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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2009年07月08日 00:00 管理员 点击:[]

莆田学院文件

莆院规[2009]2号
莆田学院关于印发《莆田学院基建工程项目
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校各单位:
现将《莆田学院基建工程项目招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七月八日
主题词:基建 招标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校领导
莆田学院办公室 2009年7月9日印发

莆田学院基建工程项目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学校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莆田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规定(试行)》和《莆田市小额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莆田学院新建、扩建工程的可研编制、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监理、施工等的管理活动及招投标。突发性应急施工、重大工程或技术特别复杂工程及涉密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竞争原则。招标可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定向议标等方式。
第四条 建设工程的招投标组织工作应在莆田学院工程项目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并全面接受莆田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和学校纪检监察、财务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属于《莆田市小额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项目必须按莆田市有关规定执行: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800万元人民币以下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建筑面积 8000m2以下;
2.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机电设备安装(不含设备费)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依法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300万元人民币以下3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其它各类工程建设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3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符合前款规定的小额工程施工发包承包,应当在合理造价区间内通过公开随机抽取法确定施工单位。
(三)单项造价在 3~30万元以内的建设工程(含房建、基础设施、装饰装修、改扩建等),按规定进行校内公开招标。
(四)经学校正式立项的工程项目内、费用≤3万元的子项目(如设计费、招标代理费、预算费、图审费、放样费、勘探测量费、可研报告编制费、工程监理费等与工程相关的技术咨询费用及省市有关部门按行业规定收取的各种费用)等,由规划建设处视工程情况实行邀请招标、定向议标或直接发包。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入莆田市公开招投标程序的项目,由市招标办组织实施。公开招标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即由规划建设处具体落实招投标所有的相关工作:
(一)负责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核准手续的办理;
(二)负责拟定委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工作方案,报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委托招标代理编制招标文件,报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送行政监督主管部门及市招标办备案、发布;
(四)负责组织现场踏勘、书面答疑。在答疑过程中,需要对招标文件修改或变更,须经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才能进行修改或变更;
(五)组织参加开标。参加人员:基建处领导、项目组负责人、监审处人员、评标小组成员(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不充许由建设单位自行确定评标小组成员的项目除外);
(六)负责确定中标单位后的后续手续办理。
第七条 依法不需进入莆田市招标法定程序的工程项目,可以采用校内招标(议标),并按以下程序进行,即由规划建设处具体落实招标的所有相关工作:
(一)拟定招标文件,报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发布;
(二)在校监审人员的全程监督下,负责组织在校基建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小组成员名单。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应为3人以上单数且一般由专业人员组成,基建评标专家库由规划建设处负责建立并报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负责组织现场踏勘、书面答疑。在答疑过程中,需要对招标文件修改或变更,须经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才能进行修改或变更;
(四)在校监审人员的全程监督下,负责组织评标小组评标或议标;
(五)负责中标单位确定后的后续手续办理。
第八条 根据莆院规[2009]1号文件《莆田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建管理工作的通知》,对于经学校正式立项的工程项目内、费用≤3万元的子项目,由规划建设处组织实施。
第九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合理。
(三)在其他条件相当的情况下,评标小组应当优先选择掌握先进技术、有丰富管理经验、队伍训练有素、工程质量稳定的投标单位。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投标人少于3个的;
(二) 评标小组界定为不合格标或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定向议标的情况不在此范围),评标小组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三)所有投标均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符合以上第(二)或(三)情形的,评标小组应在评标纪要上详细说明对不合格标或废标的界定理由。
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的,应对有串标、欺诈、行贿、压价或弄虚作假等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的投标人取消其重新投标的资格。
第十一条 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履约保证金不低于合同价款的10%,投标保证金不低于预算款的10%。
第十二条 招标人必须依法从事招标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招标人不得与招标代理人或投标人串通,进行暗箱操纵招标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招标人应当依法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评标、标底等有关保密内容。
招标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招标人应建立投标人不良信息采集登记。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作具体要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莆田学院工程项目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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