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学院关于印发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时间:2013-07-10 点击数:

莆 田 学 院 文 件

 

莆院人〔201322

 


 

莆田学院关于印发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评聘条件(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本校各单位、附属医院:

《莆田学院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试行)》《莆田学院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试行)》《莆田学院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管理)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试行)》已由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并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学院

                                 201372


莆田学院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校教师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及学术和社会服务水平和能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特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校从事教学科研、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三条  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二年的人员;

(二)因重大案件受审查未做出结论、劳动教养处罚期限未满的人员;

(三)当年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手续的人员;

(四)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不确认等次或被确认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一次,任期顺延一年;

(五)任现职期间发生一次一般教学事故被学校通报的,任期顺延一年;发生一次严重教学事故被学校通报的,任期顺延二年。

(六)谎报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三年以上。

第五条 具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可的相应学历、学位。

第六条 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身心健康,能坚持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七条 掌握一门外语,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相应等级考试。外语免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结合从事的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7天或42学时。

第九条 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后,从事高校教学工作1年以上,或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可确认为助教。

 

第三章 讲师评聘条件

第十条  学历资历

(一)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并获得博士学位后,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可确认为讲师。

(二)具备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硕士学位后,任助教2年以上。

(三)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后,系统学习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6门以上硕士研究生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任助教4年以上。

第十一条 专业水平

具备本学科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能及时了解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动态,具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科研能力。

第十二条 教育教学工作

(一)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并承担课程辅导、实验教学、作业批改等工作,协助指导学生课堂讨论、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社会调查、课外科技创新实践等教学环节。

(二)具有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经历(含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等)1年以上;或由学校派驻企事业实践工作经历半年以上。公共课教师可不做要求。

(三)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平均每学年授课时数不少于120学时,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不少于48学时。

(四)教学效果良好。近两年,有一次及以上学生、同行、督导组等综合评教排名在本单位后10%的,任期顺延一年。

第十三条 教研科研业绩

在学校规定的C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并结合自身所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撰写1篇具有独立见解的教学改革研究文章(字数3000字以上)。

 

第四章  副教授评聘条件

第十四条 学历资历

(一)博士后流动站工作2年以上出站人员。

(二)具备博士学位后,任讲师2年以上。

(三)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任讲师5年以上。其中40周岁以下的教师,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35周岁以下的教师,须具备博士学位;本科学历者,须系统学习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6门硕士研究生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第十五条  专业水平

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发展前沿动态,不断拓宽知识面,更新知识结构,具有较稳定的研究方向和较系统的研究成果,教学经验丰富,科研能力较强。

第十六条 教育教学工作

(一)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1门为普通本科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或专业主干课程。同时,按照教学计划(培养计划)要求,指导学生实验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社会调查和课外科技创新实践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统讲授过1门以上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就业指导、国防教育等相关课程,教学效果良好。

(二)任现职期内,具有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经历(含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等)1年以上;或由学校派驻企事业实践工作经历半年以上。公共课教师可不做要求。

(三)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近五年来,平均每学年授课时数不少于240学时(如由学校派出攻读博士学位,或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或进修一年之内的,可减免一年教学工作量,下同),兼任学校中层领导的教师不少于额定量的二分之一,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医学临床教学教师不少于60学时。

(四)教学效果良好。近五年,有两次及以上学生、同行、督导组等综合评教排名在本单位后10%的,任期顺延一年。

第十七条 教研科研业绩

(一)在学校规定的C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须有教学改革研究方面的论文1篇)以上,其中在学校规定的B级以上刊物发表2篇以上,主持校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在学校规定的B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合计3篇以上。

2.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只限语言专业,下同)10万字(不累计,下同)以上,或参编统编教材撰写3万字以上。

3.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不含教育厅B类项目和校内项目)1项以上;或参与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社会科学基金等省部级项目(前3名)2项以上;或参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等国家级项目(前3名)1项以上。

