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服务指南 >> 政策文件 >> 正文

莆田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8-06-22 16:05:12】【阅读次】

莆田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实施办法(修订)


为鼓励学生更好地参与管理、参与社会工作,培养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名额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名额应控制在同专业同年级学生数的5%以内,校级学生干部评优不占班级名额。

二、评选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实施纲要》,模范遵守和执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立志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注册为青年志愿者。

(二)积极、主动承担班级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善于团结和带领同学出色地完成各项任务,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三)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勤奋刻苦,学年各科成绩至少及格。

三、限定条件

本学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予评选: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过校、二级学院纪律处分者;

(二)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和党团活动者;

(三)综合测评中社区文明分低于基本分者。

四、评选程序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必须在个人总结的基础上,经班级民主评议推荐,由二级学院统一审核,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三天以上,确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审批。

五、评选时间

每学年评选一次,在综合测评评定前进行评选。

六、以往有关评选实施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从2018-2019学年开始施行。



上一条:莆田学院文明班级评选实施办法 下一条:莆田学院三好学生评选实施办法(修订)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