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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
【来源:本站 】【 发布时间:2016-12-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我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是对学生日常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适用于通过注册取得莆田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各类学生。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自觉服从各级管理。学生贯彻执行的情况将作为综合素质测评的重要依据,体现在综合素质测评各项评分上。

第三条 我校的首要任务是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广、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级专门人才”。学校要本着育人为本、依法治校的精神,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规范管理制度,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将管理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办学水平,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学生要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热爱祖国、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志向高远、自强不息,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理想信念和为之奋斗的精神及责任感;要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校规校纪,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要牢记“厚德、博学、慎思、笃行”校训,诚实守信、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勇于探索、积极实践、敢于创新,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要热爱生活,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学校要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应正确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校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

(二)按照国家、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团、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科技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照国家、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和获得各类奖学金、补助金、助学贷款或减免学费等奖学、助学资金;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体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完成学校学业规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的处分、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向学校有关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依法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

(二)服从学校管理,遵守校规校纪,自觉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按照国家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按时偿还助学贷款并履行其相关义务;

(五)遵守大学生行为规范及社会公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之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并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 新生经体检复查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应回家治疗(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休学学生的待遇),并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期间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回校申请入学,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报到、交费、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经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办理缓交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学制与在校年限

第十二条 学制按国家统一规定,本科设4年制、5年制,专科设2年制、3年制。实行弹性学习制度。允许学生提前一年或推后1-2年毕业,但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不得超出其学制两年(即五年制本科生不超出7年,四年制本科生不超出6年,三年制专科生不超出5年,二年制专科生不超出4年)。

第三节 课程学习与考核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教学计划规定修读各类课程和参加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

第十四条 学生应参加所学课程的考核(含平时,教学实践环节),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可申请下一学期初进行的补考,逾期不申请视同放弃补考机会。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校内外各类考试违纪的,按学校有关文件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学期考核;

1.一学期内缺课(包括病假、事假、旷课等)累计超过该课程本学期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2.一学期缺交作业(含实验报告)次数达二分之一以上者;

3.抄袭他人作业和实验报告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

凡不具备考核资格者,由任课教师开具名单并附简要说明,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其课程成绩按不及格处理,并取消其参加补考的机会。

第十八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者,由本人申请,经二级学院领导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允许参加缓考,否则按旷考处理。缓考不及格者不再组织补考,应重修。

第十九条 学业优秀、学习能力强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和二级学院批准,某些课程(政治课、体育课、实验课除外)可以免听,但应按时完成作业,并参加期中测验及课程实践教学环节方可取得参加期末考试资格。期末考试成绩在及格以上者可获得该课程学分。学生一学期免听课程一般不超过2门。

学生因健康原因,由个人申请,经校医务所确认,可免修体育技能课,但须参加“体育理论”课考试,并以此成绩记入学籍卡。

第二十条 课程成绩评定可根据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为30%-40%,期末考试成绩占总评成绩70%-60%。成绩采用百分制和五级记分制。

第四节 重新修习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课程,学生必须重新修习(以下统称重修)。

1.参加重考后仍不合格的必修课程及限制性选修课程;

2.因各种原因不允许参加期末考核的课程;

3.由于旷考或作弊,期末成绩以“零分”计的课程;

4.不合格的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集中实践环节。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重修应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 学业预警与编级

第二十三条 学生原则上按入学时专业年级编班,并参加班级一切活动。

第二十四条 课程结束且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学分累计达到15学分,给予学业预警,由学生所在学院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

第二十五条 经补考后累计不及格的学分累计达到30学分,作编入下一年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进入毕业实践环节前,累计未获得学分(含全校公选课)达到20学分者,不能进入毕业实践环节,作编入下一年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允许学生提前修读高一年级课程,提前修读课程的学分数少于当年在修课程学分总数的二分之一者,仍应参加原班级活动。

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提前编入高一年级,应就教学计划规定的该年级所有课程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由二级学院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校长批准后,编入高一年级。

第六节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校附属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

2.一学期内请假缺课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者;

3.因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的;

