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学院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莆院人[2009]23号)

时间:2009-12-23 点击数:

莆田学院文件

 

莆院人[2009]23

 


 

 

 

莆田学院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有关规定的通知

本校各单位、附属医院:

现将《莆田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00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人事  职称评聘  通知

抄送:校领导

莆田学院办公室                   20091223日印发

 


莆田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保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公平、公正、公开进行,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开展评聘工作

根据《莆田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莆委办[2008]66号)和《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等文件精神,学校现已完成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今后,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均按上级有关部门批复的岗位数进行推荐、评审和聘任。

二、申报和评聘条件

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评聘条件和程序等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职改文件规定执行,但学校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适当提高推荐或者评审条件。

三、严格按照要求开展推荐工作

(一)各单位在将评审材料统一上交学校之前,参评人员必须在本单位公开述职并将评审简明表、工作量表等详细材料张贴公示五个工作日以上。

(二)公示时间及公示材料必须报人事处备案,以便学校检查公示结果。公示后上交的评审材料不得再随意更改,如确实需要更改,必须再次进行公示。

(三)对参评人员德行表现、教书育人、教学质量考核等评价意见,必须以书面形式由党政领导签字盖章后,随评审材料一起上交学校备案。

四、评审费收取标准

(一)外校委托到我校评审的评审费,一律按照省、市财政及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费用收取。

(二)学校召开向上一级评审组织推荐参评人员的评委会、评议组会议,收费标准按照不超过省、市财政及物价部门规定标准的50%收取。

(三)校内参评人员参加学校具有最终评审权限的评委会评审,收费标准按照不超过省、市财政及物价部门规定标准的70%收取。

(四)收取的所有费用统一上交学校财务处,按照财务部门有关规定专门用于评委会各项开支,结余留用。

五、教学工作量审核与计算

(一)学生思政专业教研室设在学生处,教学工作量归学生处审核盖章;其他专业承担日常教学工作任务教师的工作量由教务处审核盖章;承担函授课程教学工作任务的工作量由成教院审核盖章。

(二)列入学校日常教学计划安排的大专及以上的选修课、函授课课程,可计入教学工作量,其他的非教学工作量计入教师工作量。2006-2007学年以后,一学年之内仅在假期有少量函授课工作量而无其他全日制学生教学工作量的,视为当年无教学工作量。

(三)2007年以后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时,其申报者脱产时间不计入任职年限。

六、社会实践工作认定

(一)大学本科学历评审讲师的,任职期间必须担任两年或两年以上班主任或者兼职辅导员工作。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评审讲师的,任职期间必须担任一年或一年以上班主任或者兼职辅导员工作。

(三)必须参加专业实践和社会实践累计三个月以上。

七、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

(一)工作岗位变动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1、凡工作岗位变动者,变动时间在一年内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仍可再申报参加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一次,评审通过后只确认资格,不予聘任,待转评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任职资格后才予以聘任。

2、变动时间超过一年的须按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申报(推荐)参加相应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转评)或资格考试,评审(考试)通过并获得相应资格的予以确认及聘任。

3、 如果不按现从事专业技术岗位申报相应职务任职资格的,不予参加评审及聘任。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按岗位设置管理中的主岗位聘任。

(二)岗位设置管理首轮首次聘任工作中,现有专业技术职务与聘任岗位不符而按上级有关文件保留原待遇的,在下一轮的岗位聘任中不予以保留,且只能在全部岗位设置聘任完成后,低聘至下一级有空余的岗位上。

(三)对符合参评条件但评审时不在岗的有关人员,允许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但聘任时间必须从返岗时起聘。

(四)非教学教辅岗位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1、“双肩挑”人员是指担任处级以上(含处级)领导职务者。具有高教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双肩挑”人员按现有规定可以兼任教学工作(一般要求每周不多于4 学时且原则上不能在正常上班时间兼课),同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在职数允许的条件下)。

2、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评聘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或享受教师待遇。

3、未经市职改部门批准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得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五)所有具有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人员都应在竞聘上岗前填写岗位意向书,明确自己的岗位,对于岗位不明的,暂不予以聘任。

八、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监督与问责

(一)学校纪委、监审处全程介入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对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公示、推荐、评审等程序进行监督。如违反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二)经各单位公示后上报的参评人员,必须由人事处汇总后将基本条件及情况在全校范围内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三)对学术造假、论文剽窃、科研不实等弄虚作假行为,经调查落实后,情节轻微者当年度及下一年度不得参加任何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情节严重的,按省、市有关文件及法纪法规严肃处理。

(四)对发生各类教学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被校级及以上通报的,影响正常晋升评审一次,情节特别严重的下一年度也不得参加评审。基层单位违规推荐上报的,追究基层单位负责人责任。

(五)对申报者本人故意填写、虚报、窜改不实材料的,采取“一票否决”制,不得参与当年度评审。

(六)对任何单位、个人为申报者提供虚假证明、不实材料的,一经发现,按照谁提供、谁签字、谁盖章、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当事人及部门党政负责人的责任。

(七)评委会各种材料在评审结束一个月后,必须进行封档处理并保存三年,对评审结果或者评审材料有异议者,可在评审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学校纪委监审处提出申请,由纪委监审处会同人事处对评审结果或者评审材料进行复核,超过一个月的,原则上不进行复核,对争议比较大确实需要进行复核的,提交学校职改领导小组或者党委会研究决定。

(八)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申报评审过程中,故意泄露举报材料、评委名单等违反保密制度的行为和人员,一律按照相关条例进行严肃处理。

(九)对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按学校相关文件处理。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与新文件精神不符的,以新文件规定为准。本规定解释权归校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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