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学院关于印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发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09-30 点击数:



莆院人〔2019〕61号




莆田学院关于印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发办法的通知


本校各单位:

《莆田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发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学院

                             2019年9月30日


莆田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发办法


一、处分、效能问责、强制措施扣发规定

(一)受行政警告处分者,扣发1个月工作量津贴和责任津贴;受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者,扣发2个月工作量津贴和责任津贴;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者,扣发3个月工作量津贴和责任津贴;受撤销党内职务、降低岗位等级和行政撤职处分者,扣发6个月工作量津贴和责任津贴;受留党察看及以上处分者,扣发12个月工作量津贴和责任津贴;受行政开除处分者,在做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二)因效能问责受通报、诫勉的,扣发当月25%工作量津贴和责任津贴;受效能告诫的,扣发当月50%工作量津贴和责任津贴。

(三)被国家机关依法拘留或采取其他羁押措施的,扣发或停发相应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其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有关文件执行。

二、工作事故、教学事故扣发规定

(一)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出现一次一般工作事故,扣发当事人当月50%工作量津贴;出现一次较大工作事故,扣发当事人1个月工作量津贴;出现一次严重工作事故,扣发当事人2个月工作量津贴。

(二)教学人员出现一次一般教学事故(Ⅲ),扣发当事人当月50%工作量津贴;出现一次较大教学事故(Ⅱ),扣发当事人1个月工作量津贴;出现一次重大教学事故(Ⅰ),扣发当事人2个月工作量津贴。

三、病假、事假、旷工扣发规定

(一)教职工病假超过7天的,按实际病假天数扣发考勤与工作量津贴。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视情节不同,扣发考勤与工作量津贴1-12个月。长期病休者,病休期间停发奖励性绩效,其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有关文件执行。

(二)每年事假累计14天以内按实际事假天数扣发考勤奖和工作量津贴;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含)至1个月者,扣发1个月考勤奖和工作量津贴;年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至2个月者,扣发2个月考勤奖和工作量津贴;年事假累计超过2个月者,按事假月数扣发考勤奖和工作量津贴,再扣发3个月考勤奖和工作量津贴。

(三)每年旷工1个工作日者,扣发当月10%奖励性绩效工资;旷工2个工作日者,扣发当月25%奖励性绩效工资;旷工3个工作日者,扣发当月50%奖励性绩效工资;旷工超过4个工作日(含)者,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者,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四、年度考核及其他扣发规定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下一年度扣发1个月工作量津贴;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下一年度扣发3个月工作量津贴(受处分的按处分规定扣发)。

(二)个人申请、学校批准的外借人员自次月起停发绩效工资。

(三)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者,按批准权限,办理正常请假手续,假期内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办理请假手续超过规定天数者,超出天数按事假处理。未办理正常请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四)经学校批准在国内外进修的人员,按批准权限办理正常请假手续,在批准期限内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未办理正常请假手续或逾期未归的,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五)经学校批准在工作期间出国(境)探亲或工作期间因私事假出国人员,自离岗之日起按日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本办法依据国家、省现行政策及规定制订,今后若有新政策出台,以上级部门最新政策为准。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之前其他办法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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