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学院环境与生物工程学院文件
环生〔2017〕16号
关于给予司一帆、王诗源处分的决定
环境与生物工程学院2015级生物技术专业司一帆(男,学号:201510303220),自2017年2月20日至2017年5月16日止,累计旷课达20节。该同学于2017年1月4日因累计旷课达16节受警告处分,于2017年4月19日因累计旷课达12节受警告处分,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多次教育不改,为严肃校规,根据《莆田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司一帆记过处分。
环境与生物工程学院2015级应用化学专业王诗源(男,学号:201510304125),自2017年2月20日至2017年5月16日止,累计旷课达12节,为严肃校规,根据《莆田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王诗源警告处分。
对本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在接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学生本人可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提出申诉的,本处分决定书生效。
环境与生物工程学院
201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