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学院文件
莆院人[2005]11号
关于印发《莆田学院教职工退休、延退和返聘
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本校各单位:
现将《莆田学院教职工退休、延退和返聘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附:《莆田学院教职工退休、延退和返聘工作暂行规定》
二00五年十一月九日
主题词:人事 退休延退返聘 暂行规定 通知
附件:
莆田学院教职工退休、延退和返聘工作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退休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退休年龄
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干部年满55周岁,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为退休年龄。
二、延退及办理程序
⒈根据国家人事部人退发[1990] 5号文件精神,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女专技干部,凡工作需要,身体健康,本人愿意可到60周岁退休。
⒉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具有副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但一般不超过63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可延长到65周岁退休。
⒊根据国发[1983]141号文件精神,“确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已承担的重要工作(如重点攻关科研项目)等任务尚未完成,退休后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特殊专业和新学科,重点学科急需的;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确系工作需要的;在业务上起把关作用或在学科中起带头作用,退休后尚无人接替的。
⒋为使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同志能集中精力继续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延长期内,原则上不聘任其担任党政领导职务。
⒌延长退休需要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首先由本人申请,然后由所在单位填写《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并上交人事处,经学校批准同意后报市人事局审批。按规定延长期一般每次只批准一年,如确需继续延长时,可再次报批。
三、返聘及办理程序
中级及以下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党政管理人员、后勤人员退休后原则上不返聘。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后需要返聘的,所在单位应向人事处提出申请,人事处同意后方可返聘,返聘手续逐年办理。返聘人员返聘期间的工资及工资性补贴,按在职时的标准给予补差,逐月随退休金发给,岗位津贴按在职时同等标准执行。
四、其他
⒈教职工退休年龄以本人身份证和个人档案相一致为原则。凡本人身份证同个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应由校组织部、人事处会同保卫处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组通字[1990] 24 号文件规定,进行查证核实,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规定进行审批。经核实后的出生日期,可作为退休年龄和户口登记的依据。对无法查实的,以教职工档案中最早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⒉在学期放假前到达退休年龄的教师也应办理退休手续,若工作尚未完成,不便交接的可由所在单位向人事处申请返聘至学期结束。
⒊凡当年达到退休年龄的教职工,不需本人提出申请或征得本人同意,均应办理退休手续。
⒋由人事处提前一个月将退休人员名单通知有关单位。处级干部退休由组织部做好相关工作后通知人事处办理有关退休手续。
⒌所有延聘、返聘人员均占所聘单位编制(由单位自付工资的除外)。
⒍属本规定以外的非正常情况退休,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五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