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学院关于印发“2016—2018年闽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6-11-15 点击数:

                                                

莆              

莆院人〔2016〕33号

莆田学院关于印发“2016—2018年闽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本校各单位:

《莆田学院“2016—2018年闽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细则》已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学院

                                                                                                                            2016年11月15日


莆田学院“2016-2018年闽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实施2016-2018年“闽江学者奖励计划”的通知》(闽教高〔2016〕12号)精神,吸引、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国际或国内领先水平的中青年学科领军人才,深入推进人才强校,进一步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闽江学者实行岗位聘任制。学校设置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岗位,重点支持工学、医学类高层次人才申报闽江学者,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经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由学校聘任,实行合同管理,聘期三年。

第三条  闽江学者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的招聘、推荐、申报、聘任和考核工作由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学校人事处具体负责,相关学院、机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四条  闽江学者特聘教授科研配套经费,由校人事处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实验室的建设、人员配备、教学科研及在岗期间的工作与生活的管理,由所在学院负责。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闽江学者岗位原则上按一级学科设置,所在学科应属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或急需紧缺领域,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在学校重点建设的特色应用型学科设岗。

第六条  特聘教授的职责

1.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指导青年教师和研究生。

2.正确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带领本学科赶超或位居国际国内先进水平。

3.面向国际国内科学与技术发展前沿,紧密结合福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要求,积极承担国家、福建省重大科研项目,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原创性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力争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

4.领导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根据学科特点和发展需要,组建并带领学术团队进行教学科研工作。

第七条  讲座教授的职责

1.开设本学科前沿领域的课程或讲座,指导或协助指导青年教师和研究生。

2.对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研究重点提供重要咨询建议,促进本学科跟踪国际国内学术前沿,扩大学科在国内外的学术影响。

3.面向国际国内科学与技术发展前沿,紧密结合福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要求,积极组建或参与组建创新团队。

4.积极推动高校与国内外高水平大学等学术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招聘条件

第八条 闽江学者基本条件

1.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

2.海外应聘者,一般应在国外高水平大学、科研院所获得助理教授及以上职务或其它相应职务,或者具有连续3年以上的海外科研工作经历,且达到我省高水平大学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

国内(除福建省外)应聘者,应在国内知名大学或高水平研究机构工作,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人选还应具有一年(含一年)以上海外学习或工作经历。

不接受我省高校校内在职教师申报闽江学者,但到校工作未满1年的除外。

3.年龄:申报特聘教授的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人选年龄不超过45周岁,人文社会科学类人选年龄不超过50周岁。

4.学术造诣:

应聘者应主持过重大科研项目,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多篇有较高影响因子的论文,或掌握关键技术,拥有重大发明专利,或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研究成果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在本领域国际、国内学术界具有较大影响;或在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科研成果无知识产权纠纷。

5. 聘期内,特聘教授原则上应保证全职在受聘高校工作,每年最少不低于9个月;讲座教授应保证每年在受聘高校工作3个月以上,因特殊原因,最少不低于2个月。签订聘任合同后一年内须到岗工作。

6.特别优秀或紧缺、特殊学科的人才,可适当放宽学位、职务、年龄等要求。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九条  学校根据发展战略目标、学科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分年度招聘计划与岗位,并公开招聘。针对每个招聘岗位,成立由知名专家组成的同行专家评审组(应主要聘请省外专家),严格按照规定条件进行初选和推荐工作。

第十条  学校根据同行专家的评审意见报校党委常委会研究,择优确定推荐人选,并按有关文件规定,与推荐人选协商确定聘期目标任务及支持配套措施。

第十一条  学校于每年8月31日前向省教育厅申报闽江学者拟招聘人选,并将与招聘人选签订的聘任合同及工作任务书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对推荐的候选人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组织专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候选人进行评审,对评审通过的拟聘人选公示两周,公示无异议的,省教育厅发文确认,并由省教育厅、财政厅授予闽江学者特聘教授、讲座教授证书。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十二条  特聘教授除享受学校同级教授同等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外,同时享受每人每年人民币20万—100万元的特聘教授奖金(按月发放,含省闽江学者特聘教授奖金)。讲座教授奖金额度由学校与讲座教授商定,一般为每月1.5万-2万元。对受聘的闽江学者聘期内符合闽委办〔2010〕2号文有关规定的,可享受闽委办〔2010〕2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闽江学者奖金。

第十三条  学校以项目形式为聘任的特聘教授提供必要的科研经费(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特聘教授科研经费不低于20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特聘教授科研经费不低于50万元),以及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四条  闽江学者在聘期内研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取得成就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获得有关产权收益。

第十五条  高校应支持闽江学者申请国家、省重大科研项目,并根据项目需要组建创新团队。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与闽江学者通过签订聘任合同和工作任务书的办法明确聘任双方的责、权、利关系。

第十七条 闽江学者实行聘期目标管理。每年12月闽江学者所在学院(部)应将所聘任闽江学者实际在岗工作时间和履职情况向学校人事处进行书面总结,人事处于每年12月底向省教育厅报告。到岗并履职合格者,省教育厅于次年拨付奖金。聘任期满时,所在单位对照聘任合同和工作任务书对闽江学者业绩进行考核,考核情况报校人事处审核并提交校党委常委会议审定后报教育厅,教育厅根据考核情况下达第三年奖金。对于聘期内到岗时间不足、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省教育厅将停发奖金,并视情况撤销其闽江学者称号。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法律的,省教育厅将撤销其闽江学者称号,学校将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奖金,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

第十九条  特聘教授在聘期内调离学校,学校将停发其特聘教授奖金,并缴回省财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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