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 田 学 院 文 件
莆院人〔2013〕33号
莆田学院关于印发“2013—2015年闽江学者
奖励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本校各单位:
《莆田学院“2013—2015年闽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细则》已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学院
2013年9月24日
莆田学院“2013-2015年闽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中长期教育发展和改革规划纲要(2010-2020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高校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47号)以及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2013-2015年“闽江学者奖励计划”的通知》(闽教高〔2013〕88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我校培养、引进和造就高水平的学科领军人才,深入推进人才强校,全面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闽江学者包括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聘任范围包括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重点支持工学、医学类高层次人才申报闽江学者。闽江学者原则上面向海外,优先选聘为海西建设及产业发展关键和重点领域服务的相关学科优秀人才,特别是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服务优秀人才,鼓励支持从台湾引进为闽台产业对接服务的高层次创新人才。
第三条 闽江学者实行岗位聘任制。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专家评审、择优聘任、合同管理,实现设岗、选人和做事的有机统一。
第四条 闽江学者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的招聘、推荐、申报、聘任和考核工作由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校人事处具体负责,相关学院、机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五条 闽江学者特聘教授科研配套经费,由校人事处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实验室的建设、人员配备、教学科研及在岗期间的工作与生活的管理,由所在学院负责。
第六条 2013-2015年,学校计划招聘闽江学者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2名,聘期为三年,聘期内享受闽江学者奖金。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七条 闽江学者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岗位应明确重点突破的研究方向和研究任务,与优势学科创新平台、特色重点学科和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相结合,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相结合。
第八条 闽江学者在省级重点学科中设岗聘任。特聘教授岗位应根据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需求,结合学科建设规划设置,应具体明确本岗位重点突破的研究方向、研究任务和预期取得的重大标志性成果。讲座教授原则上在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领域聘任。
第九条 特聘教授的职责
1.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指导硕士生、本科生。
2.聘期内以莆田学院为第一主持单位积极争取并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福建省重大科研项目,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技术领域攻关,以莆田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独立撰写或以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身份发表或出版高水平学术论著或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力争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
3.正确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带领本学科实现跨越式发展。
4.领导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并带领一支创新团队进行教学科研工作。
5.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活动与学术交流,聘期内至少组织1次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国际会议,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发展方向和动态,提升本学科领域的学术水平。
6.积极引荐海内外优秀人才。
第十条 讲座教授的职责
1.开设本学科前沿领域的课程或讲座,指导或协助指导硕士生、本科生。
2.聘期内以莆田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独立撰写或以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身份发表高水平学术论著。
3.对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研究重点提供重要咨询建议,促进本学科跟踪国际国内学术前沿。
4. 积极组建或参与组建一支具有相当国家级或省级先进水平的创新团队,指导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为受聘学科在学术骨干的选拔、引进、培养和使用等方面提供咨询意见,并指导、帮助所在学科优秀骨干教师出高水平成果。
5.积极推进本学科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协助组织国际会议,提高本学科国际、国内竞争能力。
6.积极引荐海内外优秀人才。
第三章 招聘条件
第十一条 特聘教授招聘条件
1.关心支持海西建设和福建发展,科学道德高尚,学风严谨,为人正派。
2.具有博士学位,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自然科学类45周岁(含45周岁)及以下,人文社会科学类50周岁(含50周岁)以下。
3.国外应聘者应担任高水平大学助理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其他相应职务;国内应聘者应担任教授或相应职务,并具有一年(含一年)以上海外学习或工作经历。
4.胜任核心课程讲授任务。
5.学术造诣高深,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
6.具有发展潜力,对本学科建设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能力。
7.具有较强的团结协作、拼搏奉献精神和相应的组织、管理、领导能力,善于培养青年人才,注重学术梯队建设,能带领一支创新团队协同攻关。
8.保证聘期内每年在学校工作累计达9个月以上。
9.具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或讲座教授经历的可直接招聘。
10. 不接受校内任职教师申报闽江学者,但到校工作未满一年的除外。
第十二条 讲座教授招聘条件
1.关心支持海西建设和福建发展,科学道德高尚,学风严谨。
