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艺美术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科建设与发展以及科学研究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应成立学术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审议和咨询机构,对学院发展中有关学科建设和科研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和咨询,学院学术委员会在院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和学院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学科、专业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
(二)提出、审议和确定向学校申请的学科专业建设项目计划;
(三)对校级(含校级)以上科研项目的申请进行评审和推荐;
(四)审议重大研究项目招标和其它开放研究项目;
(五)参与与学科有关的重大研究项目和其它开放研究项目中期检查工作,审查和评估这些项目结项报告和研究成果;
(六)审定由学院主办的国内外学术会议议题;
(七)负责本学院师生的学术道德建设;
(八)负责对学院教师晋升职称及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认定的学术水平进行考核和鉴定;
(九)负责学院学术成果及相关奖项或奖金的评定;
(十)负责学院拟引进的副教授职称以上人员的学术水平的考核和评议;记名投票,获全体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方予增补。
(十一)负责完成校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以及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定、审议和咨询的事项。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开展各项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学院的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学校发展。
第三章 组 成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7~11名学术道德优秀、学术成果突出,并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组成人员的遴选要充分考虑专业结构和学缘背景的合理性。有条件的学院可聘请1~2名相关学科校内其他单位的教授作为委员,并聘请1~2名校外杰出学者作为其特聘委员。学术委员会审议重要事项时,须请校外委员参加。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中45岁以下中青年学者的比例不应低于50%。
第七条
学院院长是学术委员会当然委员,在本院从事教学科研的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为当然委员。其他委员人选由全院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由学术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原则上由院长担任。学术委员会另设秘书1人,负责日常事务性工作。委员中担任本单位党政领导职务的学者原则上不超过3人。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换届工作的程序与学术委员会成员产生程序相同。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若根据学科发展情况需要增补,应由主任委员提出增补方案。方案内容包括增补理由、增补具体人选、相关人选的简介和学术成果,经学术委员会会议无记名投票,获全体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方予增补。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提出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退休或工作调离学校的;
(三)违反有关学术道德规范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应及时予以递补。委员的递补程序与增补程序相同。
第四章 工作程序和规则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学院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也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一般采取协商的办法,需要作出决议时,一般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但涉及到人员引进、晋升、考核和评奖时应采取有记名投票决定。
第十四条
凡采用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到会人数需达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并且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重大决议须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方为有效。委员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参加投票,而工作又必须由该委员参与表决时,可通过委托方式进行投票,但其投票必须由其签名的信函或传真件方式进行,其结果必须存档。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所通过的决定若遇到申诉,应及时受理并在恰当时间内进行复议。对复议的表决必须有全体成员参加,其结果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方为有效,并为最终决定。但影响重大的学术申诉事由复议结果须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问题时,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的会议执行保密纪律,会议内容与决议由主任按会议决定的方式和范围予以公布,其他与会者无权泄露。
第十八条
凡涉及项目申报、学术评奖、职称晋升、硕士导师资格认定时,实行相关委员回避制度。
第五章 委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学院的学科建设与发展、对外学术交流以及科研工作有建议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条
对学术委员会通过的决定有复议建议权,对学术委员会讨论的事项和委员的发言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从颁布之日起试行,由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