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莆仙文化研究中心的学术发展方向,指导中心的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保障科研项目评审和科研成果鉴定的公正性、公开性和权威性,依照《福建省社会科学 研究基地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特设立莆仙文化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莆仙文化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是本中心对莆仙文化研究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决策的最高机构。
第二章 组成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7名校内外知名莆仙文化研究学者、专家组成,为保障学术委员会的代表性和公平性,本校学者担任学术委员的比例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3,年龄不超过70岁。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全体学术委员选举产生。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委员由校长聘任。任期三年,每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1/3。学术委员名单报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社科联备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提高和增进中心的学术品位;设计和规划中心建设目标、发展方向和发展战略。莆仙文化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从学术角度审定莆仙文化研究中心的机构设计、设置、调整,审定莆仙文化研究中心的发展规划,为莆仙文化研究中心的决策提供学术依据。负责审议莆仙文化研究中心科研发展方向和发展建设规划方案。
第七条 审议莆仙文化研究中心重点科研课题的设计,审议本中心各类有关申报材料。学术文员会对研究中心组织编写的每年度研究规划课题指南执行审议,对研究中心每年申报的重点课题进行审议,对已立项的课题进行指导和年度检查。
第八条 审议科学研究计划方案。学术委员会对参与中心组织开展的科研活动的教师、科研人员提出的年度或阶段性的科学研究计划方案就可行性和学术价值进行审议,以决定该方案可否列入莆仙文化研究中心科学研究规划,并给予指导。
第九条 评议科学研究成果。学术委员会对由本中心组织申报的年度或阶段性科学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与价值做出判断,决定成果的等级、层次。作为评定科学研究成果的基层学术组织,负责评定本中心组织开展的科研活动的优秀科学研究成果,并提出审核、推荐的意见,向更高级别的学术评议机构申报。
第十条 审议本中心申报的科研项目。对本中心申报的科学研究项目进行审议和申报指 导,提高申报项目的质量。
第十一条 参与协调本学科领域的重大学术交流活动。
第四章 运行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就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或通讯会议。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学术委员会主任因故缺席的,由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或副主任委托的其他学术委员主持。会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以超过 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票数为通过,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字生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修改权和解释权在莆仙文化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