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学院环境与生物工程学院文件
环生〔2017〕12号
环境与生物工程学院关于给予
黄日青、郑庆海、司一帆警告处分的决定
环境与生物工程学院2015级生物技术专业学生黄日青(男,学号:201510303112),自2017年2月20日至2017年4月19日止,累计旷课达10节;郑庆海(男,学号:201410303227),自2017年2月20日至2017年4月19日止,累计旷课达16节;司一帆(男,学号:201510303220),自2017年2月20日至2017年4月19日止,累计旷课达12节。为严肃校规,根据《莆田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黄日青、郑庆海、司一帆警告处分。
对本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在接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学生本人可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提出申诉的,本处分决定书生效。
环境与生物工程学院
2017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