4.获得市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排名第1)、二等奖(前2名)、一等奖(前3名)1项以上。

5.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排名第1)以上;或校级以上教学名师;或获北楼勤奋敬业青年教师奖

6独立承担科技开发、技术创新项目,或在产学研合作及产业经营管理、科技开发、技术推广应用、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学校纯收入20万元以上。

7. 获得与本人从事学科方向一致的国家发明专利(不含实用新型专利和包装外观发明专利,下同)1项(前3名)。

8. 主持企事业横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累计科研课题到账经费理工科10万、文科3万以上(需提供双方签订的技术合同书和学校财务处出具的到款进账证明,下同)

9. 获得市级以上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或省教育厅表彰的先进个人。

(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或具备下列条件123中的1项:

1.在学校规定的C级以上刊物发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研究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学校规定的B级以上刊物发表2篇以上,主持校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在学校规定的C级以上刊物发表研究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学校规定的B级以上刊物发表1篇以上,并正式出版专著10万字以上,或参编统编教材撰写3万字以上,主持校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

2.结合本岗位工作,独立起草过校、院(系)学生管理改革方案或撰写一定水平的调研报告,经实践,取得良好效果;所带班级获省有关主管部门表彰。

3.主持完成与工作方向一致的市厅级科研项目或工作课题(不含教育厅B类项目和校内项目)1项以上,或参与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社会科学基金等省部级项目(前3名)2项以上;或参与国家社科基金等国家级项目(前3名)1项以上。

(三)艺术类专业教师,或具备下列条件12-4中的1项:

1.在学校规定的C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学校规定的B级刊物发表2篇以上,主持校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在学校规定的C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学校规定的B级刊物发表1篇以上,并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10万字(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个人美术作品集30/幅、个人音乐作品集30首可与著作10万字等同)或参编统编教材撰写3万字以上,主持校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

2.本人或作为首席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生参加由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美协、音协、工艺美术协会、舞协、设计协会(含下属专业委员会)举办的专业竞赛获得省级优秀奖1项或入围奖2项。

3.本人或作为首席指导教师所教的学生参加由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美协、音协、工艺美术协会、舞协、设计协会(含下属专业委员会)举办的专业竞赛2/次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个人美术作品集或音像制品1部。

4. 本人或作为首席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生参加由市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美协、音协、工艺美术协会、舞协、设计协会(含下属专业委员会)举办的专业竞赛获得三等级以上2项。

(四)体育专业教师,或具备下列2项条件:

1.在学校规定的C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学校规定的B级发表2篇以上,主持校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在学校规定的C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学校规定的B级发表1篇以上,并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10万字或参编统编教材撰写3万字以上,主持校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

2.本人或作为主教练在全国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以上比赛中获前八名1次以上;或在全国单项比赛、全国大学生单项比赛中获得前六名1次以上;或在福建省运动会比赛获得前两名累计2次以上;或在福建省大学生比赛中获第一名累计2次以上(助理教练翻倍);或作为主裁判执裁全国性以上比赛2次以上(助理裁判翻倍)。

(五)临床医学与护理教师,或具备下列条件12-5中的1项:

1.在学校规定的C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学校规定的B级刊物发表2篇以上,主持校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在学校规定的C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学校规定的B级刊物发表1篇以上,并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10万字或参编统编教材撰写3万字以上,主持校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

2.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排名第1)、一等奖(排名前二);或校级以上教学名师;或校级以上精品资源共享课负责人。

3.领队或教官在省级大学生临床技能比赛中获三等奖(排名第一)、二等奖(排名前二)、一等奖(排名前三);或作为主教官在省级大学生临床技能比赛中获单项奖(第一名)1次以上;

