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学院关于印发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规则(修订)的通知

时间:2017-04-10 点击数:

莆院人〔2017〕16号

莆田学院关于印发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规则(修订)的通知

本校各单位:

《莆田学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规则(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学院

2017年4月10日

莆田学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规则(修订)

(2014年6月制定,2017年4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开招聘)行为,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和《关于印发莆田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规则》(莆委办〔2011〕68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开招聘指我校通过面试、笔试等办法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招聘必须在学校总岗位数之内进行,按照适度从紧的原则对总量进行控制。

  第五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综合考核;

(五)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体检;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二章 组 织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由相关校领导和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监察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校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与监管。

第七条 人事处是公开招聘工作具体运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学校年度公开招聘工作方案;负责年度人员需求计划的初审并报校长办公会审定;负责公开招聘工作的对外公告。

第八条 不同类型岗位的招聘综合考核工作由不同的考核录用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考录责任单位)负责。专任教师、实验技术人员招聘考核工作由各用人单位负责组织;辅导员及其他行政管理人员招聘考试工作由人事处负责组织。

第三章 计划制定与发布

第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本单位年度人员需求计划,填写《人员需求审批表》,经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机关与教辅单位部(处)务会议研究后上报。人员需求计划经人事处初审后(教师岗位还应经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

第十条 用人单位制定人员需求计划时,对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的设置应符合实际需要。二级学院招聘教师、实验人员应经各学系(教研室)讨论后报学院研究。招聘岗位所要求专业、学历等具体要求应准确规范。硕士学历岗位,专业要求一般具体到二级学科,每个岗位可填写三个二级学科专业;博士学历岗位,专业要求可按一级学科进行。

第十一条 人员需求计划的制定,应在学校核定的本单位总岗位数内,并根据适度从紧原则进行,总人数一般控制在总岗位数百分八十以内。当年进人人数一般不超过剩余岗位的百分三十。二级学院的人员需求计划应根据学校招生部门今后若干年招生规模的规划进行先期估算。

第十二条 学校年度人员需求计划经审定后,由人事处负责在学校网站面向社会公告,并通过相关网站和高校发布。招聘信息发布日期与报名截止日期间隔不得少于15日,与面试(考试)日期间隔不得少于25日。报名截止日期与招聘信息发布日期间隔不超过30日。若截止日期内报名人数达不到综合考核要求,应重新发布招聘信息。

第十三条 人员需求计划一经发布,不得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的,应经校长办公会议同意。

第四章 报 名

第十四条 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应聘人员如实填写报名表,将报名表及相关材料发至考录责任单位指定邮箱(使用学校邮件系统)。

第十五条 各考录责任单位设定报名专用邮箱,并指定专人负责。应聘报名信息自动同步发送至人事处、监察审计处公开招聘专用监管邮箱。

第十六条 公开招聘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必要的证件、材料。

第十七条 报名日期截止,若符合条件的应聘人数与岗位招聘人数比例达3:1以上,必须立即启动综合考核工作。若不足3:1的,应重新发布招聘信息,延长报名时间。连续发布两次招聘信息,符合条件的应聘人数仍未达到3:1的,经人事处审批,可以启动综合考核工作或减少岗位招聘人数。招聘博士的岗位应聘人数与岗位招聘人数比例未达到3:1以上,经人事处审批,可以启动考核工作。

第五章 资格审查

  第十八条 参加公开招聘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年满十八周岁;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三)遵守纪律、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人员需求计划中对该岗位的基本条件描述。

第十九条 报名期满,考录责任单位对照招聘岗位需求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研究确定参加综合考核人员名单,报名结束后5个工作日,填写《确定综合考核对象审批表》,报学校应聘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条 学校成立应聘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应聘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资格审查委员会由分管人事校领导、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人员组成,审查时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六章 综合考核

第二十一条 启动综合考核工作后,必须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考录责任单位应通知所有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参加考核。

