社科成果奖,省社科优秀成果奖,省百花文艺奖,国家图书奖,其他部委社科优秀成果奖。 艺术作品获文化部或全国文联常规性比赛获奖。 全国运动会体育比赛获奖第一名按一等奖励;第二、三名按二等奖励;第四、五、六名按三等奖励 |
一等奖2万元/项 二等奖1万元/项 三等奖0.5万元/项 优秀奖0.3万元/项 | 中国美协、音协、舞协等主办的全国性艺术作品常规性比赛获奖。 全省运动会体育比赛获奖第一名按一等奖励;第二、三名按二等奖励;第四、五、六名按三等奖励
|
注:
(1)获奖奖项如有署名单位,第一署名单位须是“莆田学院”,否则不予奖励。
(2)同一成果先后获各级奖励,按奖励标准就高享受。未设等级获奖成果均按二等奖计。
3.理论成果
学科 | 奖励标准 | 奖 励 条 件 |
理 工 科 | 10万元/篇 | 学术论文发表在Nature、Science、Cell刊物上 |
0.5万元/篇 | 期刊论文被SCI、EI(不含扩展版)收录,论文在《中国科学》发表 |
0.2万元/篇 | 期刊论文在A类刊物上发表 |
0.1万元/篇 | 期刊论文发表在CSCD收录的刊物上 |
文
科 | 0.5万元/篇 | 期刊论文被SSCI、A&HCI收录,论文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 |
0.2万元/篇 | 期刊论文在A类刊物上发表 |
0.1万元/篇 | 期刊论文发表在CSSCI收录的刊物上 |
学术著作 | 1.0万元/部 | 主编出版学术专著、译著、编著(含古籍整理)20万字以上。10-20万字按50%奖励,10万字以内按30%奖励 |
注:
(1)被各收录系统收录的学术论文(含教学论文),均以情报部门提供的证明为准,EI核心版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检索为准;同项成果发表、不同系统收录的以最高等级奖励。
(2)A类权威刊物按《莆田学院学术刊物级别认定暂行办法》认定。艺术作品发表在A类刊物的按A类权威刊物奖励。
(3)学术论文必须以莆田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所有奖励刊物不包含增刊、专刊、专辑、论文集和综合(百科类)出版物。
(4)与外单位合作的著作,由我校专家为第一主编的,按全书字数给予相应奖励,并由主编分配。
(5)对在《中国教育报》等国家级报刊上发表宣传报道我校办学成就的文章800字(含标题,下同)以上每篇奖励1000元,800字以下的每篇奖励500元。
4.研究咨询报告(需提供采纳部门的有效文件证明)
奖励级别 | 奖励标准 | 奖励条件 |
A级 | 1万元/篇 | 国家领导批示,部委采纳,或入选国家基金《成果要报》 |
B级 | 0.5万元/篇 | 省领导批示,省级采纳,或入选教育部社科成果要报、优秀咨询报告 |
C级 | 0.3万元/篇 | 厅局级采纳,或评为建言奖 |
5.授权专利成果等(职务发明)
奖励级别 | 奖励标准 | 奖励条件 |
A级 | 1.5万元/项 | 主持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
B级 | 0.5万元/项 | 国家发明专利;主持制定省级地方标准、行业标准 |
C级 | 0.3万元/项 | 软件著作权、实用新型专利 |
D级 | 0.1万元/项 | 外观设计专利 |
6.成果转让、技术服务(四技)费分配
课题组劳务费 | 课题组科研经费 | 单位成本与发展 | 校统筹经费 |
50% | 30% | 10% | 10% |
三、其它荣誉表彰类业绩贡献奖励津贴
奖励级别 | 奖励条件 | 奖励标准 |
省部级 | 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先进集体或个人 | 集体:5000元 个人:3000元 |
市厅级 | 省厅、委、局、市表彰的先进集体或个人 | 集体:3000元 个人:1000元 |
校级 | 学校表彰的先进集体或个人 | 集体:1500元 个人:800元 |
四、发放办法
1.业绩贡献津贴同一项目、成果均就高享受,不重复奖励;原则上均按年度结算,跨年度项目、成果奖励津贴的申报和变动应说明理由,并以所在年度标准进行追补或补差。
2.业绩贡献津贴发放由二级单位、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协作完成,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每年12月底,教师将获奖的项目、成果向所在单位申报,由所在单位审核、汇总,报相应职能部门进行审核确认,经人事处会审后,报财务处发放。
3.教学业绩奖励部分由教务处认定,如有争议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裁定。科研业绩奖励部分由科研处认定,如有争议由校学术委员会裁定。
4.考虑到业绩贡献津贴涉及的项目和成果较多、单项奖励额度有的较大,允许对业绩贡献津贴进行一次性分配、分月发放,具体标准如下:
业绩奖励金额 (F表示为金额,以元为单位) | 发放次数 |
F≤10000 | 一次性 |
10000<F≤50000 | 不超过六个月 |
F>50000 | 不超过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