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令第2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7〕2号)、《福建省实验室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闽环保土〔2017〕51号)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实验室包含各类操作、实训、陈列室等,以下简称“实验室”。
第三条 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学院(部)、实验室、各级领导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及“精细化管理”的原则,落实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责任制,实现对实验室安全全过程、全要素、全方位管控。
第五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领导责任人。其他相关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增加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主要有: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协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校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并牵头组织实验室安全专项检查。教务处、保卫处、科研处、资产设备处、后勤处、基建处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及时传达上级部门有关文件,对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等环节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进行安全验收。其中,保卫处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各部门开展相关安全工作并负责实验室灭火器配备;教务处负责教学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和实验危险废弃物处置;基建处负责新实验大楼及附属安全设施和污染防治工程建设项目;后勤处负责零星实验室修缮项目;科研处负责科研实验室建设项目及科研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资产设备处负责实验设备采购项目等。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要确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分管领导,其职责为: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组织、协调、督促各实验室做好安全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工作;开展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及培训,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落实值班制度;落实对本单位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评价、审核工作;及时报送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
第十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其职责为:落实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结合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做好该实验用房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并负责健全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建立本实验用房内的物品(设备、试剂药品、剧毒品、气体钢瓶、病原微生物等)管理台账;对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定期或不定期搞好卫生和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第十一条 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需参加学校或所在部门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培训;熟知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导师要提高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学生须严格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配合实验室管理工作;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安全规定。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
开展系统的安全宣传教育是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基础。各二级单位要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系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中涉及实验室安全的具体内容,通过案例式教学、规范性培训和定期检查考核等方式,不断提高广大师生安全意识和对安全风险的科学认知水平。实验室还须积极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多种宣传阵地刊播安全宣传教育内容;依托实验室开放日,积极宣讲实验室安全常识;充分利用实验室的有效空间营造安全文化氛围。
第十三条 易燃易爆、剧毒及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
根据《莆田学院实验室易燃易爆、剧毒及化学危险品管理规程》要求,加强管理。
第十四条 生物安全管理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和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
第十五条 辐射安全管理
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各涉辐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需加强涉辐场所安全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的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每年参加职业病体检,每季接受个人剂量监测。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老旧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二)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
(三)对于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四)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各相关单位收货时须向莆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办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将登记证和出厂检验合格证悬挂在设备上,并在出厂检验合格有限期到期前一个月内申请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应根据国家规定持相关安全管理证或操作证才能上岗。
第十七条 水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二)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
(三)除非工作需要,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电热器、饮水机一律不得开机过夜。
(四)化学类实验室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如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可以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向实验室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使用。
(五)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安全设施管理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建立实验废水处理系统,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其中,各相关单位应对实验室内的灭火器建立台账,包括灭火器型号、购置时间,下次更换时间及更换方式,每年年底将下一年度灭火器购置、更换计划报给保卫处,由保卫处统一采购。
第十九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每个实验用房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各单位必须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联系电话、各实验室安全风险、防范注意事项、应对措施等信息统一制牌,并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
(二)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四)各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转借他人;使用电子门禁的大楼和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各单位或各实验大楼必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单位办公室或大楼值班室保管。
(五)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膳,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六)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配备工作服,且须按照学科性质的不同需要,给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七)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八)实验大楼逃生路线示意图由校保卫处统一制作,实验室内部逃生路线示意图由实验室所在二级单位制作,悬挂在明显位置。
第二十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运行机制
第二十一条 教学周期安全
每学期开学前,各二级单位排查实验室安全隐患,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将排查整改情况报教务处、科研处;试做新开教学、科研实验项目,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学期中,各二级单位根据学校安全工作统一安排开展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及时排除、治理安全隐患。学期末实验课结束后各实验室做好实验室设备防护、实验室断水断电、实验材料库存清点、危险化学品入库保存等工作。每学年各二级单位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并对实验室专职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知识和应急能力培训。
第二十二条 实验课堂安全
各二级单位需根据学科和实验室的特点,加强师生和来访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实验室准入制度,通过安全教育者方可进入实验室。
教师上实验课前,将实验室安全注意事项、实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及安全防范措施告知学生。实验过程中,教师要加强指导,发现学生未按安全规程操作的,要立即纠正,防患于未然。实验结束,教师要引导学生正确收集实验废弃物、回收未使用的实验材料并整理实验室。
第二十三条 节假日安全
放假前,各实验室做好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做好放假期间值班安排。放假期间未使用的实验室须断水断电,十天以上未使用的须在门上贴封条;有学生使用的实验室须有教师在场按实验课堂安全要求进行指导;值班人员根据时间安排到实验室值班、巡查实验室并做好登记,发现异常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放假期间如遇特殊天气(如台风、暴雨、强雷电等)实验室责任人须根据实验室可能发生的危险提前做好应对措施。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生命周期安全
新建实验室,各职能部门应将安全风险评估与审核作为建设立项的必要条件,实验室的安全设施、污染防治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改建、扩建实验室,各二级单位在申报时,要明确标识安全隐患和应对措施,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对建设方案进行安全评估及审核,加强实验室使用者和设计建设者之间的交流沟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尤其承担化学、生物、辐射等具有安全隐患的建设项目从严进行审核和监督。项目建设验收时,要同步进行安全验收。
实验室使用过程根据第二十一至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管理。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教务处牵头,各职能部门配合,一年组织两次实验室专项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登记、报告、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实行“闭环管理”。依法依规,确保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切实消除隐患。
搬迁、撤销实验室,要充分评估原实验室设备、材料等可能造成的危害,并制定处置措施及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莆田学院实验室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逐级上报。事故所在单位应将事故报告提交保卫处及教务处,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工作基础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安全整体工作之中,做到安全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加强安全队伍建设,教务处、科研处各指定一名实验室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各二级单位要指定一名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领导,每间实验室要落实安全责任人。积极组织安全队伍参加各类实验室安全相关培训,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和能力。
第二十八条 保证实验室安全经费投入,加强安全物资保障,确保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和装备齐全有效。实验室除必要的安全设施外还应规范设置废气、废水排放口及固体废物贮存间(或容器)。
第二十九条 不断提高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信息化水平,教务处负责建设全校统一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信息化系统,及时登记、记录全流向、闭环化的危险源信息数据,实现安全信息汇总、分析、发布、监督、追踪等综合有效管理,逐步实现实验室安全工作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管理和信息共享,促进信息技术与安全工作的深度融合。
第三十条 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实验室安全工作,切实担负起安全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定期开展专项督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因违反本规程条款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或导致学校被环保、教育、科技、质监、公安等相关部门通报或处罚的,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莆田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莆院教〔2015〕22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由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莆田学院办公室
2018年4月3日印发
上一条:莆田学院关于印发实验室易燃易爆、剧毒及化学危险品管理规程(修订)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复查实验室安全检查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做好实验室寒假安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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