第二十三条 考录责任单位领导担任主考。主考负责根据招聘岗位特点组织研究制定综合考核方案。

第二十四条 综合考核方案包括考核组织方案与考核录用办法。考核组织方案应在应聘人员来校考核日前5个工作日制定完毕报人事处、监审处备案。考核录用办法应在招聘公告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制定完毕,报人事处审核、监审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考录教师、实验技术岗位时,考核录用办法应对下列项目制定评分标准及比例:

(一)应聘人员学习工作经历的岗位适匹度:考察应聘人员本科、硕士、博士学历与拟招聘岗位的匹配度。

(二)应聘人员就学期间的综合表现:包括学术获奖或社会工作获奖情况。

(三)教师教学能力:考察教师基本素质,主要采取试讲方式进行考核。

(四)应聘人员科研能力: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学术发展能力,主要采取面试答辩方式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考录教师、实验技术岗位时,还可根据岗位要求采用实践技能操作或笔试等方法进行其他能力的考核。采用实践技能操作考核应制定评分标准。该考核得分计入应聘人员考核总分。

第二十七条 考录行政管理和辅导员岗位时,进行行政能力或辅导员从业能力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面试对象从达到笔试合格线以上的人选中按招聘人数1:3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未达到1:3比例的,按实际上线人数确定。弃权的从合格线以上的人选中按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二)应规定二者占总分的比例。笔试、面试分数和总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总分数相同的,以笔试分数高的为先,若笔试、面试分数均相同的,进行加试。

(三)笔试题目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命题,也可组织相关人员自行命题,自行命题必须按照保密的规定办理。笔试试卷设A、B卷,满分一般为100分,并要设定合格线,成绩达到合格线的方可进入面试。

第二十八条 考录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时,可参照考录教师、实验岗位的要求制定考录方法。

第二十九条 建立面试评委库。招聘专任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评委库,由拟招聘岗位所在系(教研室)全体教师及相关专业教师组建,并可聘任校外专家。人员不少于15人;其他岗位面试评委库,由考录责任单位根据拟聘岗位特点建立,人员不少于20人。评委库在考试日前5日建立,报人事处备案。主考为当然评委,面试时随机抽取评委6-8人(评委总数为单数)。评委抽取时间间距面试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第三十条 同意参加综合考核但举行面试或笔试当天缺席者按弃权处理,因出现缺席而导致实际参加综合考核人员达不到1:3的,可正常进行综合考核。

第三十一条 参加面试考生面试之前须签订无违反师德师风行为承诺书。面试试讲场所须有单独隔离的候考室;面试试讲考室设立考生席、评委席、记时席、记分席、监督席,面试过程全程录像。

第三十二条 面试须匿名进行。评委根据面试人员表现,按照面试评分表,客观、公正地给面试人员独立评分并签名。面试成绩按评委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分计算。

第三十三条 综合考核结束后,考录责任单位根据事前制定的考核录用办法计算应聘人员得分,将应聘人员得分情况和建议聘用人员名单报学校审核。

第三十四条 学校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对招聘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拟聘人员。拟聘人员名单在学校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第八章 聘 用

第三十五条 人事处组织拟聘用人员按照《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体检。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在得知体检结论的7天内提出复检,允许申请复检一次,并以复检结果为准。体检缺席者,取消聘用资格。

第三十六条 因审核或体检不合格、弃权造成职位空缺的,从合格线以上人员中按综合考核得分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第三十七条 公示期间如发现之前学习工作期间有学术不端等有悖师德师风行为者,不予聘用。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人事处按相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十八条 公开招聘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其中初次就业的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内如有违反学校规定的师德师风行为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可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九条 除专任教师岗位聘用人员入编外,其他聘用人员人事关系一般实行委托人事代理。

第九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条 招聘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需求计划、综合考核方案必须经用人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不准“因人设岗”,不得有歧视性、倾向性或指向性(特殊岗位、学术要求除外)等方面条款。对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扰、刁难其报名和参加考试。

第四十二条 应聘人员与学校或用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聘用到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监察等岗位工作,也不得聘用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第四十三条 参加招聘工作(含资格审查、组织综合考核工作、聘用审核)的人员与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四十五条 学校监察审计处对招聘工作实行监督。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及产生的后果,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效能告诫、调整工作岗位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则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则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莆田学院办公室 2017年4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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