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 田 学 院 文 件
莆院科〔2022〕5号
莆田学院关于印发横向科研项目及
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附属医院:
《莆田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修订)》已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学院
2022年4月27 日
莆田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贯彻落实科研经费“放管服”改革的精神要求,鼓励高校科研人员承担横向科研项目,扩大科研人员经费使用自主权,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和省属科研院所创新发展政策贯彻落实的七条措施》(闽科综〔2019〕7号)、《福建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闽教法〔2018〕35号)及国家相关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学校横向科研项目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我校科研人员受政府及其相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委托开展的以合同约定进行管理的各种非财政性资金来源、非政府计划安排或社会委托获取的科研项目,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研项目,或其他经学校专题会议研究认定的特别委托项目。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学校与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签署合同(协议)合作进行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项目经费,以及其他各类非财政资金来源的科研项目经费。纳入横向科研项目管理的非计划性财政资金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执行,合同中应明确经费开支的范围和比例。
第四条 凡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横向科研项目(课题,下同)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并按照委托单位与项目承担方签订的合同使用;横向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除特别委托项目或科研项目合同中另有明确约定的),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经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单独设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职责分工
(一)项目负责人:横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直接责任,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编制经费预算,按照预算、科研进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使用科研经费,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
(二)二级单位:负责审核科研合同(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及对项目组承担项目能力进行初步评估;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科研工作,对本单位横向课题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直接监管责任;负责本单位横向科研项目纸质材料存档。学院应为横向科研项目的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督促项目进度,督促项目及时结题,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横向科研项目绩效考核。
(三)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协议)审核、备案、立项及科研管理系统的电子存档;负责审核横向科研合同(协议)经费预算及相关研究成果权益处置的合理性;负责项目负责人及成员变更、经费预算调整等的审批;负责项目结题登记;负责建立健全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制度。
(四)人事管理部门:在业绩考核、岗位聘任、职称评定等方面制定相关制度,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横向科研绩效考核。
(五)财务管理部门:依据项目经费预算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审核报销单据;对报销单据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可要求报销人作出具体说明,对不能做出合理说明的报销单据,财务处有权退回;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横向科研绩效考核。
(六)资产管理部门:按照政府和学校有关采购及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做好项目研究中纳入学校资产管理的各类仪器设备和物资的采购及管理工作。
(七)纪检、监察与审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及项目需要,对横向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对同一科研项目,实行监督、检查、审计结果互认。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六条 对外承接横向科研项目需要签订技术合同,由项目组根据学校规范的合同文本拟稿(原则上使用学校合同模板,上级有关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由项目负责人提交学校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后,通过学校办公系统审批,由所在二级单位、科研处等部门按照相关职责进行审核把关。
通过审核的技术合同由项目负责人代表学校签字并盖“莆田学院技术合同专用章”。合同签订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通过办公系统申请开票审批(科研课题),财务部门根据技术合同书开具税务监制发票或财政监制发票,相关税费由项目组承担(已办免税手续项目除外)。
第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合同内容一般应包括:项目名称,主要任务(或研究内容),协作单位,经费预算,预期目标,成果形式,完成时限,结题要求,经费数额及支付方式,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合同有效期,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等。
第八条 横向科技项目合同审核分工:项目承担单位主要审核项目的履行能力和条件,技术可行性,成果形式,人力资源配置和占用学校资源情况等;科研处主要审核知识产权及成果归属,学校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等。合同审核应注意规避风险,保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未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同意,学校内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技术合同。擅自签订技术合同并造成资产流失、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的,学校将追究其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四章 经费开支范围与预算编制
第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及规定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开支过程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计价入账。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2.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包括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培训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税金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3.科研协作费:是指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开展相关研究协作的费用,科研协作经费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0%。转拨给协作单位的经费,不纳入项目负责人的工作量计算和业绩考核,不可用于职称评聘、聘期考核等评价考核,可计入所在二级单位的年度科研经费。
