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学院关于印发医学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杨慧婕 时间:2021-05-26 点击数:

莆田学院关于印发医学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关单位、附属医院:

 现将《医学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学院

                             2021年5月25日

莆田学院医学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医学实践教学基地是培养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与综合素质的重要场所,是高等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证。为加强和规范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践教学基地是指为我校医学生进行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等实习实训教学任务提供技术设备支持、教师指导与实践场所等的医疗卫生机构、科研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 学校医学实践教学基地分为临床教学基地和非临床教学基地两类。临床教学基地由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组成。

第二章 医学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

第四条 医学实践教学基地应遵循“注重质量、就近建设、合理布局、相对稳定、专业共享”的原则,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进行建设。

第五条 医学实践教学基地的遴选条件:

1.基地的主要领导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支持基地承担实践教学任务;

2.具有相对固定的教学活动场所,能提供相关实践教学所需的技术装备、技术项目、病例(标本)及其他教学资源,且规模或数量满足教学需要;

3.具有一支稳定的师资队伍,职称、学历结构合理,有能力指导学生完成相关专业实践教学大纲要求的实践教学任务;

4.设有教学管理机构或有专人负责教学管理工作;

5.每年承担一定数量相关专业学生的实践教学任务,并能在4~5年内保持相对稳定;

6.能为学生提供食宿、交通、学习、安全、卫生等保障条件;

7.临床教学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必须符合国家、省教育、卫生等部门相关文件的要求;

第六条 医学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程序

1.医学实践教学基地的遴选由医学部负责。

2.医学部应对拟建设的实践教学基地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与教学基地所在单位进行协商,在征得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前提下,由教学基地所在单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3.医学部组织专家对所申报的教学基地进行评估、审核,审核通过后,学校与教学基地所在单位签订建立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书。协议书一式四份,由教务处、医学部、基地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教学基地所在单位各执一份。

4.协议书的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为4~5年。协议期满后,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医学部重新组织评估、审核,通过后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5.学校与教学基地所在单位签订的协议生效后,临床教学基地可张挂“莆田学院附属××医院”、“莆田学院教学医院”或“莆田学院实习医院”牌匾;非临床教学基地可张挂“莆田学院××学院(专业)实践教学基地”牌匾,具体名称也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 协议书的具体内容由医学部根据专业实践教学要求拟定,应包括以下内容:(1)目的与意义;(2)双方责任和权利;(3)教学任务安排与要求;(4)协议有效期;(5)其它事宜。

第三章 医学实践教学基地的管理

第八条 医学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发展规划纳入学校教育事业总体规划,由医学部、医学二级单位(院、系)两级管理。

第九条 医学部作为医学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对全校医学实践教学基地进行统筹规划;负责制定医学教学基地建设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建设标准、评估办法及实施定期评估;医学教学基地建立、调整与撤销的审核,医学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书签订和授牌工作;医学教学基地建设状态数据的汇总、分析;协调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使用有关事宜。

第十条 二级单位(院、系)负责专业实践教学基地的具体管理、实践教学内容与进度安排及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二级单位(院、系)专业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拟定实践教学计划、大纲并组织实施和教学状态数据采集;做好基地实践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日常监控、教研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生管理工作,不断完善教学基地软硬件建设;做好基地建设工作总结等。

第十一条 医学实践教学基地是学校的公共教学资源,应本着资源共享的原则,提高教学基地的使用效率。二级单位(院、系)实践教学任务需要使用其他专业实践教学基地,由专业所在二级单位(院、系)向医学部提出使用计划,医学部负责协调相关二级单位(院、系)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院、系)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医学部提交医学实践教学基地状态数据和基地建设工作总结。

第四章 实践教学基地的评估检查

第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院、系)要对基地进行定期检查指导,加强对基地的日常管理,每学年向医学部提交一份检查报告。医学部要会同各二级单位(院、系)对基地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对优秀的基地给予表彰,对不合格的基地,要求限期整改或撤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医学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莆田学院医学专业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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