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 田 学 院 文 件
莆院综〔2017〕1号
莆田学院关于印发
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本校各单位:
现将《莆田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学院
2017年1月17日
莆田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要求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机关部处、二级学院、教辅单位公务接待行为。本细则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二条 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外宾、港澳台同胞及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三条 全校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支出标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四条 学校办公室是全校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务接待集中管理机制,对全校公务接待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二、接待范围
第五条 经学校批准,邀请来校参观、交流的外宾及港澳台同胞,由外事办牵头负责,相关单位配合。
第六条 上级及主管部门领导来校视察、检查工作,由校领导出面接待,具体事宜由学校办公室安排。
第七条 兄弟院校和社会各界重要人士来校考察调研、交流指导,由对口部门负责人陪同。需要校领导出面接待的,具体事宜由学校办公室安排。
第八条 其他来校进行专项检查、调研访问、评估验收、合作洽谈等工作的,各单位邀请的来宾、专家学者来校讲学或其他教学科研活动的,由承接单位安排。
第九条 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三、接待标准
第十条 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和私人会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不准到上级领导机关所在地用公款宴请机关工作人员或赠送礼品。不准利用各种开会学习、培训之机用公款互相吃请。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应当简化礼仪,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上级领导来校检查工作时不得打电子屏幕标语,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献花插彩旗;学校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三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学校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接待地住宿费限额标准支付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一)接待住宿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标准执行。
(二)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三)本校陪同及工作人员一般不安排住宿。
第十四条 一般性公务接待活动原则上安排在校内餐厅。需到校外接待的,到指定的酒家接待。
(一)根据莆田地区的消费水平确定学校公务接待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目前执行以下接待标准:在校内接待,主宾为司厅级干部或正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餐100元;主宾为县处级及以下人员,每人每餐80元。在校外接待,主宾为司厅级干部或正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餐150元;主宾为县处级及以下人员,每人每餐120元。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二)公务接待活动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标准。接待中需要领导陪餐的,要严格控制次数、人数。重大活动可安排多名校领导参加接待,一般接待活动原则上由一名校领导陪餐一次,具体由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避免多头、多次陪餐。由各部门、二级学院承担接待的重要客人(副厅级以上及知名专家学者),需要向学校报告,由办公室协调安排校领导参加。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确实因工作需要用餐的其他人员按工作便餐安排。
(三)同城同校公务活动一般不安排用餐。荔城区镇海街道、拱辰街道,城厢区龙桥街道、凤凰山街道、霞林街道均属同城。
(四)涉外接待标准按照《福建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闽财外〔2014〕18号)等规定实行。
四、审批流程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实行归口分工负责,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公务活动的内容,由相应的校内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管理程序,学校所有公务接待均须提供公函(公函指上级部门检查通知文件、派出单位公函、会议文件、邀请函、联络通知记录等),并事前填写《莆田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报有关领导审批。符合公务接待范围的凭公函及审批单安排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一律不予接待。
(一)对符合公务接待范围的公务接待,由对口接待单位经办人如实填写《莆田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连同接待公函交校办行政科;
(二)校办行政科根据公务接待标准有关规定,在接待审批单上提出用餐、住宿意见,经校办领导审核后,报校长或校长委托的校领导审批;
(三)校办行政科根据校领导审批意见,将用餐、住宿地点等安排通知接待单位经办人;
(四)接待单位根据校办安排进行接待,接待结束后在消费清单上签字确认;
(五)公务接待结束后,由校办行政科统一与定点的宾馆、饭店及食堂对账结算;
(六)校办行政科应建立接待经费管理台账,存档备查;
(七)特殊情况事先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时,须向有关校领导口头报批,校办按照校领导指示安排接待,接待单位事后应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八)二级学院的公务接待审批单、报销由院长审批,在年度预算额度内控制使用。
第十七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相关负责人审签,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接待清单应当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明细。
五、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经费应纳入学校经费预算管理,单独列支。公务接待经费具体使用由承办部门、二级学院负责,财务处统一核算、审核把关,在办公业务费中支付。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年度经费预算,实行公务接待支出总额和接待标准双控制度。全校各单位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及用餐,不超标接待,严格控制接待费支出总额,全校公务接待费总额不能超过财政下达的经费控制数。
第二十条 全校各单位接待费报销实行“一函一单一票”制(“函”指公函,“单”指《莆田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票指餐饮、住宿发票及底单),公函、审批单及发票等同时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并接受审计。接待费资金支付一般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六、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办公室应当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财务部门应当对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内部接待场所涉及相关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公务接待执行情况,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等。
七、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工作由莆田学院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附件:莆田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