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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学院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 发布时间:2022-09-2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各级各类科研平台(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技 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和人文社科基地等, 以下简称“平 ”)的建设和管理,切实发挥平台的科研主体作用,提升我校科 研整体水平,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

法。

第二条   平台建设实行以学科建设为引领,突出创新导向、统筹规划 布局、鼓励协同创新、强化共享服务、实行绩效评估、择优重点扶持、

实施优胜劣汰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平台实行分类管理, 省科技厅、省社科联、市科技局等上 级主管部门立项建设的平台(以下简称为校级以上平台)的核心工作 任务是承担重大科研项目和产出标志性科研成果,学校立项建设的平 台(以下简称为校级平台)的核心工作任务是加强学校相关学科的内

涵建设,努力争取升格为校级以上平台。

第四条   上级主管部门有相关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第五条   科研处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办学目标和学科发展规划,做好全校平台的建设规划,

制订平台的管理制度。

(二)组织校级以上平台的申报并协助验收评估工作。

(三)组织校级平台的立项、验收、考核工作。

(四)审核各级平台的建设规划、经费使用情况。





(五)督促检查平台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六)促进平台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以及科技资源的共享。

(七)协调解决平台建设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平台所在二级学院(部)主要职责

作为实施科研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其主要职责

是:

(一)将科研平台列入院部重点建设和发展的范畴, 并落实项目建

设和科研平台运行;

(二)负责推荐科研平台负责人;

(三) 对科研平台进行年度考核, 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对科研平台的

验收、评估工作等;

(四)解决科研平台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七条   平台主任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订平台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制订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包括财务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管理等,建立促进平台开放共享

的激励机制。

(二) 负责聘任常务工作负责人、专(兼) 职研究人员、行政管理

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

(三) 负责成立平台的学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 并组织开展相关工

作。

(四) 组织开展平台的科研工作、日常管理工作和各种学术交流活动

与技术合作、科技服务等科研管理工作。

(五)组织和接受在校学生实习实训。






(六)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平台建设。

(七 向科研处和上级管理部门汇报平台建设与运行情况,定期报

年度工作总结和相关佐证材料以及第二年的工作计划。

(八 配合做好有关科技统计调查工作,负责接受科研处和上级管

部门的评估、考核。

第三章

第八条 平台实行主任负责制, 一般设主任 1 名,可设副主任 1 名,

跨学院的可以多设置 1~2 名副主任。

第九条   平台应设常务工作负责人( 般由主任或副主任担任)和

秘书岗位,负责平台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并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

(一)学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是平台的学术指导机构,一般由 国内外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 5~9 人(单数),中:校级以上平 台的学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主任由外校专家担任,连续任职不

超过两届;本校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 1/3。

(二)   学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 委员由平台主任推荐、学校聘任, 任期为 5 年, 一般不超过两届。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 1/3。

(三) 学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主要任务

1.审议平台的建设目标、规划、任务和研究方向。

2.审议平台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

3.审批合作开放基金项目及自主研究课题的立项、结题。




(四) 学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形成 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校外委员可按一场讲座的标准给

予发放报告费。

第十一条 平台成员

(一)平台成员包括固定研究人员、兼职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 访问学者、研究生等,经平台学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审议后由 主任聘任, 并报科研处备案。新入职教师和辞职教师等人员调整可

根据需要报科研处备案。

(二) 平台成员的重复率应符合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如上级部门 无明确规定的,同一研究人员(国家级人才除外)原则上不能兼任 两个以上平台成员,同一研究工作和成果不能用于两个以上平台的

考核。

第四章

第十二条 平台应充分发挥其优势, 瞄准学科前沿, 增强创新意识, 力争产出本领域优秀研究成果。其中: 重点实验室等平台应加强以 高水平学术论文、专著和国家基金项目为代表的基础理论研究;工程 中心等平台应加强可转化为生产力的应用技术研究; 人文社科基地

等平台应多为地方政府献计献策,提供建设性咨询报告。

第十三条   平台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要基地,应积极鼓励、支持和吸 纳校内外科研人员加入平台开展科研工作。由学校推荐申报的各类 科研项目及校内科研项目,鼓励由相关领域的平台认真组织研讨并

排序推荐,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给予推荐。








第十四条   平台应积极开展科研组织工作,营造学校的科研氛围, 升学校科研水平。各平台原则上每年应作为牵头单位组织 3 次以上(含) 面向全校师生开放的学术活动,鼓励利用非工作时间,并提前将活动

内容的电子文档报送科研处公开发布,吸引更多的校内外科研人员共

同参与平台的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 科研平台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管理,做 好各类档案的保存工作。注重仪器设备的建设与使用效率,遵照《莆 田学院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莆田学院共享仪器设备管

理办法》, 加强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管理。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等平台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认真组织 开展合作开放基金工作。平台开放课题管理参照《莆田学院省厅级 科研创新平台开放课题管理办法》, 根据需要可设立自主研究课题, 级别为校级课题,具体管理由平台负责,管理参照莆田学院校内课题

相关管理办法,立项文件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七条   平台应重视学术道德和规范建设,严格遵守国家保密等相

关规定。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八条   政府、行业批准的各类科研平台管理除遵循上级管理部 门的相关办法外,学校应对其进行管理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后续

配套经费下拨的依据。

(一)政府、行业批准的各类科研平台,在建设期内应按时向科研

处提交年度计划、工作年报、中期检查和验收材料等。

(二) 政府、行业批准的各类科研平台,验收通过后,须接受学校




组织的绩效评估(上级职能部门已经安排绩效评估的科研平台当年

度不再接受学校评估)。

第十九条   校级科研平台的验收和绩效评估

建设期满, 校级科研平台填写《莆田学院科研平台验收总结报 告》,学校组织专家对照《莆田学院科研平台建设计划任务书》进行

验收考核,验收合格者予以批准,不合格者予以撤销。

批准建设后每三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估,由科研处组织相关专家 成立专家组,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分“优秀90-10 分,含 90 分)”“良好(80-90 分,含 80 分)”“合格(60-80 分,含 60 分) “不合格(60 分以下)”。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按要求进行整 改,须提出一年整改建设方案,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实施。一年整改

期结束后进行考核,合格的继续运行,不合格的取消建制。

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校级科研平台,在接受考核当年年底追加 经费支持, 学校可给予一定的政策,并优先推荐申报省、部级及以

上科研平台。

第六章

第二十条   对于政府、行业批准的科研平台,学校按照其建设和管

理办法给予相应的配套经费,用于科研平台的建设和运行。

第二十一条 对于政府、行业批准的无任何建设经费支持(含项目经

费)的科研平台,学校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用于其建设运行。

第二十二条   校级科研平台的经费管理

(一)建设期内,学校按建设情况每年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二) 校级科研平台建设期经验收合格后, 每年给予一定的运行经




费,主要用于科研平台的运行和管理,以及相关科研活动。

第二十三条 相关部门资助的经费开支按相关的管理文件执行, 若没 有明确的规定, 参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学校资助的经费主要 用于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引进、科学研究(含开放课题、 自主研究 课题)、学术交流、图书资料、设备采购和日常运行所需的经费等开

支。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平台的命名规则遵循相应的管理办法。如:校级重点 实验室的命名统一命名为“莆田学院××重点实验室 ”,英文名称

“Key Laboratory of ×× ,Putian University ”。

第二十五条   平台通过验收后,可根据批复文件刻制平台印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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