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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学院大学生综合素质拓展学分认定办法

发布时间:2017-05-09 浏览量:

莆田学院大学生综合素质拓展学分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结合我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拓展学分是指全日制在校学生在完成教学主渠道学习任务以外,积极参与学科学术活动、文体活动、职业技能、社会实践等方面取得的优秀成果,经学校认定的学分。

第三条 各学院成立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任副组长,团委书记、团总支书记、教学秘书、辅导员、院学生会主席团为成员的学生综合素质拓展学分认定委员会,负责本院学生综合素质拓展学分的认定工作。各班成立由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5-7人组成的学生综合素质拓展学分认定小组,辅导员任组长,负责本班学生的学分统计、初审及公示工作。

第四条 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在学习期间必须取得至少8个素质拓展学分。综合素质拓展学分不足8学分的学生不能毕业,各学院要在学生进校时告知学生综合素质拓展学分相关事宜,并引导学生积极参加相关活动。

第五条 学生素质拓展学分每学期期初认定一次,具体认定流程如下:

1.个人申报:每学期开学两周内,由学生本人根据在上一学期所参与的活动情况,如实填写《莆田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拓展学分认定卡》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出申报。

2.班级初审:各班学生综合素质拓展学分认定小组对照学生所在年级培养方案原则意见的《莆田学院综合素质拓展学分认定表》逐项审核、统计学生个人申报材料,经班级公示无误后,以班级为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拓展学分认定委员会。

3.学院复核: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拓展学分认定委员会对班级所报材料进行复查、审核,并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填写《学生综合素质拓展学分汇总表》并公布认定结果。

4.学分记载:当学期学生综合素质拓展学分认定的结果由辅导员录入莆田学院实践教学管理系统,学生在学期间获得的总学分由辅导员于学生毕业前录入正方教务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 每个申报事项只能申请一个项目的学分,不得重复申报。若有学生在申报过程中伪造申报材料,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七条 学生如对学生素质拓展学分认定公示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填写《素质拓展学分异议申请书》,提交学院学生素质拓展学分认定委员会审核裁定。学生如对认定的学分有异议的,可根据《莆田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提出申诉。

第八条 经确认后的综合素质拓展学分不能再申请替代学校相关政策规定的可替代的其它课程学分。

第九条 学生原则上需在前七个学期内完成所规定的学分,期间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任务、目标和兴趣进行合理安排。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2级及以后各年级学生,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校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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