4.获得市级以上劳模,或省级以上先进工作者,或教育部、卫生部表彰的先进个人。

5.市级医学专业学会(不含亚专科)副主任委员以上。

第十八条 破格申报副教授条件

在符合正常晋升副教授教育教学工作和教研科研业绩前要求的提下,任现职期间业绩特别突出,在教学改革与建设、科研和科技开发应用工作中取得突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优秀,且符合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副教授。

(一)学历资历

具备博士学位后,任讲师1年以上;或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或硕士学位后,任讲师3年以上。

(二)教研科研业绩

具备下列条件12-9中的1项:

1.在学校规定的B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学校规定的A级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不含教育厅B类项目和校内项目)1项;或在学校规定的B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学校规定的A级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不含教育厅B类项目和校内项目)1项,并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20万字以上,或参编统编教材撰写5万字以上。

2.主持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或参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前3名)1项。

3.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2),一等奖(3),特等奖(5);或国家教学成果奖;或国家精品资源共享课(前5名)。

4.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排名1),二等奖(3),一等奖(5);或国家科研成果奖;或国家“五个一工程”奖。

5.获得与本人从事学科方向一致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独立或第一完成人)以上,或(前2名)2项以上。

6.主持企事业横向科研课题2项以上,累计科研课题到账经费理工科30万、文科10万以上。

7.主持研制的科技成果转化为产品(或服务),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为学校创纯利50万元以上。

8.获得本学科领域专业大赛省级一等奖1项以上,或国家级奖1项以上。

9.获得市级以上劳模,或省级以上优秀教师,或教育部表彰的先进个人。

 

第五章  教授评聘条件

第十九条 学历资历

(一)40周岁以下教师,须具备博士学位,任副教授5年以上。

(二)40-45周岁教师,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任副教授5年以上。

(三)45周岁以上教师,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副教授5年以上。

第二十条  专业水平

具有本学科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前沿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学术造诣较深厚,能够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教学经验丰富,教研能力强。在本省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第二十一条 教育教学工作

(一)系统担任2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1门为普通本科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或专业主干课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统讲授过2门以上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就业指导、国防教育等相关课程,教学效果优良。

(二)作为学校学科带头人或在学科建设中发挥过重要作用,系统指导过1名以上青年教师。

(三)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平均每学年授课时数不少于220学时,兼任学校中层以上领导的教师不少于额定量的二分之一,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医学临床教学教师不少于60学时。

(四)教学效果良好。近五年,有两次及以上学生、同行、督导组等综合评教排名在本单位后10%的,任期顺延一年。

第二十二条 教研科研业绩

(一)在学校规定的B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学校规定的A级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公共课教师平均每学年授课时数达260学时的,在学校规定的A级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数可少要求1篇),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不含教育厅B类项目和校内项目)1项,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学校规定的A级刊物发表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合计3篇以上。

2.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20万字以上,或参编统编教材撰写5万字以上。

3.主持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社科基金项目等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参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前3名)1项。

4.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三等奖(排名第1)、二等奖(前2名)、一等奖(前3名)以上,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5.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排名第1)、二等奖(前3名)以上。

6.主持企事业横向科研课题2项以上,累计科研课题到账经费理工科30万、文科10万以上。

7.获得与本人从事学科方向一致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独立或第一完成人)以上,或(前2名)2项以上。

8.独立承担科技开发、技术创新重大项目,或在产学研合作及产业经营管理、科技开发、技术推广应用、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学校纯收入50万元以上。

9.获得市级以上劳模,或省级以上优秀教师,或教育部表彰的先进个人。

(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或具备下列条件12-3中的1项:

1.在学校规定的B级以上刊物发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方面的研究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学校规定的A级刊物发表2篇以上;或在学校规定的B级以上刊物发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方面的研究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学校规定的A级刊物发表1篇以上,并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专著20万字或参编统编教材撰写5万字以上;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

2.主持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科研课题或工作课题1项,或参与(前2名)2项以上。

3. 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排名1)、一等奖以上(前3名),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得市级科研成果一等奖(排名1),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排名1)、二等奖以上(前3名)。

