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 田 学 院 文 件 莆院人〔2015〕1号
莆田学院关于印发组织教师赴企事业单位 实践锻炼意见的通知 本校各单位: 《莆田学院关于组织教师赴企事业单位实践锻炼的意见》已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学院 2015年1月19日
莆田学院关于组织教师赴企事业单位实践锻炼的意见 为落实《莆田学院关于“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鼓励教师深入企事业实践锻炼,增强专业实践能力,推动产学研合作,提升实践教学、科研质量和服务地方水平,为应用型人才培养提供双师双能型师资保障,特制定本意见。 一、实践锻炼对象 参加实践锻炼的对象一般为从事专业教学的专任教师,具体对象由各学院(部)根据专业性质和相关要求确定。不需参加实践锻炼的人员由个人申请,各学院(部)审定,报人事处备案。 二、实践锻炼类型 实践锻炼可采取一般研习和深度服务两种类型,以一般研习为主。实践锻炼工作应紧密结合所从事的学科专业和岗位特点,注重实效,主要选择市内与我校教学科研工作联系密切的企事业单位进行。 1.一般研习主要利用课余时间和寒暑假期间,连续进行或间断式开展实践研习兼可。一般研习形式为自行联系到企事业单位实践研习、与企事业单位开展横向课题研究活动、参加学校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办的研习班或实训班等以及学院(部)认可的其他形式。 2.深度服务主要为学校选派或经所在单位和学校批准自行联系到企事业单位挂职,全职在企事业单位开展研究和服务工作。深度服务可脱产半年至一年时间。每学年相关学院开展深度服务的教师原则上不超过两人,同一教师开展深度服务每五年不超过一次。 三、实践锻炼待遇 1.参加一般研习的教师,学校每天给予20元的交通补贴(实践结束经考核认定后给予,下同)。全职开展深度服务的教师,其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作照常发放(工作量津贴由学校按缺编补贴给所在学院),学校每天给予20元的交通补贴。实践锻炼结束经考核合格,按完成满教学工作量认定。 2.教师开展实践锻炼的同时,应积极考取国家认可的专业(行业)职业资格和专业(行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学校根据所获资格证书级别给予500—2000元奖励(获多本证书者,不重复奖励)。 四、实践锻炼管理 1.学院(部)党政领导要从学校转型发展的战略高度,重视教师赴企事业单位实践锻炼工作,根据本意见,结合学院(部)实际,制定教师赴企事业单位实践锻炼实施细则,明确近五年累计有3个月以上(含)实践锻炼经历的专业教师要达到的比例。学院(部)要统筹安排教师参加实践锻炼,为每位教师实践锻炼工作建档,并于每年9月将上一学年本单位教师实践锻炼情况表报人事处备案。 2.需参加实践锻炼的教师,平均每年到企事业单位从事实践锻炼的时间累计至少15天以上(专业认证有明确实践时间要求的专业教师按专业认证相关规定执行)。此要求作为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级的必要条件。 3.教师开展实践锻炼工作,要严格遵守实践单位的工作纪律、考勤、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等各方面规章制度,服从和接受实践单位的管理和考核。 4.教师在实践锻炼前,须填写实践锻炼计划表,经实践单位签署意见后,交所在单位审定、备案。实践锻炼中,要定期向所在单位书面汇报阶段性研习和服务工作情况。实践锻炼结束后,教师应填写实践锻炼考核表,经实践单位鉴定后,由所在单位签署考核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 5.开展深度服务的教师,考核指标主要包括实践锻炼主题及内容的产业(社会)效益、实践成果(或预期成果)对教学的促进作用、实践成果(或预期成果)对科研的促进作用和预期可创造的产学研合作绩效等四个方面。同时,学院(部)可根据教师深度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实际,提出获得横向课题经费方面的考核要求。 6.学院(部)和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等职能部门应共同协助教师落实实践锻炼单位。教师实践锻炼期间,所在单位和人事处要加强督查,确保教师切实开展实践锻炼工作。 7.开展全职服务的教师,因个人原因未能完成实践锻炼工作任务,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的,其年度考核等级也认定为不合格。 8.教师在实践中,若出现不如实开展实践工作,谎报实践时间,骗取补贴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师德“一票否决制”处理。 六、其他 1.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相关政策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本意见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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