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学院二级单位自聘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二级单位自聘人员的聘用,加强对自聘人员使用的管理,节约成本,避免劳动争议与纠纷,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文件规定,结合《莆田学院绩效工资分配暂行办法》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自聘人员,包括校内任何部门使用学校经费列支工资、不纳入正式职工编制、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办理返聘手续的我校离退休教职工、尚在办理手续的拟接收人员以及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
第二章 用人编制的核定
第三条 学校严格控制自聘人员的使用,人事处负责全校自聘人员的编制调控和审批。部门因工作需要,可向人事处申请自聘人员编制,经审核同意,方可聘用自聘人员。未经核准编制的自聘人员,不享受在册自聘人员的一切待遇。
第四条 自聘人员编制每年核定一次。用人部门于每年5月份提出下一学年的用人申请。用人申请书应包括岗位、人数、岗位具体条件要求、岗位职责任务等内容,并填报莆田学院自聘人员编制核定表(见附件1)。人事处根据用人部门申请在7月前予以审核,提交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批。
第五条 学生处、保卫处等用工较多且流动性大的用人部门, 核定自聘人员编制后,由其自行管理,对未聘满编制的用人部门予以缺编补贴,缺编补贴按每岗岗位工资的20%乘以缺编数计入该部门自聘人员绩效工资总额。
第三章 自聘人员招聘
第六条 招聘自聘人员必须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择优招聘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招聘自聘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用人部门提出申请,由人事处在网上发布招工信息并组织报名;
(二)人事处组织用人部门进行面试考核;
(三)拟聘自聘人员进行体检;
(四)确定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五)聘用人员培训上岗。
第八条 自聘人员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劳动服务态度好;
(二)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男性60周岁、女性50周岁以下(确有专长或特殊需要可适当放宽)。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0周岁人员原则上不再聘用(个别岗位经分管人事校领导同意后可适当放宽);
(三)后勤服务岗位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保卫岗位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司机除外)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特殊行业、工种须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持有本人所在城镇居委会或村委会介绍信、计划生育证明(或未婚证明)、身份证等;
(五)重要岗位须有本校在编教职工担保;
(六)用人岗位其他具体条件要求。
第四章 自聘人员管理
第九条 自聘人员在学校工作期间,由用人部门负责全面管理。用人部门负责人的亲属不得安排在本部门;本校教职工的亲属原则上不得安排在教职工所在部门。
第十条 自聘人员招聘后,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由用人部门负责人代表学校与自聘人员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经人事处签证后生效。劳动合同在上岗1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由自聘人员本人、用人部门、人事处各存一份。用人部门未经人事处与自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自聘人员不享受相关待遇,如发生有关纠纷,用人部门负责人承担责任。劳动合同范本参见附件4。
校内各用人部门需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到人事处核报自聘人员花名册(见附件2)
第十一条 用人部门要加强对自聘人员的教育与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自聘人员的思想素质、文化素质和业务技术素质,促进自聘人员工作积极性及工作效率的提高。
用人部门必须在自聘人员上岗前组织岗前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学校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教育、文明生产教育、爱校教育、岗位职责教育和技能培训等(从事技术工种的,需经相关科目的考核且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 自聘人员必须遵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用人部门需向自聘人员宣传计划生育政策。若自聘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条例,除按政府有关规定处理外,将追究用人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自聘人员在合同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用人部门必须在事故发生当日(超过18时应于次日10时前)书面报人事处。对事故隐瞒不报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用人部门负责人承担。若事故由自聘人员本人原因引起,一切责任由本人自负;如因工作条件等原因引起,按《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女性自聘人员在合同期内怀孕、生产,按《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用人部门每年组织对自聘人员进行考核,根据其岗位职责、工作表现、劳动态度、思想品德、技术水平等进行全面综合素质测评、考核。考核参照学校在职职工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三档: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不合格者,学校终止其劳动关系。考核优秀者由用人部门在浮动绩效工资中给予一定奖励。
第五章 自聘人员薪酬、福利管理
第十五条 自聘人员收入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三部分组成。
(一)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技术要求等实际情况确定,岗位工资具体标准见附表3(附表未涵盖的特殊岗位由用人部门根据岗位工种、职责任务、技术等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标准,报人事处核准执行),岗位工资按政府规定并根据学校情况确定增长。
(二)薪级工资
薪级工资初中10元起点,高中、中专30元起点,大专60元起点,本科110元起点,在校工龄每增加一年增加10元。薪级工资随岗位工资按月发放。
(三)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分为浮动绩效工资和年终考核奖。浮动绩效工资为年岗位工资的15-20%,缺编补助计入绩效工资总额,包干到用人部门,由用人部门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分配,浮动绩效工资按季度考核报人事处审核发放;年终考核奖为该岗位一个月的岗位工资,年终考核奖年底视考核情况发放,年终考核合格及以上发给年终考核奖,不合格者不发年终考核奖并解除劳动合同。年终考核奖一般在次年一月发放。
第十六条 自聘人员工资从上岗当月的下月初开始发放,由财务处统一支付。各用人部门须于每月1日前将自聘人员出勤及表现情况报送人事处,由人事处做好工资报表后通知财务处核发。工资发放全部通过银行卡,不得发放现金。
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部)因人员缺编需要自聘教职工的,向人事处申请审批后,按用人程序进行招聘,其酬金在学校核发的本单位工作量津贴总额中解决,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核发工资,如需由学校聘用,则相应核减该单位缺编人数。
第十八条 自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按规定应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特殊情况除外),保险金个人承担部分在其每月计发的工资中扣除。自聘人员不参加养老保险的,须提交申请,经人事处同意后给予岗位工资10%养老保险补贴。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用人部门继续聘用的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自聘人员一般不在校内安排住房,确因需要可由用人部门商后勤处统一安排,其房租按本校教职工的标准收取。水电费由后勤管理处按有关规定收取,报财务处从其工资中代扣。自聘人员居住在工作用房中,学校不收取房租。
第二十条 用人部门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依法安排自聘人员休假,如岗位需要未能休假的,可安排轮休,补休后不再支付加班工资;无法安排补休的,按规定支付加班费,但1个月加班不得超过4天。用人部门原则上应保证自聘人员每周至少休息1天。自聘人员不享受学校的寒暑假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后勤管理处实体的自聘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文件规定与此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
莆田学院自聘人员编制核定表.doc
附件2:
莆田学院自聘人员花名册.doc
附件3:
岗位工资标准表.doc
附件4:
莆田学院劳动合同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