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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章程

2020年07月12日 17:35  点击:[1240]

   为了进一步加强“福建省新型污染物生态毒理效应与控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规范工作程序,保证重点实验室的高效运行,根据本实验室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1.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

   2.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环境领域的知名同行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专业特长将涵盖环境学科的主要研究领域,以保证学术委员会能从相关领域的不同学术角度对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工作内容实施有效指导。学术委员会由7名委员组成,其中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3.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由莆田学院向省内外公开招聘,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成员由重点实验室在莆田学院领导下向省内外公开招聘。原则上莆田学院的委员应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4. 学术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年龄原则上不超过六十周岁,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5.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指导重点实验室确立学科布局和研究方向。

   (2)审定开放课题指南和审批开放课题申请。

   (3)评议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成果。

   (4)评估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的科研进展及研究成果。

   (5)听取和审议重点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报告。

   (6)审查和建议重点实验室有关的主要学术活动。

   (7)通过讲学、短期工作、互派研究人员等多种形式支持重点实验室的研究工作。

   6.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方式:

   (1)每年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2)学术委员会主任在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

   (3)平时使用各种通讯方式与重点实验室保持紧密联系。

   7. 学术委员会需要形成决议时,在发扬民 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决议以超过参加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

   8. 重点实验室遇有学术方面的重大决策时,应报请学术委员会审议,征求学术委员会的指导意见。

   9. 重点实验室应为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方便,通过各种方式为学术委员会了解重点实验室的工作创造条件。

   10. 学术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各项活动,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工作。对因各种原因不能经常性的参加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发挥其正常作用的成员,由重点实验室办公室报请学术委员会主任和莆田学院批准,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成员资格。

   11. 因工作需要,可报请学术委员会主任和莆田学院批准,对学术委员会组成进行调整。



福建省新型污染物生态毒理效应与控制重点实验室

2015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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