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各单位、附属医院:
现将《莆田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细则(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学院
2020年6月10日
莆田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调动教职工科研积极性,多出成果,出好成果,促进学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及补充通知(国科金发财〔2018〕88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7号)、《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闽财教〔2017〕41号)和《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闽财教〔2017〕32号) 等精神,结合本校实际,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基金项目后续研究活动的开展。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项目结余资金,是指我校科研人员承担(与外单位合作承担的项目,凭到账资金)的纵向科研项目,在完成项目计划执行期各项预期的任务目标,并通过项目批准部门验收后的剩余资金。
第四条 项目研究执行期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科研、财务等部门及时办理项目经费决算手续,清理账目,剩余款项纳入项目结余资金管理。
第五条 项目因各种原因被中止、撤销、未通过验收或整改后通过验收的,已拨付资金结余部分由学校直接收回,并按相关规定由原渠道退回项目批准部门。上级部门要求全额退回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项目结余资金使用和监管
第六条 项目结项后,其直接经费的结余资金给予回收,纳入学校科研创新专项基金,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开展包括原项目后续研究在内的基础前沿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应用研究、交叉学科创新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等科研活动的直接费用支出。其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余资金只能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费用支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余经费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费用支出。
项目间接经费部分,原项目组应根据课题完成情况尽快完成绩效分配,若不分配的,纳入学校科研创新专项基金。
第七条 项目结余资金原则上安排给原项目组使用,因离职、退休等原因不再聘任的人员,可退出项目组。如退出人员涉及项目组负责人,可由原项目组成员作为负责人,继续组织开展研究工作。
第八条 所有项目结余资金的直接经费部分都必须重新编制预算。
(一)项目批准部门对结余资金的使用有明确规定的,或需要报送使用方案的,按项目批准部门规定执行。
(二)项目批准部门对结余资金使用没有明确规定的,预算编制原则如下:
1.校外纵向项目到账经费的结余资金,用于项目直接费用支出,不能列支间接经费用。按照直接费用的支出范围为:业务费(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各项费用合并使用,不设比例),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三类。其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的总预算不超过(含)到账经费的结余资金的40%,且在使用期限内不予调增。
2.校内项目经费、校外项目配套费的结余资金,只能列支本条第(1)款中的业务费(各项费用合并使用,不设比例),不能列支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
3.对业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的列支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经费管理规定执行。对业务费中的设备费问题,只采购项目后续开展中必需的专用设备,不能列支通用办公设备,并按照学校采购程序审批。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没有工资收入的人员可按规定可列支劳务性支出和社会保险补助。项目组应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协议,明确工作内容、任务指标、劳务报酬等,由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后,报科研处备案。
4.为支持科研团队梯队发展,培养年轻教师,科研成果涉及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均可凭票据在结余资金中报销,不做刊物级别等的限制。
第九条 结余资金的使用期限
(一)项目批准部门对使用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项目批准部门对使用期限没有明确规定的,校外项目到账经费的结余资金可以继续使用2年;校外项目配套费的结余资金、校级项目结余资金可以继续使用1年。
(二)项目批准部门对结余资金使用的起算日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科技项目和市科技项目的结余资金从项目验收后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2年的使用期限。其他项目经费使用起算日均从原项目办理经费决算手续后的当天起算,经费使用截止日以学校文件为准。
(三)项目经费决算后发生的科研活动支出,均可按财务规定报销。
第十条 结余资金预算办理流程
(一)项目结题通过后,科研处、财务处发文通知回收有关项目的结余资金,原项目经费使用账本作废。
(二)项目负责人提供原项目的资金决算表,编制《莆田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结余资金预算表》(见附件),由各二级学院审核汇总后,统一报送科研处审批。
(三)科研处分批次集中审批结余资金预算编制并重新发文下达结余资金预算,发放结余资金使用账本。负责人领取结余资金使用账本后,即可报销。
(四)结余资金使用期限截止后,科研处、财务处进行项目清账,经费使用账本作废,并按照规定原渠道退回项目批准部门。
第十一条 统筹使用结余经费的流程
(一)为了充分发挥校外到账经费结余资金的效益,若结余资金较多,项目负责人预计无法在结余资金使用期限内完成预算的,在结余资金期限截止前6个月,项目负责人与所在二级学院协商并提出处理意见,优先支持本单位科研经费不足的教师发表优秀成果等科研活动。
由二级学院提交结余资金使用报告,经项目负责人、学院负责人签字后,报科研处、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在该结余资金中报销。
(二)若所在二级学院无法全部使用完结余资金的,剩下的结余资金部分由学校再次统筹使用,原则上每年度集中一次完成审批,具体程序如下:
1.科研处向全校征集需要经费支持的优秀科研成果:A/B级论文版面费、发明专利申请费、学术专著出版费等。
2.科研处根据情况提出结余资金使用方案,必要时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报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后,科研处、财务处发文执行该结余资金使用方案。
第十二条 结余资金的预算一经审批,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做调整。若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确需调减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出申请,经其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并报科研处审批。
第十三条 结余经费的报销,按照学校现行纵向科研项目的审批模式执行。
第十四条 除项目合同/协议的特殊约定外,所有项目的结余资金不得以协作费方式外拨付给外单位。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存结余,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和转移结存结余资金。验收决算时结余资金总额低于(含)500元的,直接给予回收,由学校统筹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结题后,项目批准部门再拨付或追加拨付的经费,在扣除间接经费(若有,项目组按照规定作为绩效)后,纳入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成果导向,所有结余资金资助的科研活动都应有一定的成果产出。由结余资金资助的成果仍可标注原项目下达时的编号。
为便于结余资金使用情况的查询,项目结余资金的财务账号为:xxxxJY,其中xxxx为原项目编号,JY表示“结余”。
第十八条 其他说明
(一)结余资金管理本质上是经费结转,不按照新项目、新经费统计,不作为职称评聘、聘期考核、评优评先、工作量核算、奖励、考评等的支撑数据。
(二)目前已经结题的项目,结余资金尚在本细则规定使用期限内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三)本细则未尽事宜,按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与学校以往文件有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莆田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结余资金预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