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 田 学 院 文 件
莆院人〔2015〕15号
莆田学院关于印发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校各单位:
《莆田学院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学院
2015年5月15日
莆田学院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单位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和福建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全体教职工。
第二章 请假类别及期限
第三条 探亲假
1. 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一方一次探亲假30天;
2. 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给假20天;
3. 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每四年一次,假期20天。
以上天数不包括路途时间,但包括假期内的公休日和法定假日。探亲时间一般安排在寒暑假期。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见习期满转正后方能享受探亲假。出境出国探亲者另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 婚假
教职工结婚享受3天婚假。女性年满23周岁、男性年满25周岁的初婚者,给予婚假15天(含双休日)。在外地结婚(不含旅行结婚)的,路程假另加。
第五条 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予3天假期。到外地奔丧的,路程假另加。
第六条 产假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婚晚育的第一胎产假 6个月(正值寒暑假期间的请假一般不顺延)。夫妻双方为本校双职工的,可给男方一周的照顾假。
2.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假期按医院开出的休假证明规定时间享受。
第七条 产前假和哺乳假
1.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确有困难的,可请产前假15天
2.女职工哺育婴儿期间,确有实际困难,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止。
第八条 计划生育假
1.人工流产:怀孕未满4个月的休假15天,怀孕满4个月的休假42天;
2.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假17天;
3.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假35天;
4.中期引产,休假30天;
5.中期引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假52天;
6.女性输卵管结扎(刀扎),休假21天;
7.男性输精管结扎(刀扎),休假7天;
8.上节育环休假3天。
第九条 病假及工伤假
1.经诊断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可请病假,根据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病假证明酌情给予病假期。
2.教职工因公负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给予工伤假(须市人事劳动部门认定)。
第十条 事假
教职工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及寒暑假进行,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可以请事假,但全年事假一般控制在8个工作日以内。
第十一条 学术假
学术假是指教师到国内外著名大学和科研机构进行攻读学位、学术交流、合作科研、访学或进修学习的假期。
第三章 请销假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请销假程序
1. 请假
凡请假者,本人须填写《莆田学院教职工请销假审批单》,其中请病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和工伤假者,需附交市医保定点医院的诊断书。因公或探亲等事宜在外地患病,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如遇特殊情况(事故、急诊)不能预先请假者应在事后立即办理补假手续。
2. 续假
假期已满,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再请假,应再次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或说明理由,经批准后方能续假。事假续假,一般不得超过七天;病假续假,按病假证明规定时间计。
3. 销假
请假假期已满或假期未满提前上班,应在返校后两天内由本单位兼职考勤人员电话向人事处劳资科销假。无故拖延或不办销假,均按超假论处。
4. 教职工必须按照规定办理请假、续假、销假手续,如未经请假、准假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未经批准续假而超假者,均按旷工论处。
第十三条 审批权限
1.请假3天以内的由单位负责人审批;
2.请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产前假、计划生育假、工伤假及超过3天不超过5天的病事假,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负责人审批;
3.请哺乳假及超过5天的病事假经单位负责人及人事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
4.请学术假按《莆田学院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暂行管理办法》、《莆田学院教职工国内进修暂行管理办法》和《莆田学院教师出国留学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程序办理;
5.副处以上行政和党务管理负责人请假,按《中共莆田学院委员会关于领导干部请销假规定的通知》(莆院党综〔2013〕20号)执行。
以上2、3、4、5点请假属于教学人员的还须报教务处审批,辅导员报学生处审批。经各级负责人和校领导审批后的书面请假条,须交由各单位指定的兼职考勤人员保存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四章 请假期间待遇
第十四条 享受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及工伤假的教职工,在假期内其工资照发。探亲假的按规定享受往返路费报销待遇。即: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按火车卧铺全额报销,已婚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报销。
第十五条 产前假及哺乳假期间只发本人基本工资的70%及生活补贴。
第十六条 病假期间生活待遇如下:
1.一年内病假累计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基础绩效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月工作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月工资的70%;工作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第十七条 教职工请事假全年累计在8个工作日以内的,工作照发。全年累计事假超过8个工作日的,从第9个工作日起其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按日减发。其日减发计算方式为:每月列入工资基金管理的扣除改革性补贴外的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2天。除符合出境出国探亲规定外,请事假出境出国的,从出境之日起停发全部工资。
第十八条 学术假期间待遇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请假期间绩效工资的发放按照《莆田学院绩效工资分配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章 旷工及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均视为旷工:
1.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上班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以及请假逾期不上班又未续假或续假未准者;
2.借调期满未办续借调手续逾期不上班者;
3.公派出国学习或自费出国学习、探亲期满逾期不归或续假未准者;
4.国内在职、定向或进修学习期满逾期不归,而无正当理由者;
5.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未按期到新的工作岗位上班者;
6.无正当理由,不上班,找人替班、代课者;
7.迟到、早退超出三十分钟以上的,累计六次按一次旷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旷工的处理
1.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2.连续旷工时间超过7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15天的,年终考核为不合格等次。
3.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校单方解除聘用合同和人事关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涉及或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校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莆田学关于教职工请假、考勤制度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莆田学院教职工请销假审批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