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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学院关于印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2 22:09:00】【阅读次】

莆田学院关于印发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

现将《莆田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莆田学院

                           2019年8月22日

 

莆田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健全我校学生资助制度,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学[2019]2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莆田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本细则中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我校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我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成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八条  认定工作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或副书记为组长,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院的认定工作。

第九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以班级为单位,成立由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均应是非困难学生,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实施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落实告知、组织学生 (或监护人)申请、认定、公示、建档以及信息报送等工作,建立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

 

第三章  认定工作基本原则

第十一条 坚持实事求是与客观公平相结合。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统一认定标准和尺度,确保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定量评价,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体现学生实际情况。

第十三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平,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禁止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十四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四章  认定类型、依据和等级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

(一)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持扶贫部门发放的 《扶贫手册》,在 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二)低保 (含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学生: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是低保对象,持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在民政最低生活保障 (含特困供养人员)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三)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并在 民政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四)残疾学生:学生本人持残联部门认定发放的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 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五)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战因公伤残的军人、公安民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家庭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公安、应急管理部门认定,持有相应证件,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可享受教育优待对象的家庭子女。

(六)优抚对象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法定监护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

(七)残疾人家庭子女:法定监护人持残联部门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的残疾人家庭子女。

(八)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法定监护人因公牺牲或因见义勇为牺牲,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其可享受教育优待资助的子女(学生);或经学校认定,学生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病因灾等各种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本细则第十五条 (一)至 (七)类等人群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七条 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困难2个等级。

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包括本细则第十五条 (一)至 (六)类学生及由本细则认定的其他特别困难学生。

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第五章  认定方式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式包括信息比对认定、量化评估认定、学校评审认定、学校调查认定。

 (一)信息比对认定。通过 福建省建档立卡等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称 福建省比对系统)以及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称 全国系统)将我校在校学生学籍信息与系统基础数据进行线上比对认定。

 (二)量化评估认定。通过 福建省精准资助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简称 福建助学 APP)进行量化评估认定。量化认定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三)二级学院评审认定。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通过学生申请、资料审核、民主评议等必要的程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评审认定。评审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四)二级学院调查认定。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通过实地家访、个别谈话、电话访谈及大数据分析等方式进行核查,根据核实情况予以认定。调查认定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进行。

第十九条 具体运用

量化评估认定信息比对认定为主,以 二级学院评审认定二级学院调查认定为辅。

本细则第四章第十五条 (一)至 (四)类的福建省内户籍学生,主要通过 福建省比对系统进行比对确认;福建省外户籍学生,通过 全国系统进行比对确认。对于持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但相应比对平台电子信息档案缺失的认定对象,由二级学院综合应用相关认定方式予以认定。

本细则第四章第十五条 (五)至 (六)类的福建省内户籍学生,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安厅、应急管理厅认定并提供信息;省外户籍学生,学生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二级学院予以认定。

本细则第四章第十五条 (七)至 (八)类学生,由所在二级学院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运用 量化评估认定、二级学院评审认定、级学院调查认定等方式予以认定。

 

第六章  认定程序

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辅导员审核、民主评议、学院审核、学校认定、建档备案七个环节。

 (一)提前告知。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各二级学院应通过各途径和方式,提前告知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国家资助政策内容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田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直接登陆福建助学APP”进行认定申请及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线上测评学生家庭经济情况。

(三)辅导员审核。辅导员通过“福建助学app对学生填报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逐一审核并上报学院审核。

(四)民主评议。学院认定工作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莆田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组织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线上评议。

(五)学院审核。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对福建助学app系统生成的异常名单,要经过家访、谈话等程序予以调整确认,并注明详细的调整原因,并在app上对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进行审核。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排序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公示后将结果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学校认定。学校通过福建助学app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规定划分资助等级,并将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学生可提请复议,如情况属实,做出调整。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最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同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电子数据库,并及时更新。

(七)建档备案。公示无异议后,各二级学院将认定结果名单汇总表、公示情况、学生申请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等材料规范建档,并送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七章 认定工作要求、监督及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院要建立严格规范多途径的告知、申请受理、资料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确定等级、公示、建档、报送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第二十二条 学院要认真审核学生填报相关信息,确保相应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真实有效,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制,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确保学生资助信息不泄露。如发现有院因操作不当导致学生个人敏感信息泄露的,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三条 需要资助的学生 (或监护人),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第二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 (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学校和二级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辅导员,学院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是否予以继续资助或调整资助等级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六条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辅导员,并提出申请,学院应及时对申请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评估,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资助等级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七条  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评议小组”这四级资助认定工作中,班级辅导员、二级学院资助工作负责人是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

第二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资金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受助学生,严禁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莆田学院关于印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莆院学[2018]21号)同时废止。《莆田学院关于印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莆院学[2018]21号)及其他文件中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莆田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件1:                                         编号:              

田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学校:            院系:       专业:         年级:         班级:         

基本情况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家庭人口

手机号码

家庭通讯信息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家长手机号码

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年龄

与学生

关系

工作(学习)单位

职业

年收入(元)

健康状况

特殊群体类型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特困供养学生: 孤残学生:□是 □否;烈士子女: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是 □否。

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其他情况:                                                              

个人承诺

承诺内容: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注:1.本表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可复印。

    2.学校、院系、专业、年级、班级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填写。

    3.承诺内容需本人手工填写“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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