(三)艺术类专业教师,或具备下列条件12-4中的1项:

1.在学校规定的B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学校规定的A级刊物发表2篇以上,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不含教育厅B类项目和校内项目)1项;或在学校规定的B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学校规定的A级刊物发表1篇以上,并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20万字(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个人美术作品集60/幅、个人音乐作品集60首可与著作20万字等同)或参编统编教材撰写5万字以上,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不含教育厅B类项目和校内项目)1项。

2.本人或作为首席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生参加由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美协、音协、工艺美术协会、舞协、设计协会(含下属专业委员会)举办的专业竞赛获得省级优秀奖2项或三等奖以上1项,或入围全国专业展演1项以上。

3.本人或作为首席指导教师所教的学生参加由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美协、音协、工艺美术协会、舞协、设计协会(含下属专业委员会)举办的专业竞赛4/次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个人美术作品集或音像制品2部。

4. 本人或作为首席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生参加由市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美协、音协、工艺美术协会、舞协、设计协会(含下属专业委员会)举办的专业竞赛获得三等级以上4项。

(四)体育专业教师,或具备下列2项条件:

1.在学校规定的B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学校规定的A级刊物发表2篇以上,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不含教育厅B类项目和校内项目)1项;或在学校规定的B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学校规定的A级刊物发表1篇以上,并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20万或参编统编教材撰写5万字以上,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不含教育厅B类项目和校内项目)1项。

2.本人或作为主教练所教学生在全国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以上比赛中获前三名或破记录1次,或获第四、五、六名累计2次,或获第七、八名累计3次;在全国单项比赛、全国大学生单项比赛中获得前三名或破记录累计2次,或获第四、五、六名累计3次,或获第七、八名累计4次(助理教练翻倍);或作为主裁判执裁国际性比赛2次(助理裁判翻倍)。

(五)临床医学与护理教师,或具备下列条件12-5中的1项:

1.在学校规定的B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学校规定的A级刊物发表2篇以上,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不含教育厅B类项目和校内项目)1项;或在学校规定的B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学校规定的A级刊物发表1篇以上,并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20万字或参编统编教材撰写5万字以上,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不含教育厅B类项目和校内项目)1项。

2.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排名第1)、一等奖(排名前二);或省级以上教学名师;或省级以上精品资源共享课负责人。

3.领队或教官在省级大学生临床技能比赛中获三等奖(排名第一)、二等奖(排名前二)、一等奖(排名前三);或作为主教官在省级大学生临床技能比赛中获单项奖(第一名)1次以上;

4.获得市级以上劳模,或省级以上先进工作者,或教育部、卫生部表彰的先进个人。

5.省级医学专业学会(不含亚专科)副主任委员以上。

二十三  破格申报教授条件

在符合正常晋升教授教育教学工作和教研科研业绩要求的前提下,任现职期间业绩特别突出,在教学改革与建设、科研和科技开发应用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年度考核至少有一次优秀,且符合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教授。

(一)学历资历

具备博士学位后,任副教授3年以上;或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副教授4年以上。

(二)教研科研业绩

具备下列条件12-9中的1项:

1.在学校规定的A级刊物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5篇以上,主持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社科基金项目等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在学校规定的A级刊物发表有创见的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4篇以上,并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专著、译著20万字以上,或参编统编教材撰写5万字以上,主持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社科基金项目等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

2.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1项,或参与 “863”、“973”项目(前3名)。

3.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排名第1)、特等奖(前3名);或国家教学成果奖(前5名);或国家精品资源共享课(前5名)。

4.获得省级科研成果二等奖(排名第1)、一等奖(前2名);或国家科研成果奖(前5名),或国家“五个一工程”奖(前5名)。

5.获得与本人从事学科方向一致的国家发明专利2项(独立或第一完成人)。

6.主持企事业横向科研课题2项以上,累计科研课题到账经费理工科100万、文科30万以上。

7.主持研制的科技成果转化为产品(或服务),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为学校创纯利80万元以上。

