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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学院土木工程学院学生工作公示条例

发布时间:2016-03-20   

为加强学工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增强学生工作的透明度,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莆田学院土木工程学院学生工作公示条例》,现规定如下:

第一条  学生经费严格执行学校财务规定,实行二级财务(开支二本帐)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定期向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汇报学生经费的使用情况。学生班级经费根据各班实际情况由各班自行收取、管理和使用,政治辅导员负责班级财务的监督,并于每学期末向全班同学公布开支情况。

第二条 重视学生党建工作,学生党支部要严格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核、发展公示和审批工作。

第三条 对于学校、学院的各项评优,政治辅导员要在做好宣传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评选的条件和程序,并做好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  按照学校学生学年综合测评条例和学院综合测评加减分补充条例的规定,认真做好学生综合测评工作,按规定做好公示后上报学校有关部门,增强工作透明度。

第五条 认真做好毕业政策宣传和就业指导工作,做好毕业生、选调生、选聘生的人选审核和公示工作,及时公布就业招聘信息。

第六条 学生困难补助要严格按照本人申请,班委初审和年级政治辅导员审核的程序,由学院汇总并公示后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批,切实帮助贫困学生解决生活困难。

第七条 以上各项公示时间一般为3-5 天(特殊情况除外)。对公示内容有异议或意见者,可在规定时间内向院党委提出。

第八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属莆田学院土木工程学院党委。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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