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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学院关于印发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规定(修订)、成人高等教育考试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2021-12-09    来源:

本校各单位:

《莆田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规定(修订)》《莆田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考试管理规定(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

 

                                    莆田学院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

莆田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2020年6月修订)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及时书面向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按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条 新生因特殊情况或健康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入学;因健康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年开学时,在籍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日期报到,并缴纳学费后,给予注册,方可取得本学年学习资格,参加听课、考试等所有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第五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习学制一般为三年(具体以当年度的招生简章为准),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为在基本学制上延长两年。应征入伍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转专业与转学

第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校在专业生源不足无法成班的情况下,经学生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申请转专业:

1、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2、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的;

3、专业类别不同的;

4、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5、应予退学的;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八条 学生转专业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转专业一般在入学一年内提交申请,每年的6月份集中审批;

2、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转专业申请表》,并附上有关证明,经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报教育厅备案;

3、学生在学期间只能申请一次转专业。被批准转专业的,不得申请转回。

第九条 转专业后的学籍管理

1、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应当完成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且成绩合格;

2、转专业前已修习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相同,可以相抵不必重修;课程不同的需补修,且成绩合格。

第十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后,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1、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休养或隔离治疗,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及以上的;

2、在一学期内请假达该学期总学时1/3及以上的;

3、确有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为一年,经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续休,但累计不超过两年。

第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十四条 休学学生应当填写《休学申请表》,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学生应当于批准之日起两周之内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并按时离校。

第十五条 在校学生办理自费出国留学手续时,可办理退学或保留学籍。保留学籍年限为一年,且只允许保留一次。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的,视作自动退学。

第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填写《复学申请表》,因病休学的学生还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医疗诊断,证明恢复健康,方可复学;

2、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下一年级同层次同专业学习;

3、学生在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4、学生在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办理复学申请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退 学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

1、本人申请退学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的;

4、考试舞弊受到退学处理者; 

5、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学习者。

对退学的学生,在继续教育学院网上公示、公布,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毕业与结业

  第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按规定缴纳学费,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制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允许离校待考,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申请回校参加重修和考试,成绩合格,按规定缴纳学费,符合毕业条件的,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的要求,经本人申请,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附件2

莆田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考试管理规定

(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成人高等教育考试工作的管理,严肃考纪,端正考风,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规定。

一、考试科目

各专业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含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学期教学任务完成时都要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二、考试资格

    (一)本校已缴清当学年学费并参加课程学习的在籍成教学生取得所修课程的考核资格。

(二)无故旷课累计达到该课程学期学时的1/3者,不能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入。

(三)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所在二级学院(教学点)提出缓考申请,经批准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在该课程补考时参加考试。所有补考不得申请缓考。

三、考试命题及试卷管理

(一)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以学习内容为范围,着重考查一些既能发挥其理论水平又能表现其运用能力的内容。凡课程考试要同时配备A、B两套试题并附上标准答案,其内容、难度及题量应该相当。原则上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二)学校对校外教学点组织的统考课程试卷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命题,统一交付印制、装订、密封,由专人保管待用。其他课程由所在二级学院(教学点)组织任课教师负责命题,并经所在二级学院(教学点)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付印,由专人保管待用。

  (三)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

(四)考试结束后,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的考试试卷由继续教育学院登记封存,所在二级学院(教学点)组织的考试试卷由所在二级学院(教学点)登记封存,保存到学生毕业后一年。

四、考试组织及具体办法 

学校对校外教学点组织的统考课程考试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安排、组织。其他考试由各所在二级学院(教学点)安排、组织,并将考试安排表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每个考场根据安排的考生人数配备至少2名监考人员,考试座位均实行一人一桌的隔位安排。

  1. 补考

    单科期末考试不及格者,可在下一学期参加补考。

  2. 缓考

    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须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在考前办理缓考手续,缓考不及格的,不再安排补考。

  3. 重修

    补考或缓考成绩仍不及格的,可申请参加下一年级的重修和考试,参加重修考试不及格者,不安排重修补考,必须再次申请再下一年级重修和考试。

    五、成绩核定与管理

    (一)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含缓考)由期末考试卷面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期末考试卷面成绩占60%,平时成绩占40%。平时成绩主要根据学生平时的考勤、作业、课堂表现以及其它教学环节等情况综合评定。重修考试和补考的成绩,不进行综合成绩评定,按卷面成绩登记,及格的以60分记入成绩档案,不及格的以实际分数记入成绩档案。

    (二)教师应在考试结束两周内将《学生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交所在二级学院(教学点),一份由所在二级学院(教学点)教学秘书按班级汇总后统一交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科,一份由所在二级学院(教学点)的教学秘书严格管理。

    (三)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需在考试成绩公布30天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教学点)提出书面申请查卷,经继续教育学院领导批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查卷。超过规定期限,不受理查卷。

    六、考试违纪作弊处理

    (一)有下列违反考场规则情况之一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予正常补考。

    ——携带、夹带书籍、笔记、纸条以及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室作弊者;

    ——在考室内大声喧哗、交头接耳、或左顾右盼不听劝阻者;

    ——考试结束强行答题者;

    ——违反考场规则不听劝告者;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作弊者;

    ——抄袭他人答案或将自己的答案让他人抄袭者;

    ——传递夹带材料者。

      (二)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当学期各门课程考试均以零分计,不予正常补考,情节严重的,同时通报学生任职单位。

    ——故意撕毁试卷者;

    ——偷换或互换答卷者;

    ——替考与被替考者;

    ——其他串通作弊者;

    ——违纪作弊屡教不改者。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开除学籍并通报学生任职单位、相关安全管理部门处理。

    ——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者;

    ——威胁监考老师及工作人员人身安全者;

    ——冲击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者。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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