8.获得本学科领域专业大赛国家等次奖励2项以上。

9.获得省级以上劳模,或全国模范教师,或全国优秀教师。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根据福建省有关规定,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按其实际水平、业绩和能力,申报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其资格评聘时不受评聘时限、现有职称和岗位职数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 讲师资格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二十六条 科研成果奖,指国家或省市政府授予的科学技术奖和社会科学成果奖。低一级同等次同名次奖项2项可等同高一级奖项1项。

第二十七条 有关刊物的认定

(一)刊物级别的认定按《莆田学院学术刊物级别认定办法(试行)》(莆院人〔201321号)执行。

(二)发表在综合(百科性)出版物、论文集、增刊、专刊、专辑等刊物上的论文,学位论文以及未正式发表、出版的论著等,均不计入规定的论著数量。

(三)发表的论文均指独立撰写或排名第一作者,并由申报人提供论文检索。

(四)《莆田学院学报》发表的论文可视同为1篇(仅限1篇)B级刊物。

第二十八条 专著、译著、教材的认定

(一)专著、译著须为本人独立完成。

(二)教材指主编或参编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教材网” www.tbook.com.cn检索为准),或以第一主编出版由有关部委教材审定机构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

第二十九条 科研教研课题均为已通过鉴定、验收或已结题。

第三十条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学校专职从事和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教师,包括学校分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学生工作部(处)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校团委工作人员,院(系)党总支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的书记、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副书记、团总支书记,学生政治辅导员等。

第三十一条 已具备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从事高等学校教学工作1年以上,并在相应级别刊物上新发表1篇以上所从事专业论文,可申请转评教师职务资格。转评教师同级职务后,须履行教师职务1年以上(其中评聘教授须2年以上),且累计从事教学工作2年以上,方可申报评聘高一级任职资格,任职年限及教研科研业绩从同级职务聘任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 附属医院及设有临床教研室的教学医院的高级卫生技术人员,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可申报高等学校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者必须符合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条件,且受聘卫生技术高级职务后承担临床教学工作1年以上,其中申报教授资格须已聘任卫生技术正高级职务1年以上,并任副教授2年以上,方可申报评聘高等学校教师同级职务,其教研科研业绩从获得副教授资格后起算。

第三十三条 本条件中评聘条件和任职年限均截止到申报当年度的630日。任职年限指聘任年限,评聘条件指任现职以来须具备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本条件所指 “以上”,如无特别说明,均含其本级或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条件未载明,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件由莆田学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莆田学院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校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我校实验技术人员科研、社会服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促进实验技术队伍建设,为教学、科研服务,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校实验室、现代技术教育中心等部门的在职在岗的实验技术人员。

第三条 实验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实验员、助理实验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二年的人员;

(二)因重大案件受审查未做出结论、劳动教养处罚期限未满的人员;

(三)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不确认等次或被确认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一次,任期顺延一年;

(四)任现职期间发生一次一般教学事故被学校通报的,任期顺延一年;发生一次严重教学事故被学校通报的,任期顺延二年。

(五)谎报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三年以上。

第五条 具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可的相应学历、学位。

第六条 身心健康,能坚持实验教学、科研和实验技术工作。

第七条 掌握一门外语,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相应等级考试。外语免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结合从事的实验教学科研和实验技术等工作需要,完成省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7天或42学时。

第九条 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见习1年期满且考核合格,可确认为实验员。

 

第三章  助理实验师评聘条件

第十条 学历资历

(一)具备本科学历并获学士学位后,从事高校实验教学科研和实验技术工作1年以上,或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助理实验师职责,可确认助理实验师。

(二)具备本科学历或大学专科毕业后,担任实验员职务3年以上。

第十一条 专业水平

每年均能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量,经考察,表明能履行和胜任助理实验师职责,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确定助理实验师职务:

