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莆田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木兰溪综合治理研究院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本校各单位:
现将《莆田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木兰溪综合治理研究院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
2022年3月31日
莆田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木兰溪综合治理研究院项目管理办法(2022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莆田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木兰溪综合治理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中心、研究院)管理工作,提高研究中心、研究院项目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更好地发挥研究中心、研究院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我校科学研究繁荣发展,充分发挥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念、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重要功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中心、研究院项目用于资助我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木兰溪综合治理研究和人才培养,重点支持关系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支持有利于推进我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木兰溪综合治理科学创新体系建设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研究。
第二章 项目与规划
第三条 研究中心、研究院项目设立年度项目,项目类别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
第四条 重点项目资助围绕马克思主义理论以及我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及党的建设等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中有理论高度、有实践价值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
重点项目实行限额申报。重点项目根据评审的具体情况可以转为一般项目,一般项目不能转为重点项目。
第五条 一般项目资助对推进理论创新和学术创新具有支撑作用的一般性基础研究,以及对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专题性研究。
第六条 申报重点项目的负责人,须为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且已公开发表不少于2篇(含)学校认定的B级以上(含)文章。
第七条 重点项目研究时限为两年。一般项目研究时限为一年。研究起始时间以立项通知下达的立项日期为准。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项目申请书的承诺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并向研究中心、研究院报告项目年度进展情况。
第八条 研究中心、研究院项目的申请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
研究中心、研究院在申请截至3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 研究中心、研究院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凡对拟立项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向研究中心、研究院提出实名书面意见,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研究中心、研究院经调查核实予以回复;对公示后无异议的,经校领导同意给予立项,由研究中心、研究院统一公布立项项目名单,并下达立项通知。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重点项目资助额度为2万元,一般项目资助额度为0.5万元。
第十一条 研究中心、研究院项目按照《莆田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结项条件
第十二条 研究中心、研究院的结项条件为:
(一)研究中心、研究院重点项目
1.项目成果形式为论文的:
(1)重点项目的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至少要在本科高等院校学报以上学术期刊公开发表3篇(含)以上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其中在学校认定的B级以上(含)文章不少于1篇。
(2)结项时项目负责人需提供一篇论文的最终成果(与项目研究内容一致),字数不得少于1万字。
2.项目成果形式为咨询报告的:
(1)项目研究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原则上要获得省直机关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肯定性批示或被省直机关有关单位采纳吸收才能结项。相关证明材料须加盖采纳单位公章。
(2)结项时项目负责人需提供一份研究报告的最终成果(与项目研究内容一致),最终成果的字数不少于1.0万字。
3.项目成果形式为著作的:
(1)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至少要在本科高等院校学报以上学术期刊或三报一刊上公开发表1篇(含)以上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的文章;
(2)结项时项目负责人需提供一部书稿的最终成果(与项目研究内容一致)。最终成果字数不少于10万字。
(3)允许最终成果先出版后结项,结项时项目负责人需提供一部由出版社正式出版的专著。
(二)研究中心、研究院一般项目
(1)一般项目的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至少要在本科高等院校学报以上学术期刊或三报一刊上公开发表1篇(含)以上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的文章。
(2)结项时项目负责人需提供一篇论文的最终成果(与项目研究内容一致),字数不得少于0.5万字。
(1)项目研究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原则上要获得设区市党委政府在职领导的肯定性批示或被设区市党委政府采纳吸收才能结项。相关证明材料须加盖采纳单位公章。
(2)结项时项目负责人需提供一份研究报告的最终成果(与项目研究内容一致),最终成果的字数不少于0.5万字。
第十三条 所有项目成果在期刊上发表或报送有关部门作决策咨询参考时必须注明莆田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莆田学院木兰溪综合治理研究院项目名称和项目批准号,否则不予认可。项目成果为专著公开出版的,必须注明莆田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莆田学院木兰溪综合治理研究院项目资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莆田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莆田学院木兰溪综合治理研究院负责解释。
莆田学院木兰溪综合治理研究院
上一条:莆田学院木兰溪综合治理研究院关于下达2022年科研项目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调整莆田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成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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