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学院关于印发人才引进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3-01-22 点击数:

莆 田 学 院 文 件

莆院人〔2013〕3号


莆田学院关于印发人才引进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校各单位:

《莆田学院人才引进暂行办法》已经校党委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学院

2013年1月17日

莆田学院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更好地吸引和凝聚人才,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加强学科梯队建设,提升学校综合实力和竞争力,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政策和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才是指学校急需的具有教授职称或博士学位,在教学和科研方面有较为突出成就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人才队伍建设应围绕我校建设有特色、上水平的应用型本科大学的发展目标,遵循“立足现状、着眼发展、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重点引进我校重点学科、特色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的急需人才。

第二章 引进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四条 引进对象:

1.积极吸引“长江学者”、“闽江学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和国内外知名教授、专家来校工作或邀请其前来从事短期教学、科研工作。

2.重点引进学术造诣高、具有教授职称的学科带头人和发展潜力大的名牌高校毕业或留学回国的博士研究生学术骨干。

第五条 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好,教学科研能力强,成果突出,专业对口,有利于学校学科专业的建设与发展。

2.年龄要求:原则上,博士生导师55周岁以下,教授50周岁以下。少数特殊学科、紧缺急需专业、有标志性重要成果的优秀人才和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高成长性项目的创业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引进人才待遇

第六条 学院积极为引进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供科研启动金、安家费及购房补贴,具体列表如下:

人才层次

优惠项目

科研启动金

安家费

购房补贴

特聘教授

(长江学者、闽江学者)

文科50万元

理工科200万元

30万元

50万元

博士生导师

文科10万元

理工科15万元

10万元

40万元

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

文科8万元

理工科12万元

8万元

30万元

教授

文科4万元

理工科6万元

6万元

20万元

紧缺专业博士或海外留学回国博士

文科3万元

理工科5万元

3万元

15万元

博士

文科2万元

理工科4万元

3万元

8万元

1.引进人才按上述标准享受相应待遇,若符合上述两个及以上人才层次的,采取“就高”原则享受待遇;若夫妻双方均属引进人才的,其中一方享受50%安家费和50%购房补贴。

2.购房补贴包含国家、地方政策性住房货币补贴和省、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补助,凭引进人才在莆田购房的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以及加盖公章的购房发票复印件等材料一次性给予。购房补贴也可以用于交付校内公有住房的垫租款。

3.引进人才人事关系到校后,须与学校签订人才引进协议并全职在校工作,方可享受一次性领取安家费。

4.引进人才科研启动金纳入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具体使用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5.紧缺学科专业由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实际情况动态审定,由人事处商教务处提交校党委审定。

6.安家费、购房补贴均为税后。

第七条 学校可为引进教授提供公有住房一套(因房源有限,按引进先后顺序分配),需本人按学校不同房源规定的标准预付租金。引进教授若在本校工作至退休,可永久居住该房;若退休前离职(含调动、辞职等),须将该房退还学校,学校退还原缴纳的租金(不计利息和装修费用)扣减租赁发生期租金后的余款。

若学校以后无公有住房提供,家住莆田市区以外的引进教授,在购房前学校给予过渡住房补贴每月1200元,过渡期不超过3年。

家住莆田市区以外的引进博士,在购房前学校提供过渡公有住房2间,过渡期不超过3年;若学校无过渡房源提供,给予过渡住房补贴每月800元,过渡期不超过3年。

第八条 凡省外引进人才的专业属当年度《福建省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范围之内的,可享受省政府生活津贴800元/月,计发5年,由学校帮助申请。同时,教授享受市政府生活津贴每月1000元,博士享受市政府生活津贴每月300元(具有副教授职称者不重复享受)和副教授工资、津贴待遇(实施绩效工资改革后按绩效工作方案执行)。

第九条 引进人才符合省、市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等申报条件,学校负责组织申报,获批后享受省、市相应优惠待遇。

第十条 引进的留学回国人员,可不受来校工作时间、出国前职称和任职时间的限制,按本人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福建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文件精神,申报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 学校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帮助解决引进紧缺人才配偶工作,帮助协调引进人才的子女入学问题。

第十二条 学校允许以合作科研、带项目进校、定期讲学、编制外聘用等灵活方式柔性引进人才,有关引进方式及待遇根据学校其它相关政策或通过协商的办法确定。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在待遇方面若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可提出面议。

第十四条 鼓励各用人单位积极筹措经费,采取多种配套性措施作为引进人才的补充经费。

第四章 引进人才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校主导,系主体”的人才引进工作运行机制。简化人才引进程序,对特殊人才或特殊需要的人才引进,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

第十六条 引进人才正式报到后,必须与学校签定协议书,学校对引进人才实行聘约管理,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在岗服务五年以上,其他引进人才在岗服务八年以上。引进人才除完成应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外,须在学科和专业建设上多作贡献,争取多出高水平研究成果,承担高层次科研项目,荣获高级别奖项。

第十七条 引进人才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服从学校和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引进人才因个人原因未能依照其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协议履行完规定的服务期或未履行相应岗位职责者,应按照所签订协议和学校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引进人才管理和服务工作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和单位,各职能部门和用人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跟踪联系,积极帮助引进人才解决工作和生活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一站式”服务,着力构建分工合作、运转协调、服务周到、快捷高效的引进人才服务绿色通道。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人才引进贡献奖”,对引进人才工作表现积极且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表彰及奖励。

第二十条 实施人才引进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引进人才工作列入各单位主要领导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切实做到“一把手”抓“第一资源”。用人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人才引进后的各项管理和服务,积极为引进人才营造良好的教学、科研工作环境。对引进人才工作滞后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引进人才工作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引进人才与原工作单位之间产生的合同、经济等问题由引进人才本人负责。引进人才在有关人才身份和证书、证件等材料上弄虚作假的,学校予以解聘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颁布的《莆田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莆院人〔2007〕5号)同时废止。办法中有关规定与以往文件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莆田学院办公室 2013年1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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