(一)完成岗前培训的要求;

(二)完成实验教学环节的训练。

 

第四章  实验师评聘条件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

(一)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并获博士学位后,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实验师职责,可确认实验师资格。

(二)具备研究生学历并获硕士学位后,任助理实验师2年以上。

(三)具备普通高校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后,系统学习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6门以上硕士研究生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任助理实验师4年以上。

(四)具备本科学历或大专毕业后,任助理实验师6年以上。

第十三条 专业水平

具有本学科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一定的专业实践经验,具有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实验技术工作的能力,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

第十四条 实验教学工作

(一)系统担任1门以上实验课程的讲授工作,或独立开设过1门以上具有实验性质的公选课或选修课。参加指导过学生实验、生产实习等实践环节,教学效果良好。同时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教学和实验技术工作。

(二)承担有关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及维护、检修,故障排除等技术工作。

(三)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要求,能加工特殊的实验装置和零部件,改进有关仪器性能指标,解决某些技术问题。

(四)承担实验任务,独立拟订实验方案。能独立承担实验室建设中的部分任务。

第十五条  实验教学科研业绩

在学校规定的C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并撰写1篇具有独立见解的实验工作报告(字数3000字以上)。

 

第五章  高级实验师评聘条件

第十六条  学历资历

(一)博士后流动站工作2年以上出站人员。

(二)具备博士学位后,任实验师2年以上。

(三)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任实验师5年以上。其中40周岁以下,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本科学历者,须系统学习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6门硕士研究生专业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第十七条  专业水平

具有本学科系统的理论基础、较丰富的教学、科研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熟悉本学科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第十八条  实验教学工作

()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实验课程的讲授工作,或独立开设过2门以上具有实验性质的公选课或选修课,教学效果良好。同时,按照教学计划要求,积极指导学生实验实习、科学技术活动等。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教学和实验技术工作。

()实验、实习教学实绩突出。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本学科发展趋势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和实验技术手段;注意对学生实验技能的培养,提高学生的实验水平。

()在实验工作方面,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能进行技术指标的鉴定工作。能制定实验室建设的中、长期规划。

()能解决本学科实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承担过本学科的重大实验工作。

()具有指导和培养下级实验技术人员的能力。

第十九条  实验教学科研业绩

须具备下列第(一)和第(二)-(七)中1项:

(一) 在学校规定的C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学校规定的B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二)在学校规定的B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合计3篇以上。

(三)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译著10万字(不累计,下同)以上,或参编统编教材撰写3万字以上。

(四)主持或参与(前3名)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不含教育厅B类项目和校内项目)1项以上。

(五)指导和培养实验技术中、初级职务人员2名以上,并获市厅级及以上优秀教学奖、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前5名);或获校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排名第11项以上。

(六)组织重要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改进,对实验教学产生重大作用,并为学校产生经济效益15万元以上;

(七)获得与本人学科方向一致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前3名)。

 

第六章  

第二十条  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二十一条  科研成果奖,指国家或省市政府部门授予的科技成果奖励和社会科学成果奖。低一级同等次同名次奖项2项可等同高一级奖项1项。

第二十二条  有关刊物的认定

(一)刊物级别的认定按《莆田学院学术刊物级别认定办法(试行)》(莆院人〔201321号)执行。

(二)发表在综合(百科性)出版物、论文集、增刊、专刊、专辑等刊物上的论文,学位论文以及未正式发表、出版的论著等,均不计入规定的论著数量。

(三)发表的论文均指独立撰写或排名第一作者,并由申报人提供论文检索。

(四)在《莆田学院学报》发表的论文可视同为1篇(仅限1篇)B级刊物。

第二十三条  专著、译著、教材的认定

(一)专著、译著须为本人独立完成。

(二)教材指主编或参编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教材网” www.tbook.com.cn检索为准),或以第一主编出版由有关部委教材审定机构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

