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福建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省内访问学者项目的通知(闽教人〔2007〕1号)

时间:2008-04-21 点击数:

福建省教育厅文件

闽教人〔20071

 


 


关于实施福建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

省内访问学者项目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了进一步落实高校人才强校战略,加强我省高等学校教师队伍的建设,提高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的学术水平,我厅决定于2006年启动福建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省内访问学者项目。现将《福建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省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好实施工作。2006年度省内访问学者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批接受访问学者的高校为厦门大学、福州大学和福建师范大学,请这3所高校于2007116日前将《接受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省内访问学者申报表》报送福建师大“福建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联系人:林荔,联系电话:0591-8344049483445748e-meilgszx0494@sina.com)。

  二、各选派学校要根据《福建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省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试行),做好推荐人选的申报准备工作。本年度访问学者项目目录和具体推荐申报工作,我厅将另行通知。

 

附件:《福建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省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福建省教育厅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教育  高校  教师  访问学者  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7年1月15印发


福建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省内访问学者

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师队伍的建设,提高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的学术水平,促进高校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成长,特设立“福建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省内访问学者项目”。

第二条  本项目通过个人申请、选派学校推荐、接受学校同意、教育厅审核的方式,每年选派若干名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作为省内访问学者到省内具有明显优势的学科领域进行研修,了解本学科前沿学术动态和发展趋势,提升教学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增强创新意识,为回校后发挥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作用奠定基础。

  选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本项目选派对象应是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在职教师,并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2、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能力较强,能胜任主干课程讲授任务,曾独立主持或参与负责过一次全过程的课题研究并取得成绩;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是选派学校学术带头人的后备力量或青年骨干教师;

3、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第四条  本项目面向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向新办本科高校和高职高专院校倾斜。

  接受学校和培养方式

第五条  接受省内访问学者的学校应是我省教学科研水平较高、师资力量较雄厚的重点建设高校。接受省内访问学者的学科应是省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重点科研基地和优势学科,能够为省内访问学者提供不低于博士研究生标准的研修和工作条件。

第六条  访问学者的培养工作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指导教师应具有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能力,师德高尚、学术造诣高、工作认真负责,主持承担有省级以上的科研项目。

第七条  访问学者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以参加科研为主,参与课程讲授、辅导或其他教学工作,经指导教师同意,也可选修一、两门研究生课程。研修期限为半年至一年。

  申报程序

第八条  接受省内访问学者的高等学校填写《高等学校省内访问学者计划申报表》(附件一),说明招收省内访问学者的学科专业和指导教师及其研修课题的有关情况。

教育厅汇总审核并确定申报高校招收省内访问学者的计划,向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公布。

第九条  高等学校按照公布的招收计划,组织校内青年骨干教师报名,并审核确定省内访问学者推荐人选,向接受学校提交《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省内访问学者推荐表》(附件二)。申请材料应明确提出研修的要求和预期目的。

第十条  接受学校和指导教师根据《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省内访问学者推荐表》,研究确定录取名单,同时将录取情况报送省教育厅人事处,核准后下发。

第十一条   接到录取通知后,指导教师和访问学者应共同协商制订研修计划,填写《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省内访问学者研修工作计划表》(附件三)。

  资助方式

第十二条  本项目所需经费按照“四个一点”的原则筹措,即省教育厅资助一点,接受学校减免一点,选派学校支持一点,访问学者承担一点。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对入选本项目的访问学者资助部分培养费。教育厅按照核准录取的访问学者名单将资助培养费核拨给接受学校,接受学校应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接受学校要结合实际情况,对培养费的差额部分适当减免。

第十五条  研修期间的住宿、交通费用由选派学校和访问学者本人分担。

  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选派学校应与入选本项目的访问学者签订培养合同。合同中要约定研修目标、预期成果、考核方式,及其它事项。

第十七条  访问学者研修结束后,应填写《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省内访问学者结业考核表》(附件四),总结研修成果。接受学校和指导教师对访问学者研修期间的学习表现、从事的主要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果和收获等情况,要认真做出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经考核合格者由接受学校颁发《福建省高等学校访问学者结业证书》。

第十八条  访问学者回校工作后一年内,选派高校要对其教学科研发展情况以及接受学校培养效果做出评估,并将书面材料报送省教育厅人事处。

  管理与评估

第十九条   访问学者研修期间人事关系在原单位,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研修期间的工资、津贴、福利等原则上不受影响,研修情况和成果作为其业务考核、职务聘任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省教育厅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对本项目实施情况的评估和检查,对接受省内访问学者工作成绩突出的学校予以表彰鼓励。

第二十一条 对达不到本项目预期目标者,除了不授予《福建省高等学校访问学者结业证书》外,按以下三种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1、访问学者本人不认真履行研修计划的,选派学校应视情况向其本人收取全额或部分培养费;

2、接受学校疏于管理,指导教师不认真负责,未能提供必要研修条件的,暂停其接受招收省内访问学者的资格;

3、选派学校不落实有关配套政策,致使省内访问学者无法完成研修任务的,暂停该校选派省内访问学者的资格。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人事处负责解释。

师资科:0594−2626099  0594−2678099  劳资科:0594−2679829

人事科:0594−2697229        综合科:0594−2893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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