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 田 学 院 文 件
莆院财〔2017〕3号
莆田学院关于印发差旅费
开支和审批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本校各单位:
《莆田学院差旅费开支和审批管理规定(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学院
2017年4月13日
莆田学院差旅费开支和审批管理规定
(2017年3月31日修订)
为规范我校教职工国内差旅费管理,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对差旅费开支和审批管理修订如下。
一、报销管理
(一)教职工出差前须填写出差审批单(见附件1)。
(二)教职工原则上自行垫付出差所需费用,待回校后持交通费、住宿费、公务卡刷卡票据等原始凭证和出差审批单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参加培训、会议的,还须附上主办单位的通知文件,并经部门领导审签批准。
(三)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照《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莆市财库〔2015〕51号)的规定报销。
(四)确因公务需借用公款的,公务结束后应及时办理借款核销手续;逾期未办理借款核销手续的,根据《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审批手续的若干规定》(闽财监〔2003〕72号)“公务结束后三个月内未办理借款核销手续的按挪用公款论处”的规定处理。
(五)参加培训、会议的,往返培训、会议地点发生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六)除代办手续费外,旅行社等开具的发票不得作为会议、培训、交流、调研等活动的报销凭据。
(七)对出差期间经批准顺道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按出差审批天数)和规定标准报销。
(八)报销要及时,手续要完整,票据要真实。出差当事人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负责,部门“一支笔”审批人对出差事由的真实性负责。
二、报销标准
(一)差旅费是指教职工到校外其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到校外其他地区公务出差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规定的等级乘坐交通工具(见附件2);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出规定部分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1.原则上凭交通部门出具的真实有效的交通费原始票据报销,其他种类票据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乘坐飞机的须用公务卡购买公务机票(政府采购公务机票网www.gpticket.org),并可凭据报销民航发展基金和燃油附加费、往返机场的专线地铁和客车费用(不包括出租车、包车费)。
3.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每人次交通意外保险费可凭据报销。
4.出于安全考虑,根据有关规定,教职工自行驾驶私家车出差的,责任自负。私家车所发生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等不能报销,也不能作为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由出差人员书面说明情况,按规定审批后凭住宿费发票计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三)住宿费是指教职工公务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按照不同级别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
1.省内相关地区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分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3)。
2.省外国内相关地区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4)。
3.对于住宿价格季节变化明显的相关地区,旺季时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省财政厅发布的上浮比例(见附件4)。
4.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出差人员自主选择房间类型。
5.住宿费须用公务卡结算,报销时提供刷卡票据。
(四)伙食补助费是指对教职工公务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
1.国内省外出差的,到西藏、青海、新疆的,按每人每天120元定额包干,到其他省份的,按每人每天100元定额包干。
2.省内市外出差的,按每人每天100元定额包干。
3.荔城区、城厢区辖区各办事处以外,市内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50元。
(五)市内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公务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1.国内市外出差的,到北京、上海的,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每人每天100元定额包干;到其他地区的,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每人每天80元定额包干。
2.荔城区、城厢区辖区各办事处以外,市内出差的,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
3.学校派公车出差的,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三、附则
(一)根据科研工作需要,确因时间和交通不便而实际发生的包车费用,凭据注明时间、地点、事由,按规定审批后可在科研项目经费限额内报销,不再报销包干市内交通费。对难于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按“一支笔”规定审批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未能提供机打的汽车票据而持定额票据报销的,以动车二等座票价为限额,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三)各类会议、培训收取的会务费、培训费由酒店代开票据,酒店名称与通知文件相符的,可凭据报销。
(四)经批准公务出差,而由于特殊原因无法提供住宿费发票的(当天往返的除外),可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往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五)通过携程网、旅行社等代订飞机票的,报销时没有提供原始票据而提供其他种类的票据,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六)本规定(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莆田学院关于印发差旅费开支和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莆院财〔2014〕6号)废止。
(七)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莆田学院出差审批单
2.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
3.莆田市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4.莆田市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