第二十四条  教研、科研课题均应为已通过鉴定、验收或已结题。

第二十五条  已具备其它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转评高等学校实验专业技术职务同级任职资格,须从事1年以上实验教学科研、实验技术工作,并在相应级别刊物上新发表1篇以上所从事专业论文,可申请转评实验技术职务。转评实验技术职务的条件与晋升同一级实验技术职务的条件相同。转评实验技术同级职务后,须履行实验技术职务1年以上,且累计从事实验教学科研、实验技术工作2年以上,方可申报评审高一级任职资格,任职年限及实验教学科研业绩从同级职务聘任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本条件中评聘条件和任职年限均截止到申报当年度的630日。任职年限指聘任年限,评聘条件指任现职以来须具备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本条件所指“以上”,如无特别说明,均含其本级或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条件未载明,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件由莆田学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莆田学院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管理)系列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全面推进我校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管理)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我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工作水平和研究能力,促进管理队伍建设,为我校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服务,特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校从事学校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  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管理)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系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务系列,设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爱岗敬业,管理育人。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合格以上。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二年的人员;

(二)因重大案件受审查未做出结论、劳动教养处罚期限未满的人员;

(三)当年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手续的人员;

(四)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不确认等次或被确认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一次,聘任期顺延一年;

(五)谎报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三年以上。

第五条 具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可的相应学历、学位。

第六条 具备履行申报职务岗位职责所需要的教育管理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科学研究能力和管理实践能力。申报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资格人员均须参加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教育管理理论课程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第七条 掌握一门外语,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相应等级考试。外语免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结合从事的管理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7天或42学时。

第九条 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后,从事高校教育管理工作1年以上,或具备研究生学历或获得硕士学位后,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研究实习员职责,可确认为研究实习员。

 

 

第三章  助理研员评聘条

第十条 学历资历

(一)具备博士学位,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助理研究员职责,可确认为助理研究员。

(二)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获得硕士学位后,任研究实习员2年以上。

(三)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任研究实习员4年以上。

第十一条  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一)具有一定教育管理专业知识,了解高等教育管理工作规律,能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二)具有一定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本岗位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工作业绩

(一)能独立完成本岗位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近两年内未出现过较大工作失误。

(二)结合本岗位工作,起草过有关管理文件、调研报告等,并提供调研报告和个人工作总结各1份。

第十三条 科研业绩

学校规定的C级以上刊物上发表对实际工作有指导意义的研究论文1篇以上。

 

第四章  副研究员评聘条件

第十四  学历资历

(一)具备博士学位后,任助理研究员2年以上;或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任助理研究员5年以上,40周岁以下人员,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且任科级职务以上,或从事高校教育管理工作15年以上。

(二)40周岁以上,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任助理研究员5年以上,并从事高校教育管理工作15年以上,任处级职务。

(三)由国家行政机关调入高等学校教育管理岗位的人员,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在国家机关和高校工作12年以上,其中到高校管理工作岗位后须2年以上,且符合(一)中的职务岗位要求。

第十五条  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一)具有较系统的教育管理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高等教育管理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高等教育管理工作规律,能熟练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和较丰富的管理工作经验,能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提出新的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并在实际应用中取得明显成效。

第十六条 工作业绩

(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思路清晰,富有成效。较好地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任务。近三年内未出现较大工作失误。

(二)结合本岗位工作,独立起草过较高水平的管理文件、改革方案、调研报告等1份以上,并在实际中应用,且取得良好成效(须提交文本和单位证明),个人工作总结1

第十七条  科研业绩

具备下列条件(一)和(二)-(五)中的1项:

(一)在学校规定的C级以上刊物发表对教育管理工作有指导作用,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论文5篇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管理)专著10万字(不累计,下同)以上。