4.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后复学的学生,未修满一学期又休学的应视为连续休学。休学应填写《休学申请表》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未办理休学手续而擅自离校者,视作自动退学。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2.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3.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4.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一条 学生自愿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内。入伍学生退役后一个月内,必须到学校报到,学校按退出现役通知书等材料给予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于学期开学前填写《复学申请表》,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在注册前办理复学手续。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需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务所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有关证明,方准申请复学,办理注册手续。

2.休学学生原则上应编入同一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3.要求复学的学生,若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 学生申请复学时,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或中断招生,可安排到其他相近专业学习,或由学校介绍转入其他院校学习。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休学累计超过两年者;

2.休学期满不办理手续或经复查不符合复学条件者;

3.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和其他不宜在校继续就读的疾病,且经休学仍无法治愈者;

4.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5.未办理请假手续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7.不及格的学分累计达到50学分的;

8.学生在校期间连续两次编入下一年级学校的;

9.本人申请退学。

第三十五条 本人申请退学的,学生本人填写自动退学申请表,学院和教务处审批后报分管校长审批发文。其他原因退学的,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处理,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的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招生来源所在地。

2.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3.退学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给肄业证书。

4.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5.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七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是我校一年级在读学生,在校期间无违纪行为,未受过处分。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

1.学习成绩优良,已学课程成绩名列本年级本专业前20%,且各门课程成绩均及格;

2.在某一学科方面确有特长(如发表论文、著作、作品,或在省级以上学科竞赛获奖),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3.因身体健康原因,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实不能在本专业学习,但可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4.确有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经转学进入我校学习者;

2.体育、艺术类专业与普通专业不得互转;合作办学专业不得转入普通专业;

3.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4.定向、委托培养的;

5.休学保留学籍的;

6.专升本的;

7.应予退学的;

8.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八条 转专业的工作程序:

1.各学院根据专业教学资源情况,提出拟接收转专业学生的学生数,以及对申请转入学生的接收条件、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等,填写《莆田学院接收转专业学生计划表》报送教务处。

2.教务处对各学院接收转专业计划名额进行汇总,并根据各学院的教学资源确定其转专业的计划名额,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在校园网上公布各专业的计划接收名额、接收条件、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等。

3.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向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莆田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连同相应的证明材料(如可证明本人兴趣爱好的证书复印件等)在规定时间内送交所在学院。

4.各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对所有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审核。对同意转出的学生,学院出具学生成绩单连同《莆田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交教务处。

5.教务处汇总审核后,对符合基本条件者的有关材料转交接收专业所在学院。

6.各接收学院遵照公布的接收条件和考核办法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全面考核,确定拟同意转入的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

7.教务处汇总后在校园网上对拟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报分管校长审批并由学校正式行文。各学院收到正式文件后,通知相关学生并做好相应的转专业交接工作。

第三十九条 转专业后的学籍管理问题。

1.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必须完成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方能毕业和获得学士学位。

2.转专业前已修习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相同、其学分数与要求不低于转入专业的可以相抵,不必重修;其余的课程学分作为已取得的公共选修课学分载入学籍总卡。未修的课程应予补修,补修需交纳课程补修费。

第四十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下一批次录取者转入上一批次录取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二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三条 毕业。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并按教学计划修读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可获得学士学位。

第四十四条 结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

1.学生在规定的弹性学制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课程及有关教学环节,未取得规定的学分者;

2.学生在专业学制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课程及有关教学环节而未取得规定学分者;

3.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并完成规定总学分,可以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肄业。学生在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者,根据本人申请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九节 考勤与处理

第四十六条 考勤

1.学校实行考勤制度,考勤由班长和任课教师共同负责。

2.学生上课、实验、实习、劳动、听报告、军训等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按旷课论。

3.如因病请假,必须持有学校医务室或医院疾病证明,同时向班长和辅导员请假,由班长报告各任课教师,进行考勤登记。

办理请假手续,必须由本人申请。3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4天至10天以内由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10天以上,由各二级学院书记、院长批准,并由二级学院或班长报告各任课教师,进行考勤登记。事假一般不得超过5天。

4.学生如因急病或紧急事故等特殊情况,事先来不及请假者,事后必须持有关证明,办理补假手续。学生请假期满后必须及时返校上课,并须向二级学院销假。

第四十七条 学时计算和处理办法

1.学时计算:

①课堂教学、实验课按实际上课学时数计;