项目负责人对协作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技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其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或个人。
4.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补助等,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参与项目研究的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生(含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等)、博士后、访问学者、科研辅助人员等,可在劳务费中列支助研费、雇工工资、社会保险补助、劳务补贴等。
劳务费预算应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劳务费必须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专家咨询费按照上级有关文件及莆田学院相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必须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的管理费用和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
1.管理费:主要用于包括学校为课题组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占用,水、电、气、暖消耗费用以及课题有关的管理和运行费用的补助支出等。
除特别委托项目外的横向科研项目(含科研协作费)的管理费按照一次性到款金额计提7%(含税金),学校将在横向科研经费到账后优先划扣管理费。特别委托项目的管理费按照专题会议纪要执行。
2.绩效支出:绩效支出包括过程绩效和结题后绩效,其中过程绩效不得超过总绩效的80%。绩效支出须按国家税法有关规定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绩效分配方案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组成员的贡献大小确定,非项目组成员不得参与绩效分配。
(三)人员经费
人员经费是指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绩效支出等用于人员开支的费用,不应超过项目到账总经费的85%。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及预算调整
(一)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技术合同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通过学校办公系统申请经费预算审批,由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科研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的预算清单与技术合同的纸质版材料应提交二级单位存档,电子版材料应上传学校科研管理系统存档。
(二)项目经费到账额度多于合同金额时,项目组需与委托单位签订补充合同,并变更项目总预算。
(三)项目组必须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不得超出项目预算范围开支费用。如确需进行预算调整,需遵循以下原则:经学校办公系统申请预算调整审批,所在二级单位、科研处审核。
1.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直接费用中设备费预算如需调调整,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
2.人员经费可以调整,但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85%。
第五章 经费审批与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有关经费使用程序的规定
(一)固定资产购置程序
使用横向科研经费所购置的仪器、设备,所有权属于学校的(除科研项目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以外),应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按政府和学校有关采购及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做好采购、验收、入库和报销等工作。
(二)材料购置程序
材料购置由项目组负责采购、验收以及登记入出库等工作。所购置的材料,由项目组做好材料的入出库登记工作,加强管理。使用横向科研经费所购置的材料,用于合同中明确需交付项目委托方的,由项目负责人做好入出库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审批与使用
(一)项目组应及时到科研处办理项目的预立项登记、备案及科研管理系统电子存档等。项目经费到校后,由科研处下达项目经费,送财务处设立项目账户。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原则上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经费使用严格遵循合同约定和经费预算,按照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开支。
第六章 立项及结项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管理
预立项:技术合同和经费预算在学校办公系统上审批通过,且技术合同盖章后,横向科研项目给予预立项(制定项目编号,科研处定期公布最新的一览表)。项目负责人需登录科研管理系统进行横向科研项目电子存档。
正式立项:正式立项时间以经费到账时间为准(未同时完成科研管理系统电子存档将不予认定)。
第十五条 结项管理
(一)正常结题:项目研究时限原则上不少于60天。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项目组需提供项目委托方出具的同意结题证明、财务决算表和项目成果,并及时到科研处办理结题手续。
(二)延期结题:在项目结题时间之前1个月之内要提交项目延期申请,明确延期时间(延期不超过12个月)。因委托方原因造成不能如期结题的,另行约定。
(三)逾期未结题:给予撤销项目处理,追回该项目所获得的科研工作量,因该项目用于聘期考核、职称评聘等用途的,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结余经费管理
已做好结项的项目,其结余经费可由项目组根据项目研究需要继续用于项目直接费用支出,各项费用(除人员经费外)合并使用。
结余经费中,人员经费支出(含已支出)不得高于项目总经费的85%。
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财务等部门办理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手续,在办公系统提出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审批,经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科研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所在单位要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纠纷或因某种原因使项目不能正常进行的,承担项目的二级单位应及时向学校科研处报告,科研处应根据实际情况通知财务处暂停使用或冻结该项目经费。
第十八条 项目组成员应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预算批复(或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不得擅自调整外拨经费,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禁止任何部门和个人擅自截留、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禁止利用科研经费购买汽车等交通工具;禁止利用科研经费为小团体牟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用科研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和赞助;禁止用科研经费参股或参与投融资活动。严禁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仪器设备、材料;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利用科研经费设立“小金库”等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项目抽查和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对违反横向经费使用的行为,按照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莆院科〔2017〕4号、莆院科〔2019〕1号及莆田学院专题会议纪要〔2019〕25号等文件同时废止,学校颁布的其他规定中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莆田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2年4月 2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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