(三)参与市厅级教育管理研究课题(不含教育厅B类项目和校内项目)1项(前3名)以上。

(四)主持教育管理研究方面企事业横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累计科研课题到账经费3万以上(需提供双方签订的技术合同书和学校财务处出具的到款进账证明,下同)

(五)管理工作实绩突出,获市厅级以上先进教育工作者,或省部级以上表彰。

 

第五章 研究员评聘条件

第十八条  学历资历

(一)40周岁以上,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副研究员5年以上;40周岁以下,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任副研究员5年以上,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任副研究员8年以上;且任正处级职务2年以上,或任副处级职务5年以上。

(二)40周岁以上,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任副研究员5年以上,且任副厅级职务。

(三)由国家行政机关调入高校教育管理岗位的人员,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在国家机关和高校工作20年以上;或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在国家机关和高校工作15年以上;或具备博士学位,在国家机关和高校工作12年以上,其中到高校管理工作岗位后2年以上,且符合(一)中的职务岗位要求。

第十九条 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一)具有系统的教育管理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教育管理研究的前沿成果和发展趋势,能够系统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具有丰富的教育管理工作经验和指导教育管理人员开展工作的能力,改革创新,在本校教育事业发展中作出积极贡献

第二十条  工作业绩

(一)主持学校某一方面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思路系统全面,卓有成效。近三年内未出现较大工作失误。

(二)结合本岗位工作,独立或主持制订、起草过学校重要管理文件、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调研报告等1份以上,并在实际中应用,且取得良好成效(须提交文本和单位证明),个人工作总结1

(三)工作业绩突出,对学校改革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工作经验在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工作会议上发言交流,或被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简报宣传推广,或收入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交流文集;或本人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

第二十一条  科研业绩

具备下列条件(一)(二)-(五)1项:

(一)在学校规定的C级以上刊物发表研究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学校规定的B级刊物发表研究论文2篇以上;或在学校规定的C级以上刊物发表研究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学校规定的B级刊物发表研究论文1篇以上,并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管理)专著20万字以上。

(二)主持市厅级以上教育管理研究课题(不含教育厅B类项目和校内项目)1项以上,或参与(前3名)市厅级以上研究课题2项以上。研究成果有较大改革创新力度,对高校管理改革有重要指导作用。

(三)主持教育管理研究方面企事业横向科研课题2项以上,累计科研课题到账经费10万以上。

(四)获得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1项。

(五)管理工作实绩突出,获省部级以上先进教育工作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管理)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二十三条 科研成果奖,指国家或省市政府授予的社会科学成果奖。低一级同等次同名次奖项2项可等同高一级奖项1项。

第二十四条 有关刊物的认定

(一)刊物级别的认定按《莆田学院学术刊物级别认定办法(试行)》(莆院人〔201321号)执行。

(二)发表在综合(百科性)出版物、论文集、增刊、专刊、专辑等刊物上的论文,学位论文以及未正式发表、出版的论著等,均不计入规定的论著数量。

(三)发表的论文均指独立撰写或排名第一作者,并由申报人提供论文检索。

第二十五条 科研课题均应为已通过鉴定、验收或已结题。省级课题指列入省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科学规划的课题和省教育主管部门立项的课题。

第二十六条 已具备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从事高等学校管理工作1年以上,并取得新的教育管理研究成果,可申请转评高等学校社会科学(教育管理)研究职务。转评高等学校社会科学(教育管理)研究同级职务后,须履行社会科学(教育管理)研究职务1年以上,且累计从事教育管理工作2年以上,方可申报评审高一级任职资格,任职年限从原职务取得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省级奖励指省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与本人现从事工作相关的奖励。

第二十八条 本条件中评聘条件和任职年限均截止到申报当年度的630日。任职年限指聘任年限,评聘条件均指任现职以来须具备的条件。

第二十九条 本条件所指“以上”,如无特别说明,均含其本数。

第三十条 本条件未载明,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条件由莆田学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莆田学院办公室                  2013年7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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