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学院环境与生物工程学院
环生〔2018〕50号
关于给予张树沁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
环境与生物工程学院2016级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学生张树沁(女,学号:201610301155),未经批准擅自离校2天。为严肃校规,根据《莆田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张树沁警告处分。
对本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在接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学生本人可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提出申诉的,本处分决定书生效。
环境与生物工程学院
2018年12月25日
莆田学院环生学院 2018年1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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