②在专业劳动、生产实习、教学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军训、运动会等教学活动期间,每天按6学时计(上午4学时、下午2学时);

③凡学校、学院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包括政治学习、会议、学术报告等)均以实际活动时间统计(1小时按1学时计);

④凡迟到、早退三次作旷课一学时计;

⑤凡经教务处批准免听课程的学生,可不参加该课程的考勤;

2.对学生旷课的处理,按照《莆田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爱护校园公共设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共同创造整洁、优美、安静、安全、舒适、文明的学习环境和生活环境。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责任爱惜和保护图书馆、阅览室、教室、实验室、宿舍等学生学习、生活场所的公共财产及设备,损坏应予赔偿。

第五十条 学生应遵守教学秩序和教室管理规定,不得旷课、迟到、早退,课堂认真听讲,课后认真完成作业;不得穿拖鞋、裤衩、背心,不得带食品等进入教室;不得在教学楼或宿舍楼附近高声喧哗。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遵守考场纪律和学术道德规范,不违反学校有关考试的规定;不得剽窃和抄袭他人研究成果。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树立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观念,不得参与任何损害祖国尊严、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社会安定和校园稳定等活动,自觉维护国家形象和国家利益,自觉维护学校形象和学校声誉。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学校管理规定,不得有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喧闹起哄、燃放鞭炮、乱摔物品、打麻将、酗酒、吸毒、赌博等行为,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和大学生自身形象。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该培养正确的社会意识和精神信仰,不得传播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信息;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参与封建迷信、邪教和非法传销等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要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网络进行非法的活动,不得浏览色情网站或宣传有关色情的内容等。

第五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聚会、游行、示威活动,要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进行。对未获得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和制止。

第五十七条 学生应讲究仪容仪表,要佩带校徽。参加集会或其他集体活动,应着装整洁整齐,准时到达,整队入场,对号入座,遵守纪律,认真听讲、有序退场。有要求统一着装的应统一着装。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学期间要正确对待恋爱婚姻问题,男女交往要语言文明、举止大方、行为得体。

第五十九条 学生离校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校;节假日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应事先报二级学院批准,擅自外出活动发生问题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六十条 学生使用的各种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有关学生的通知、通告、海报等要张贴在规定的地方,不得在校园内随意张贴各种启事和商业广告。

第六十一条 学校鼓励学生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支持学生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学校负责将学生对国家政务和社会事务的意见或建议向上级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有关切身利益的问题,应通过正常渠道向学校和当地政府反映。

第六十三条 学生社团是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学生成立社团,须制定社团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和负责人等,并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报请学校团委批准,遵守《莆田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按规定开展活动。

第六十四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活动,须经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

第六十五条 学生社团和个人创办面向校内的刊物,须报经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并接受学校管理。学校禁止非法组织活动和非法出版刊物。

第六十六条 学校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鼓励学生参加适当的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邀请校外文艺团体到校内活动,需事先报请学校团委批准。学生文娱体育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七条 学生应积极参加校内外各项公益劳动和值周活动,提高关心他人、关心社会、关心环境的意识。

第六十八条 学生应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和假期社会实践,学校支持和帮助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合法收入。

第六十九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不得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七十条 学生勤工助学由学生处和各系(院)负责管理,具体办法由学校制定。学校的勤工助学活动,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要确保不影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如有影响,学校有权规劝、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十一条 宿舍是学生生活、学习、休息的重要场所,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和阵地。学校要加强学生宿舍管理,开展创建“文明宿舍”活动,把宿舍建设成为安全、整洁、文明、友善的场所。学生应当遵守《莆田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二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办法按照《莆田学院三好学生评选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执行。

第七十三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七十四条 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将根据行为性质和过错程度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校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按《莆田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的听证要求和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七十七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本人可以对处分依据的事实向受理学生听证要求和申诉工作委员会提出听证要求。受理学生听证要求按《莆田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严重警告及以下的处分由二级学院讨论决定,其处分材料由二级学院负责归档,报学生工作处备案;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的处分材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归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成人教育学院的学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本规定学校授权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附录:与本规定配套的有关文件

1.《莆田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2.《莆田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


上一条:关于2015—2016学年第二学期学生值周安排的通知 下一条:大学职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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