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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 工管理规定(试行)

2009年06月01日 00:00 管理员 点击:[]

莆田学院(规划建设处)文件

规综[2009]2

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 工管理规定(试行)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全校师生员工及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凡在我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包括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和应用“四新”技术等三个方面内容。
安全施工包括:安全管理、脚手架、模板工程、“三宝”、“四口”防护、施工用电、垂直运输设备、施工机具等分项;
文明施工包括:场容场貌、工地卫生、环境保护、文明建设等分项;
应用“四新”技术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分项。
第三条 我校各在建建筑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委托监理单位监督管理,纳入日常的质量监督管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四条 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等取费标准应按现行《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规定执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未按规定执行的,不得评为文明工地。
第五条 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的评价工作由监督该项目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第六条 建筑工地施工车辆应严格遵守莆田学院有关安全和卫生管理条例,按照“限速、限区、限时、限类”的要求,必须避开学生上下课高峰时间,并按设定的路线限速行驶;施工车辆还应做好保洁防护措施,发生“滴、洒、漏”现象后,应及时派人清扫。
第七条 按照“谁负责、谁落实”的原则,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应认真执行“综治、安全”工作职责,牢固树立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稳定压倒一切”的工作思想,全力维护学校安定稳定。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应负责在建工程施工安全的督导管理和危险源的排查,加强安全值班,保证通讯和信息畅通,并及时处置突发事件,不得误报、瞒报、漏报、迟报。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与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条款应结合我校工程的情况进行具体细化要求和详细描述。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试行。
主题词:建筑工程 安全文明 施工 管理 规定
抄送:校领导,监察审计处、保卫处
莆田学院规划建设处 2009年5月12日印发

上一条:关于加强基建管理工作通知 下一条:莆田学院规划建设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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