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各类认证文件和学校相关文件(莆院教〔2023〕59号)要求,为建立面向产出的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机制,确保课程体系能够支撑毕业要求达成,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坚持“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基本理念。
第三条 专业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由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与专业负责人负责。学院负责对各专业课程体系合理性进行评价,接受学校定期对各专业评价情况的检查。
第四条 学院成立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小组,依据《国标》和认证标准,制定符合本专业相关要求的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的实施细则,定期开展专业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
第五条 评价依据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以《国标》、各类认证标准、专业培养目标及毕业要求等为依据。
第六条 评价对象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主要针对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和教学大纲的合理性进行评价。
第七条 评价主体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主体,涵盖专业负责人、高校同行专家、行业企业专家、专业教师、毕业生、用人单位、实习实践基地等。
第八条 评价责任人
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专业负责人为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责任人。
第九条 评价周期
评价周期同培养方案修订周期,原则上每4年开展一次专业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专业根据社会发展或政策变更等,在评价周期内,可适时组织修订或调整。
第十条 评价流程
第一阶段: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工作于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开始时启动,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以当前正在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体系为评价对象。根据专业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课程体系对毕业要求的支撑情况,对当前课程体系进行修订,形成“课程体系修订稿”。
第二阶段:
针对课程体系对毕业要求支撑关系、课程体系的整体设计、内容和结构等,各专业自行拟定调查问卷、访谈大纲,通过座谈研讨会、问卷调查等,征集专业负责人、高校同行专家、行业企业专家、专业教师、毕业生、用人单位、实习实践基地等的评价意见形成新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体系。
第三阶段:
教务处组织召开新版本科应用型人才培养方案审核报告会,结合《莆田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修订)》对新的课程体系合理性进行审议论证,论证意见返回学院进行再次修改、论证。
第四阶段:
评价工作小组综合以上评价结果,形成本专业最终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体系,上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五阶段:
根据《莆田学院关于教学大纲编制的若干意见》(莆院教〔2023〕10号)组织课程教学大纲评价与审核,完成新的教学大纲汇编。
第十一条 评价内容
(一)课程设置的评价
1.课程体系设计的系统性
课程体系设计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和学习规律,各类课程的学分比例恰当,必修课先行后续关系合理,在不同课程类别之间、选修课程与必修课程之间,注重知识、能力的分层次、逐步深化和横向拓展,具有系统性,把学生的能力培养落到实处。
课程设置需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国标》、各类认证标准中关于通识教育课程、专业核心课程、专业课程、实践课程等各种类型课程的要求,且各类课程所占比例符合标准要求。
2.课程体系对毕业要求支撑关系的合理性
(1)课程支撑矩阵布局合理。课程对毕业要求分指标点的支撑与权重的划分合理,没有明显的薄弱环节。
(2)重点支撑课程明确。每项毕业要求都应有高支撑的课程,该课程应当对该毕业要求项下的指标点形成系统支持或高度关联。重点支撑课程应体现专业核心课程与重要实践性环节的作用。
(3)课程的支撑任务明确。有详细的课程支撑任务矩阵,每门课程都有高支撑的毕业要求指标点;将每门课程的支撑任务细化到指标点,任务分配与课程内容合理匹配。
3.行业企业专家在课程体系设计中的参与度
课程体系设计与修订中行业企业专家有实质性参与,专家有明确的参与形式和任务分工,有翔实的参与过程和专家意见记录,有专家意见汇总分析及采用结果报告。
4.合理性评价改进措施
将本专业学生毕业要求达成情况作为课程体系设计与修订的依据,针对影响毕业要求达成的每个问题有合理有效的改进措施。
(二)课程教学大纲的评价
1.课程目标设计的合理性
(1)教学大纲中有明确的课程目标,课程目标的表述能够体现学生通过课程学习所获得的知识、能力或素质,体现课程对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的要求。
(2)课程目标与该课程所支撑的毕业要求指标点有清晰合理的对应关系。
2.课程教学对课程目标的支撑性
(1)注意相关课程在教学内容、能力培养等方面的有机联系和分工,避免重复或遗漏,提高课程的综合化程度;课程教学内容与课程目标合理衔接,教学内容的深度与广度与课程目标要求相匹配。
(2)课程的教学组织和教学方式符合课程特点,有助于课程目标的实现。
3.课程考核对课程目标达成的检验性
(1)课程考核的内容围绕课程目标设计,能体现学生相关知识、能力或素质的达成情况。
(2)课程考核方式符合考核内容,有助于验证课程目标的达成情况。
(3)课程考核的评分标准明确。各种考核方式都有针对课程目标的评分标准,体现课程目标达成的“底线”,评分结果能够客观反映课程目标的达成情况。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及应用
专业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结果为课程设置和课程教学大纲修订提供依据。针对存在问题,各专业根据审议后提出的改进意见和建议,落实整改,作为培养方案修订的依据。
第十三条 各专业在专业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过程中形成的文档,包括评价实施办法、评价过程性材料、评价报告、整改材料等,由学院整理存档,要求材料完整、可追踪,保存6年。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学办负责解释。
2014年3月18日
上一条:本科毕业论文工作实施方案(修订) 下一条:药学与医学技术学院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