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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学院关于印发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18 浏览量:

各单位:

《莆田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修订)》已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学院

2022年10月27日

   

                                                                                                                                                                                                  



莆田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学术交流工作的管理,促进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活动,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参加学术会

第一条 鼓励教师结合从事的专业,参加国际(境外)、国内学术会议。

第二条 教师参加的学术会议原则上应是国际(境外)、国内学术机构主办的,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会议的主题内容对参加者的学术研究、业务水平的提高有直接作用。

第三条 申请程序:

(一)参加学术会议申请者应通过学校网络办公系统进行出差审批,并附出席会议的正式邀请函,或会议通知,或论文录用通知等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参加。

(二)参加国外、境外的学术会议的,其出国(出境)手续需经对外合作处审核,校领导审批后,给予办理。

第四条 经费来源:学科建设经费、平台建设运行费、科研团队建设费、二级学院业务费、科研项目经费以及其他经费等。

第五条 参加学术会议的人员返校一个月内须向所在单位汇报参加学术会议的情况。出国(出境)人员还需向学校对外合作处提交相关总结报告。

第六条 凡使用学科建设经费、平台建设运行费、科研团队建设费、二级学院业务费等非科研课题经费参加学术会议的人员返校后需为全校或所在单位师生作一场学术报告,或在本学科内进行一次学术交流。

第七条 参加国际(境外)学术会议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有关规定,其中,包括出国(出境)路线、往返日期和财务报销制度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前出国(出境)或延长在外时间或改变原定路线。

第二章  承办学术会议

第八条 为了增强学校对外学术影响,提高学校的知名度和竞争力,扩大受益面,学校鼓励各二级学院在校内举办(承办)学术水平较高、影响面较大、受益面较广的国际性或全国性、全省性等各级各类学术会议。

第九条 会议级别分为:

(一)国际学术会议:指经批准在我国境内举办的、与会者来自3个以上(含)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的学术性会议。

(二)国家级学术会议:指国家有关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举办的学术性会议;或因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等业务需要举办的、与会者来自3个以上(含)外省份、且外省份人员不低于1/3的学术性会议。

(三)省级学术会议:指省级有关部门或全省学术团体举办的学术性会议,或因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等业务需要举办的省内学术性会议。

(四)市级学术会议:指市级有关部门或全市性学术团体举办的学术性会议,或因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等业务需要举办的市内学术性会议。校内有关部门(二级学院)或校级学术机构举办的学术会议参照市级学术会议。

第十条 承办各类学术会议承办单位需至少提前一个月通过学校网络办公系统进行学术会议申请,经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核、科研处审核,再报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审批。申请时需提供会议背景材料、会议预算、会议预通知等相关会议材料。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参会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各类学术会议须报专题会议通过。举办国际学术会议、海峡两岸学术会议按《莆田学院国际会议组织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我校作为主办、承办、协办方且无法落实开支渠道的可向学校申请会议资助,资助额度为:国际学术会议资助≤15万元,国家级学术会议资助≤10万元,省级学术会议资助≤8万元,市级学术会议资助≤2万元。

第十二条 会议预算、开支与报销等按照省市相关会议管理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各类学术会议结束后,组织单位应将完整的会议材料提交校综合档案室归档,并将相关会议电子版材料上传科研管理系统。


第三章  举办学术讲座

第十四条 学术讲座分为“紫霄学术讲坛”和“紫霄科普讲坛”两类。“紫霄学术讲坛”应为学术性讲座,“紫霄科普讲坛”原则上应面向其他专业师生。二级学院每个学期至少组织开展三场“紫霄学术讲坛”和一场“紫霄科普讲坛”。

第十五条 校外专家、学者、行业专家来校学术讲座:

(一)每学时的酬金标准(税后)

第一层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或省部级及以上干部)一般不超过1500元。

第二层次: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或厅局级干部)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三层次: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或处级干部)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

第四层次:中级技术职称以下专业人员(或科级干部及以下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400元。

企业管理人员、行业专家有职称的按上述职称对应标准;如无职称,按以下标准:规模以上企业(含子公司、分公司)副总及以上的每学时不超过800元,部门副职及以上的每学时最高不超过400元,部门经理以下的每学时最高不超过300元;其他企业(含子公司、分公司)副总及以上的每学时不超过600元,部门副职及以上的每学时最高不超过300元,部门经理以下的每学时最高不超过200元。

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的酬金标准按原职称职务执行,离退休人员的酬金标准按退休前原职称职务执行。

其他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学术讲座的酬金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一个学时为45分钟,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晚上安排讲座的,每晚最多按4学时计算。

第十六条 学校和二级单位举办的学术讲座,聘请校内教师的,按第十五条所列标准的50%执行。

第十七条 以学校名义邀请专家、学者等来校作学术交流,其费用由学校负责。以二级单位名义邀请专家、学者等来校作学术交流,其费用由二级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学术讲座酬金报销须发至专家本人银行账户。如国外(境外)专家或国内专家有特殊情况,学术讲座酬金无法发至专家个人银行账户的,由组织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需说明不能发到专家个人银行账户的具体原因),经财务处同意后可由他人代领并转发给专家。

第十九条 主办单位应于会议举办前至少三天在学校网络办公系统进行举办讲座审批;哲学社会科学类学术报告还需经二级学院党委书记、宣传部进行意识形态审查后审批;国外(境外)专家学术讲座需经学校对外合作处审批。

第二十条 学术讲座的举办时间、地点和所需设备,由主办单位与有关部门协调落实。主办单位应在举办前两日通过海报、广播等方式公布学术讲座举办信息,科研处在学校网页上公布讲座举办信息。

第二十一条  学术讲座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在科研管理系统填写讲座信息,并提交含有新闻报道截图、讲座现场照片等附件材料。

第二十二条 学术讲座开设的数量和质量作为二级学院年度考评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学校有关单位应积极为学术讲座创造条件,保证学术讲座所需的场所和条件。各单位要积极组织本单位师生员工参加讲座,并将参加学术讲座的活动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和本科生、研究生的培养过程管理。


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原《莆田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修订)》(莆院科〔20179号)及《莆田学院学术会议管理办法(试行)》(莆院科〔20194号)同时废止。上级部门另有明文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此前学校颁布的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学校和二级单位举办的教学性质的讲座、会议参照本办法执行,由教务处、研究生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莆田学院学术会议申请表

2.会议费预算单

3.会议费结算汇总单

4.会议费公示单

5.莆田学院学术讲座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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