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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设计变更管理通知

2009年11月01日 00:00 管理员 点击:[]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莆田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
莆发改〔2010〕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规定》(莆政综[2009]115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标后设计变更管理,完善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分级审批与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设计变更报批(备)格式。印制《莆田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审批表》(附表一)和《莆田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备案表》(附表二)示范格式,作为建设工程设计变更报批(备)的依据。
二、严格推行设计变更公示制度。在设计变更事项向监管部门报批(备)的同时,由建设单位将拟设计变更内容、理由、工程量及造价预估增减情况在市招投标中心网站上向全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设计变更事项,监管部门不予审批或备案。监管部门受理办结后,审批或备案结果也应在市招投标中心网站上一并公示。
三、明确设计变更受理牵头部门。行政监督部门为设计变更审批的牵头受理部门,行政主管部门为设计变更备案的牵头受理部门。其中一类设计变更应由行政监督部门、财政部门先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后,再由项目建设主管单位报同级政府分管领导研究批准。
四、自2009年11月1日莆政综[2009]115号文件施行后,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发生的各类设计变更事项,其管理统一按照莆政综[2009]115号文件的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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