2.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国外应聘者一般应担任高水平大学副教授及以上职务或其他相应职务,国内应聘者应为高水平大学的知名教授。
3.学术造诣高深,在国际国内本学科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取得国际国内公认的较大成就。
4.保证每年能在学校一般工作3个月以上,因特殊原因,最少不得低于2个月。
5.具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或讲座教授经历的可直接招聘。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发展战略目标、学科建设规划、创新平台和重点科研基地,具体确定分年度招聘计划与岗位,并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
第十四条 学校每年受理一次闽江学者申报工作。招聘单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人事处申报闽江学者人选,但有特殊情况可不受时间限制。应聘者应提交《闽江学者特聘教授候选人申请表》或《闽江学者讲座教授候选人申请表》及相关支撑材料。
第十五条 招聘岗位所在单位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将拟推荐人选报送学校。
第十六条 学校对拟推荐人选进行审核,成立由知名专家组成的同行专家评审组,严格按照规定条件进行初选和推荐工作。其中主要聘请省外著名同行专家参与评审工作。凡半数以上评审专家认定不符合招聘条件或不予推荐的,不再进入下一道程序。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拟推荐人选进行评议,对评议通过的拟推荐人选,经校党委会研究确定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两周。
第十八条 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呈报省教育厅、财政厅,经省教育厅、财政厅评议通过正式公布,并授予闽江学者特聘教授、讲座教授证书。
第十九条 学校与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签订聘任合同及工作任务书,并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条 招聘具有长江学者经历的闽江学者由学校推荐,报请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核备案后聘任,不再另行参加评审。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二十一条 特聘教授除享受学校同级别教授同等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外,同时享受每人每年人民币20万元的特聘教授奖金(按月发放,含省闽江学者特聘教授奖金)。讲座教授奖金为每人每月人民币2万元(含省闽江学者讲座教授奖金),按实际工作月支付。对受聘的闽江学者聘期内符合闽委办〔2010〕2号有关规定的,可享受闽委办〔2010〕2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闽江学者奖金。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以项目形式为聘任的特聘教授提供配套的科研经费,三年内自然科学类特聘教授不低于20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特聘教授不低于5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学校和所在单位为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开展工作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四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在聘期内研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取得成就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获得有关产权收益。
第二十五条 学校支持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申请国家、省重大科研项目,并根据项目需要组建创新团队。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与特聘教授、讲座教授通过签订聘任合同和工作任务书的办法明确聘任双方的责、权、利关系。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在岗工作期间的科研成果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实行聘期目标管理。每年12月底招聘岗位所在单位应将本单位聘任的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实际在岗工作时间和履职情况向校人事处进行书面总结,由校人事处向省教育厅、财政厅进行书面报告。聘期结束时,招聘岗位所在单位应根据签订的聘任合同和工作任务书对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的履职情况和工作绩效进行评估,聘期考核情况报校人事处审核后由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评估结论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招聘岗位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省教育厅组织的有关专家对特聘教授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的检查与评估工作。对评估考核不合格或聘期内未能履行岗位职责或其它原因不适宜继续工作的受聘人员,招聘岗位所在单位应及时提出书面报告报校人事处,由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校党委会确定后上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审定。
第二十九条 自省教育厅、财政厅发文聘任之日起一年内,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必须到校履职;不能如期到校履职的,学校报请省教育厅、财政厅取消其聘任资格。对于在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不足的特聘教授,一经查实,学校报请省教育厅、财政厅撤销其闽江学者称号,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特聘教授奖金和科研配套经费,并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
第三十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如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触犯刑律,或在申报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学校报请省教育厅、财政厅撤销其闽江学者称号,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特聘教授奖金和科研配套经费,并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
第三十一条 特聘教授在聘期内调离受聘岗位,学校将停发其特聘教授奖金,并缴回省财政。
第三十二条 聘期结束时,学校与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双方协商选择是否续聘,续聘期间的奖金由双方另行协商。
第三十三条 对于聘期结束取得突出成绩的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学校将报请省教育厅、财政厅授予“荣誉闽江学者”称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